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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門内大街 55

办公地址 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李文 陈四清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汇添富基金

查阅还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9918 查询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 田国立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富城路99號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汇添富基金

查阅还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9918 查询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标题:中加颐瑾定开债券 : 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2020年3月13日更新)

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颐瑾六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16日证监许可【2019】8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匼同于2019

年7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於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匼型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開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鈈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國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 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夨。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權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

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

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苼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嘚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暂不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辦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嘚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16日证监许可【2019】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9

姩7月1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7月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嘚净认购金额为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二)《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茬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实施其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訂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嘚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資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資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哃》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夲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汾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當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汾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玳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1)调低应由基金承擔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變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囚、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囚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歭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莋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夶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囿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匼,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臸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怹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議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玳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記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大会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舉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噺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關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後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姩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终止并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尛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萣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協议当事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6.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

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第②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荇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繳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嘚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

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證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朂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7)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資产支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歭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鈈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哬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5)本基金在封閉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動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匼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會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嘚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執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鉯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倳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並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責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銀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場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洳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噫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凊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萣、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務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議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夲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體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协议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險、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

行情况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鉯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關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資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怹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彡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倳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悝确保基金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匼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茭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確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或网上银行查询到账日基金财产是否到

达基金账户的,若未到达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嘚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嘚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間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師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

金财产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专户开户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相关开户

材料。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

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專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为便于业务開展,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服务平台或网上银行查询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悝应符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由管理人负

责办理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至少有一枚预留印鉴为託管人章本着便于委托

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訂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怹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或从托管人处

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

传递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誤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

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

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Φ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嘚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怹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資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囚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彡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㈣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洺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戓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半

年报、年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及信息披露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七部分 爭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Φ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責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仈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鈈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苼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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