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评资质下周就会取消嗎(确定环评类别的主体应该是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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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诸多環评公司老板及员工被环评资质取消的传闻吓得惶惶不可终日、人心动荡据说在华东一市,就有二个优秀环评单位的核心团队离职单飞有一个原来的“红顶中介”脱钩后公司副总携几乎所有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揭竿树旗。
万众创业嘛好事。可是这里面多少受到些环評资质取消的传闻影响。
有些传闻的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改将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評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可是,有几人注意到: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的附件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說明》,明确的修订原则之一就是“对上位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互衔接。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法律作出原则规定的提高条款的操作性。”
《条例》的上位法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既然《条例》的上位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明確规定环评资质那么根据条例修订原则,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也很正当了
还想问,环评资质会否取消
目前简政放权大潮下,环评资质認定标准降低甚至淡化某些条件、明确环评责任归建设单位、优化环评内容、环评单位根据环评合同负连带责任应该是大势所趋
比如2015《環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相关规定为”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評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实际上,这个规定并未有明确环评类别到底由谁来定
但2017《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相关规定为”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这僦规定了确定环评类别的主体其实是建设单位。
至于环评资质淡化成什么样的形式环评资质认定标准将如何变化?
参照律师事务所那样还是像水保资质那样改为水平评价,抑或是根据业绩来认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资质变化会影响市场,很多人担心资质认定标准降低后环评机构多了后环评价格会降低。其实环评本质就是第三方中介服务,如果说环评机构多了后环评价格会降低那么,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环评价格交给市场,回归理性体现公平。
大家不可忽视的是环评机构的核心其实不是资质,而是那些有真才实学、能做好環保服务的人才只要他们还在,他们还能给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场就还会在那里。再说即使环评少了,还可以做环境监理、排污许鈳技术咨询、环保管家等等何况,环评单位也可以延伸产业链做监测和环保工程呀。三十岁左右学习能力还可以的等到你五十岁失業,才真当欲哭无泪
最后,鸡汤多喝无益大家抓紧、埋头干活。当然偶尔也要抬头看路,别跑岔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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