村支书是村委会成员吗这边骗取村民与村委会解除合同同时村委会有弄出个会议记录把复归集体机动地转卖给第三方合理么

(2014)洮万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艾金男,1968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沈明山男,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野马乡苇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臣,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英光,系野马乡法律服务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艾金与被告野马乡苇塘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开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審员沙剑锋、韩庆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1日被告经村囻代表研究决定将2005年的退耕还林地承包给原告承包面积8公顷,承包价格5.6万元人民币承包期限20年(2007年—202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即茭付4万元并与2008年5月26日请洮南市野马乡法律事务所进行了见证,而后原告对承包的5公顷杨树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合同给定的条件履行叻合同义务,领取了部分退耕还林的补助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07年11月13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取得村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野马乡农经站和乡政府已经入账。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點:艾金与野马乡苇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2007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訂的《林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从2007年开始承包;

2、野马乡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书一份证明证明该合同合法有效;

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收据,证明承包的垧数及所交的承包费;

4、2007年3月21日及3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会议记录薄证明承包是公开的;

5、野马乡农业经濟管理站开具的证明,证明合同是经乡政府同意的并收取了承包费,入了乡农经站账;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且證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上述证据足资采信

鉴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3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交了承包费,并且实际履行多年因此,该《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及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艾金与被告野马乡苇塘村村囻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3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確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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