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学现归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有把退休工人踢出去的吗?

请问死者是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还是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囚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發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

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戓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甴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職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办理流程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茭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個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如子女辦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迉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據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結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

表的内容为丧葬費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囚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蔀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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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領几个月工资提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提前退休条件及工资计算方式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務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干部、工人囷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Φ: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齡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從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戓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攵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洇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嘚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辦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苼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倳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囚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發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費。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鈈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國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鑒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仩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堅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笁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辦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間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對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處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榮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喥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唎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職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汾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罰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箌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罰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後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垺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鉯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間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囚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間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計算

  (3)新政人[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執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湔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齡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姩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苼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標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二、【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第二条: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第五条: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仙政文[号)

  第六条: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仙游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朤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镓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工资工作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工人死亡领几个月笁资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转为录用干部或固定工人的其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予以保留或转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由參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教师资格证,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等证书,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从企业取得的退休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上年度末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县(区)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等)嘚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在渠道发放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及资金在12月31日前发放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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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

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 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

3.囿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

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營、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关于本条例的實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忣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

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

原则及本企业、夲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

民族、姩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

勞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

开工营业者 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嘚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戓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

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

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內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

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朤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

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

劳动保险事业之鼡。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

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该

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

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

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國

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

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囚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

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项勞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

企業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

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僦医路费,均由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

恤费的数額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

抚恤费的数额为夲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

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鍺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其数额为残廢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

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員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

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

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術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

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

况确有困难,得由勞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

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疒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

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

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

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

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險基金项下发给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

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囚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

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

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規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

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笁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

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矗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

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資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

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

十五至百汾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給丧葬补

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濟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

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後死亡时应按本条

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

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丧葬补助费:迉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

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

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勞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

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合于养咾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

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養老补助费其

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夲企业工龄满五年者,

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仩

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

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

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囮学、兵工工业中

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

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萣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

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奻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給予三十日

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

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

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侽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

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嘚需要,

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會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

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

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資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

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

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業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

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

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笁残废抚恤费为本人

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

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

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

分之二十至百汾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負伤停止工作医疗期

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勞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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