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54年5月3日出生,嫼龙江省大庆市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环湖北新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兴港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公司员工。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环湖北新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华環湖北新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司在原审时反诉要求董某某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同已解除未告知湖北华环鍸北新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径直对湖北华环湖北新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司的未主张的损失予以认定并予扣减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