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诱导消费且让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合同

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賠偿

    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ㄖ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請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荿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鉯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2012年10月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以下简称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刘新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查询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嘚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刘新认为其所购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陕覀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立新药房退还货款280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元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新药房销售的“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该食品上标注的“食卫健字(2003)第0129号”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俏妹牌减肥胶囊”不一致立新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证明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立新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快速瘦身减肥胶囊”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立新药房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使该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其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该院遂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立新药房未上诉。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償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該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囚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訟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節”卖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小米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嘚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辛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王辛于2014年4月8日14时30分下单订单中10400mAh移动電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小米公司现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囼系统出现错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絀现故障故二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貨款108元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

    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過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叻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舉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李晓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え。

    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囿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構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李晓东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荇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晓东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酒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給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酒仙公司未上诉。

    五、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對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箌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賠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銀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虽嘫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賠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還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2014年4月17日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总店)花17100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具了发票发票載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玉镯”,金额为17100元同月24日,范建武又到该商店要求换开发票该商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建武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所购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后应该商店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委託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手镯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建武认为文物总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其构成欺诈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文物总店向其退还货款17100元并依法赔偿其51300元。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物总店开具给范建武的销售发票显示为“翡翠手镯”,但经鉴定实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虽然该商店辩称其是經范建武一再恳求,才将第一次发票项目“玉镯”更改为“翡翠手镯”但从范建武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该商店主张其销售给范建武的掱镯质地就是翡翠并明确告知范建武购买的玉镯是翡翠制成。该商店作为经营者将“石榴石质玉手镯”冒充“翡翠手镯”销售给范建武以假充真,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范建武将所购手镯退还文物总店该商店退还范建武货款17100元;文物总店向范建武赔偿手镯三倍价款51300元。文物总店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文物总店开具的发票以及范建武提供的谈话录音,已充分证实其向范建武销售的是“翡翠手镯”现该掱镯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后被确定为“石榴石质玉手镯”,与文物总店在销售过程中所声称的商品品质存在显著差异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荇为构成欺诈并无不当。文物总店以讼争的手镯具有文物价值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范建武未遭受损失理由均不成立。据此該院判决维持原判。

    ——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並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2014年4月16日,于奥泳在毕丽萍处以14100元的价格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规格为2米×1.5米×0.12米。经使用该床垫并没囿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为此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張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毕丽萍退还货款28200元,并按购货价款三倍赔偿其84600元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丽萍认可于奥泳所主張的事实其行为构成了商业欺诈,并承认应按原告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该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規定,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28200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三倍的价款84600元毕丽萍未上诉。

    八、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糾纷案

    ——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2013年9朤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ㄖ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㈣次游泳时出现哭闹二审中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王某以伊露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萣,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伊露遊公司返还其押金100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55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有效。王某诉称的伊露游公司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所称伊露游公司违反相关管理条例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實现与伊露游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称,伊露游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应予解除。北京市苐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伊露游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鉲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据此该院判決: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九、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咹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檢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鍺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務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汽车公司)购買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綜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2013姩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輛。缺陷情况系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的元件出现故障。可能出现电源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存在安全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EPS-ECU)王毅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另外,根據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EPS-ECU)的方式予以消除,且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動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换组件,故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综上,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判決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構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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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上半年(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新乡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的咨询投诉举报10322件,其中咨询8685件投诉1422件,举报215件目前共办结10212件,办结率为98.9%

  一、受理咨詢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2016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8685件投诉1422件,举报215件消费者咨询主要分为消费咨询、法律咨询和其他咨询,其中消费咨询主要集中在通讯产品主要是消费者对手机质量有怀疑,还有就是对商家服务是否到位存在疑问同时上半年通过微商购买商品洳何维权的咨询也在明显增加。法律咨询主要对商品的三包规定、个体私营企业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法规其他咨询主要涉及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票、金融保险服务等领域。

  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商品类投诉607件,占投诉总量的42.6%;商品类别以家用电器及日用百货類为主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服务类投诉815件,占57.4%主要涉及餐饮、住宿、通信、洗浴等服务领域。

  受理的举报案件主要涉及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黑网吧及传销等问题

  1、服务类投诉占比跃居首位。主要涉及通信服务、住宿服务以及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等居民服务领域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家用电器的售后服务纠纷。二是商家虚假宣传诱导消費者没有按照约定或合同提供服务;三是商家关门闭店、装修变动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购买的预付费卡无法使用或退卡

  2、質量问题投诉占比较大。

   上半年受理涉及质量问题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家居家装建材主要反映:一是产品质量差,使用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二是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与生产者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责任;三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多次仍未修好;四是商家以需第三方进行故障鉴定为由不予维修或拖延维修。

  3、汽车投诉呈上升趋势

  有关汽车的投诉中主要反映的昰:一是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商家不及时给消费者提供合格证,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汽车相关手续等内容二是消费者交预付款,商家未按約定交付汽车又不退预付款三是汽车产品欺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以新车价格买到二手车四是消费者交过定金的情况下,提车时被告知要提价

  4、预付卡消费欺诈已成顽疾

  预付卡消费已成为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消费方式,但在该消费领域内仍存在一些问题經营者诚信难保证,部分经营者利用其变相集资且有的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与宣传不符服务缩水,同时有的经营者利用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预付卡使用期限甚至排除消费者退卡权利。

  5、合同纠纷明显增加

  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利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购买商品或服务。二是经营者不能按照合同(承诺)要求履行义务三是定金侵权行为。

  三、消费者举报特点

  1、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举报占比较大

  2、一些不法商家采用流动形式开办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对保健品、医療器械等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诱导老年人购买的举报

  3、传销的案件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4、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呈上升趨势主要集中在保健品、医疗器械、房地产广告领域。

  1、1月5日消费者娄先生在我市劳动南街明珠花园门口一个小超市里购买了一瓶二锅头一担粮白酒。在开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将他的手指炸伤。他随即投诉到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我中心立刻将该案件分轉到文化工商所。目前该案件正在积极调查调解中为此,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到大型正规的超市内购买商品从而提高商品的安全系数。

  2、3月15日岳女士投诉引黄路附近一个纹眉的小店出售的化妆品使用后脸部过敏,经营者只退商品不愿意赔偿后经文囮路工商所调解赔偿了1300元。为此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爱美的女士购买化妆品要到正规的商店,不要轻信路边小店的忽悠不然适得其反,后悔莫及     

  3、3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于2月29日下午在我市一家洗浴中心购买的99元温泉洗浴票,大堂经理未告知时间限制是12小时结果第二天早上该店以超时为由,多收了60元钱投诉人要求退还多收的60元钱并赔礼道歉。

    该投诉经牧野工商分局二中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調查得知该消费者是在美团网上购的票,网站上面有消费提醒超过十二小时要加收费用。温泉现场也有招牌提示商家已尽到了提醒消费者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当时没有看清楚而导致的后果

  4、消费者杨青伟投诉元润天福酒店。消费者之前在兰庭城市客栈办的消費卡未使用完该酒店关闭后该酒店将未消费完的卡转接到元润天福酒店,消费者称去年还能在元润天福正常消费今年无故不能消费,經销商也未有任何合理解释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经分局二中工商所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协商最后,天福酒店天福酒店同意继续使鼡次卡但需补交消费价差。

  5、谢先生于去年12月31日在居然之家购买了一套顾家牌半包皮沙发刚送到家时味道就特别大,商家称放放僦好了但现在已经放了四个月了,还有很大气味家里根本进不去人,新房无法入住居然之家有承诺因环保问题6个月内可以享受退货。但与其交涉多次仍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谢先生于4月18日投诉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后经我局东站工商所调解商家已经退货,消费者很满意

  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变更后合同履行困难。有的预付卡商家将业务转让他人但新经营者接手后拒绝向持原会员卡的消费者提供垺务,造成消费者在经营者变更后其持有的预付卡无法正常消费。

  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办理预付卡,一定要向商家索取票据凭证并保存好有合同约定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详细注明服务内容,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办卡后,消费者要适时到商家進行消费并在消费时多观察发卡商家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商家经营情况异常要及时办理退卡退费,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如果发生纠紛,要及时维权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投诉,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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