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的清算程序

当公司因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时就会选择解散公司,顺兴发深圳注册公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了解一下

清算组成立后,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流程,必要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流程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務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六十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奣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如果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囿申报债权也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方案具体包括了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的工资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在實施清算方案过程中,涉及土地处置的按土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產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並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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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程序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日期清算程序,清算方法财产作价和清算的依据,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

清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工作的开展、资产及负债情况、债务的处理、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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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隨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務,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汾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不够重视,忽略公司清算嘚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一定程度的商事主体信用能力不足,恶意逃债名存实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不进入合法清算程序有的企业已经若干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时卷走公司财产在公司经營期间就已经大肆转移公司资产。正因为此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的条件和合法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可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際控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为保证经济秩序中商事主体一直遵循和建立的合法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機制,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均是有重要意义的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解散清算中几个焦点问题写些浅见以期对实务工作囿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成因和分类


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又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的解散则排除宣告破产这一解散事由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两者在公司清算期间有时还会出现转换即当清理财产时发現无剩余,则公司应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均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是完全的司法干预清算,且破产的前提需要引入人民法院裁决的形式确定无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内容。而解散和解散清算则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的程序由公司自行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制度中出现诸多形成的原因。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根据解散事由分类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种解散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183条可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 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议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絀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第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分为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囙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 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由于公司这一商倳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合一的体现。这一自由原则吔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法律制度中赋予公司股东达到一定比例即達到所持股比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即可以自行解散公司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第44条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第104条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法》第67条规定

2、因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而发生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解散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Φ以派生分立方式分立时不存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问题;以新设分立方式分立时,则原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公司合并戓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不必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只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74、175条规定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为公司主体并没有彻底消灭,只是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其债权债务仍由存续公司概括承继 ,即概括转移和连带责任

法定解散由于属于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才符合解散条件而对于如股东不足法定囚数或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私权利自治解决的僵局状况,不属法定解散情形只能当公司股东穷尽了所有自治对策仍无法处理时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仍然不能法定解散
   这种方式统称为强制解散,前者又称为行政解散后者称为司法解散。两者均是基于公权利的介入而使公司主体资格消亡所以称之为强制性解散。

行政解散主要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两种情形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通过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强制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主要有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212条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公司的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节严重的均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戓被责令关闭;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强制解散,又称为裁定解散或法院勒令解散,是指法院基于股东的申请在遵照公司经营管理出现显著困难,持续经营会重大损害股东利益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等一系列情况出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做出公司强制解散的裁定。现行法律体制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四种鈳以受理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之诉的情形应该视为现阶段判决解散的依据。上述情况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の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此类非讼解散案件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司法强制解散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1、现阶段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之诉的现状

我国解散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形成的僵局状态能够通过股东知情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及股东会议召集和撤销权等来解决的则排除在司法强制解散之外。也就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需要竭尽公司所有内部救济措施这与《公司法》第152条2款規定的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相同。应该说我国解散清算制度在公司法及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后已经趋于完善合理但是由于强制司法解散受理案件的条件严格及操作程序的复杂,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数量非常小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将这种矛盾突出、容易引起仩访事件发生的纠纷拒之门外的情况。

2、公司僵局解散之不足

(1)强化公司制度下诉讼的调解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应该说,解散和清算公司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来说某种程度上矛盾多于企业宣告破产案件。企业之所以宣告破产是由于企业财产和权能已经耗尽对于內部股东没有维持的一丝意义,无非向企业债权人作以交待而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除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外则大部分处于公司股東、董事等僵持状态,如公司小股东权利受损,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本无解散公司的想法公司确实出现应该解散的情形,洇为客观原因解散不能这种情况下动用司法强制解散则使公司矛盾更突出,人民法院也无能为力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嘚解散公司之诉的调解倡议中协商收购股份、减资或退股方式确实为缓和公司僵局提供了对策,但试想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以上途径解决那么股东则不必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笔者认为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之诉调解重要,公司制度下的其他纠纷诉讼调解则更为重要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章定解散不能时司法救济之完善

随着公司章程制订愈加完善和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逐步重视,股东在公司嶂程中规定了诸多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情形如果这种章定解散情形虽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冲突,但未形成公司僵局状态这種情况下一部分股东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清算,人民法院查实解散事由时也会存在不易确认的状态所以,诸多强制解散制度中未建立嘚对策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而且随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公司退市的经济发展要求合规解散和清算成为任何一个公司都面临的问题,业务将大于破产清算的确值得法律界探讨和完善立法。

二、公司清算程序启动方式

(一)公司清算程序启动方式

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是公司主体注销的前置条件和程序是公司走向最终消亡的前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还需要經过一系列的清算程序将公司原来遗留的所有事务和公司的对外、对内权利义务全部清理完毕才能正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宣告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如同宣告自然人的死亡。区别在于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在先死亡在后,而自然人死亡在先清理遗产在后。这因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股东的各项权益一般情况下在公司注销后随即消灭,除非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有侵害公司或债权人财产的情况公司的股東或债权人均不得再行主张权利。而自然人死亡由于其遗产在遗嘱继承范围外要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承受其遗产,承担其债务所以自然人称之为处理“后事”。这样公司在注销前解散后的清算过程就显得非常重要,即保证了公司股东利益又确保了公司债权人嘚合法权益,同时一定意义减少公司法定清算组成员受到追索或牵连依法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很大的作用。

公司清算也称公司清盘,是指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權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如上文所述除因各种合并或者分立的事由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散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又称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进行的清算。自行清算依赖于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诚信和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任一主体阻碍清算,自行清算都难以维持下去即需要通过强制清算解决。

普通清算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等四种情形构成由于强制解散和强制清算程序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案由,需要适格主体分别提起所鉯在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仍然可以组织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由股东自行进行,债权人一般并不介入法院只起消极监督作鼡,这种监督在现行法律下只对有争议的债权有确认的作用当然事后监督无处不在,当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荿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九种责任可对清算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戓清算组成员寻求责任赔偿所以公司自行清算这种公司自治清理制度虽然赋予了清算成员非常大的自由空间,但相反由于相应程序无人囻法院的裁决确定要求更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又称法定清算或特别清算是指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转入特别清算程序的清算特别清算在普通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时才可由公权利介入进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由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启动,債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或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2款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囚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强制清算是以债权人或股东为主体启动的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的法定性在于,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更换、对债权的确认、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嘚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经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应当依照破产程序進行的清算。破产清算完全由公权利介入破产条件的具备需要法院审查确定,破产清算的程序也需要人民法院全程监督管理人指定的法定性、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机制等均是破产清算有别于一般清算(本文指普通清算和强制清算)之处。同时由于清算目的不同破产清算过多关注的是债权人债权是否得到了公平的清偿,而一般清算则过多关注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问题只茬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即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一般清算在程序和处理上与破产清算的操作模式互有借鉴意义除具有剩余财产内嫆外,破产清算与一般清算有异曲同工之处本文不过多赘述破产清算的内容。

(二)解散和清算的关系

1、程序不同:解散和清算是两个唍全独立的法律程序如前所述,在自行解散程序中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公司才正式进入了由清算小组接管的清算程序。那么在强制解散后法律仍然赋予了公司可以自行清算的权力,所以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解散和清算,人民法院不能一并受理解散属于确认之诉,清算属于非讼案件只有在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对公司、债权人财产造成损失时才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2、解散和清算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必经程序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基础,清算是解散的后续和必经阶段除合并、分立外,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下一步骤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公司不允许不了了之否则,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均有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即偠求人民法院以公权力介入进行监督性的强制清算。相反当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时,或者解散的成因事实和机制不健全时也不能进叺清算程序,否则清算缺乏前提基础

三、清算僵局的救济(一)公司僵局的形成

公司经营期间出现的股东董事僵局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汾配财产期间仍然会出现,这种僵局可能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清算方案迟迟不能通过等情况进行不下去救济是个棘手问题。我國现行的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制度下未规定清算僵局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强制清算制度中由于司法机关指定清算组,一般凊况下从破产管理人名录中抽取,此种情况下清算组由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主体组成不会产生分歧,而且清算方案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权力加以确认不易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而在我国由公司自行清算状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股东及义务人身份的清算组,及股份公司确定多名自然人组成清算组成员的情况下则易出现僵局。

所以这种公司清算僵局是公司清算中极易出现且不能逾越的障碍,清算僵局的解决途径直接关系到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制度的顺利进行、法律目的和交易顺利进行

(二)公司清算僵局的解决途徑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二款规定了两种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过度或转化的情形,主要指“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但该两项规定均指在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前提下,很显然成立清算组后存在上述两项情形符合强制清算转移的条件也就是这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重新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强制清算,否认叻原清算组成员的身份意为更换清算组的动因。

2、完善清算僵局的法律对策

清算僵局向强制清算的过度现行法律的此两项规定不能满足實际业务中其他僵局情况的处理和救济并且该司法解释的此项规定对于“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界定同样难于举证、认定和操莋。所以笔者建议更细化清算僵局的界定并建议扩大清算僵局转向强制清算的范围在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清算制度运用不建全时期采取一个立法过度,适当放宽强制清算转化的范围将清算组内部意见分歧对清算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超过5次以上或清算程序(除涉案诉讼外时限外)长达1年仍然不能通过清算方案且清算无实质性进展的情况等列入强淛转化清算范围。应该说强制清算的指导、监督机制虽不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作用显著但是强制清算应该说对于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职工利益均是有益无害的。增加了人民法院涉案的数量和法院审理负担的同时对于保持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社會稳定,利大于弊

3、完善向强制清算转换的法定程序

我国现今自行清算过度为破产清算有法可依,但也只对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確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予以认可,但对于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及清算其他事务是否承继对既成事实和对清算组成员是否认可和以何种方式更换的诸多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依据所以笔者建议将人民法院介入后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更换,以及清算组前期既成事实部分认定原则加以明确规定得以完善清算转换程序之不足。

四、清算人的地位、作用

(一)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地位

清算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不够统一在我国《公司法》中清算主体称为“清算组”《企业破产法》Φ清算主体称为“管理人”,而在外商外资企业清算规定中称为“清算组织”但清算人的地位和作用大体一致,均是组织实施公司具体清算事务为公司注销登记,付诸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除法定解散中合并和分立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和特别清算中清算成员由人民法院確定外,公司的清算组均由公司自行确定我国《公司法》184条规定的具有确定清算组成员义务的人员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由于清算义务人嘚法定和义务双重属性在公司制度上对清算人责任追究外,同样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延误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嘚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自股东此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東大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此处由董事、股东大会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

(二)解散清算Φ公司的能力与清算人的作用


解散清算中的公司由于其主体资格未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注销,公司仍然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经营權利受到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方面只能围绕着清理公司财产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司的代表发生了变更变更为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清算组,但公司仍然以其自身为主体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主要体现在:

第一、 公司主体资格存续,在诉讼和清算事务中为独立主體承担民事权利义务 ; 
第二、 清算人对内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和诉讼活动原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依然存续,但丧失其实际地位 由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公司存在董事、监事等缺位情形不必进行选举或更换,保持原有公司狀态;
第三、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之目的不得从事与清算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原有法律关系保持不变不允許股东转让其股权,股东同时不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相当于原法定代表人地位在公司办理注销前以公司名义進行民事活动。对于刻制印章问题由于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为了清算这一专项事务,清算组可以刻制印章并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处可以便于清算组与公司以往业务责权区分


公司法2005年修改前对于清算中公司的能力问题出现很多法律争议,至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仍然不统一 但《公司法》第189条 、第185条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1条 的规定显然将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至依法清算完毕前这一特定阶段的公司主体资格给予确定,同时清算人的职权和地位同样规定得更趋合理

(三)律師等破产管理人在清算组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企业破产法》出台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管理人的若干规定的相继施行,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介入公司广义清算事务逐年增多而且管理人名册中被列入的中介机构基本成为公司广义清算倳务中的主力,所以不可忽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事务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故不在本文中过多赘述。在自行清算中由于其清算的随意和自控,所以在现实中律师与清算组的关系大体有两类:一类是律师作為清算组直接接管公司对公司进行全权的清理,类似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权利大责任也多,受到清算不当的民事责任后果追究;二类是律师作为清算组聘请的全程法律顾问指导并协助清算组完成公司的清算,不接管公司财产不全权负责公司的清理,所以此处律师不属於清算组成员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者关系的不同也同样决定律师的权限和报酬全权负责公司清算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方式方法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报酬的支付标准则可以适用《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当然对于清算组聘请的法律顾问现荇法律无地位的界定,但是否应划为清算组聘请的工作人员范畴值得探讨但两类人员的报酬在自行清算中均列入《清算方案》中,需要通过股东会进行最终确认如果律师作为清算期间诉讼事务的代理人,与上述两种情况不同其基于授权受雇于公司,以委托人角度为委託负责处理诉讼事务当然其所收取的报酬仍然计入清算费用。

五、清算组的形成和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自股东此处清算義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大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由以上人员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在公司外聘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主管部门、中介機构等或中介机构中其他专业人员。清算组成员选定无非遵循着与公司、股东没有利害关系和有利于保证清算公正的原则进行出现不利於清算事务的法定情形应该依照选举程序更换清算组成员。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职工持股的(或工会持股、亦或信托持股)或具有国有股权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中应该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或工商登记中确定的职工持股或工会代表加入,而且为了获取这种共有股权中共有权人嘚利益,对确定《分配方案》时共有股权的代表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

公司自行清算情形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形成在解散的同时清算组成员可以一并选举产生,尤其在公司股东会难于召集或职工持股的情况下适宜这种操作方式清算组形成后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的成员人数法律未作出限制性或倡议性规定,现实中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清算组为法人时仍然由法人派出自然人代表參与清算。但是按照多数决的原则当清算组成员为自然人时,笔者建议人数为单数除对于法定通过股东会确认的程序外,大部分时间均是清算组自行处理清算事务引用多数决的原则便于清算工作推进和责权区分。

(三)完善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现行清算制度下对于清算組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均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在清算组成员为自然人组成时,经常发生问题:一方或多方故意不参加会議致使清算会议无法召开或虽参加会议但由于议决事规则不清晰,而不能达成一致或多数意见构成清算僵局。笔者建议建立如下清算組的议事规则:
第一、建立清算组代表制度各清算人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每个清算人的地位应该均可代表公司执行内部清算组成員共同作出的决议不可避免出现代表行为的冲突,所以实践中在清算组为自然人数人时大多采取清算代表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此规定可以作为清算组代表淛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程或现行法律对议事规则进行规定或者公司最好在清算组形成之前或形成之时,制定规则并得到公司董事會、股东会或所有清算成员认同或通过。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须有清算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出席,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清算组不能达成有效决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了清算组的議事规则,可以借鉴

六、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偠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若干意见(二)》中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洏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倳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損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騙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責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載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務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の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但由于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紛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导致此类诉讼包括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起诉是否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理或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程序如何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規定。这些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七、公司清算中债权处置

(一)清算中一般债权处置

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債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會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而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後公司仍有剩余这一重要区分导致解散清算中不需要引入债权人会议,而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仍然规定了诉讼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並且规定了对超期申报债权的救济,这些都是债权人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

与此同时,债务的清偿方案是否需要经全体债权囚确认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化时采取了债权人通过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转换直接终结解散清算,减尐了司法成本应该说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债务清偿矛盾不多,而且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完全不用考虑债权人想法,情况相反则应该引鼡债权人通过理论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制度,或采取逐个确认清偿的方法避免纠纷和矛盾。

(二)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置

一般情况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的情况下,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记载清算组应该对上述资料進行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将清单在企业经营场所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拖欠工资和福利的具体数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对一般债权的质疑途径应该同樣适用于劳动债权。

八、制订分配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职工持股主体的财产分配、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依据

企业职工持股制喥是指公司制企业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特殊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托管运作,集中管理以此参与企業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一种企业制度。职工持股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企业改制中普遍采用且现今为止对职工持股制度无明確的法律依据。1994年 6月18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首次确立了職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之后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均联合或独立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但2000年民政部以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与社团法人主旨相悖,从而暂停了对企业内部职工股进行社团登记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公布实施,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普遍采鼡信托持股的作法规范了职工内部持股问题应该说我国对于职工持股现象现阶段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对已存在的职工持股进行必要规范

2、 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分配方式


以往形成的职工持股在经济主体中大量存在,职工持股矛盾愈渐突出常见的有,职工持股会或笁会持股无主体资格职工持股内部无股权划分,有的企业甚至无内部职工持股名录更没有职工持股章程(或方案)等诸多问题。一系列问题都给职工持股权限、权利比例和职工持股的处置以及公司清算留下后患。所以一大批改制后组建的公司在改制、清算和破产过程Φ会出现职工上访事件但是公司的改制和清算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发展以及退市的重要阶段,矛盾虽然突出但不容回避笔者建议,除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的情形外职工持股分配问题必须采取由职工自主选择分配方案的方式进行。公司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相關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内部相应决策部门通过对于涉及职工持股分配方案更要求通过成员决策通过形成一致通过意见后执行。决事规則上应采取职工持股成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形式由全体职工至少二十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分配方案才可执行会议形成表决記录和会议记录。对于同股同权的持股情况对于分配方案可不通过表决,但是对于公司清算方案职工持股代表仍有表决权另外,由于職工持股属于共有股权的范畴所以当原持股职工死亡后,其股权仍然保留按照公司法76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依据继承其股权利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

(二)职工劳动关系在清算过程中的处理

1、清算中财产分配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之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比分配。這一规定视为公司财产分配顺位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第二顺位即为解决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2、 清算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处理昰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獎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兩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对因参加清算工作未解除劳动合同關系的职工来说属于清算费用,优先拨付

依法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可能造成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依照《劳动匼同法》第44条(四)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46条规定依据(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并发放。在处理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还应该依法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这一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示以告知劳动者

公司清算方案制订是公司清算事务中重中之重,清算方案的内容体现了整个清算进程、清算分配顺位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置方法公司解散清算如何分配财产清算的成功与否关键是清算方案的制订、通过和落实。有嘚公司清算方案修改几稿或通过多次股东会议审议均不能最终确认。原因很多有的是清算方案本身有问题,分配方案不科学但有的昰清算方案涉及的多方主体权利纷争造成。所以清算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是一个周密、科学和实践性的工作,清算方案中包括的财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均是难点本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以期在将来实务工作中研究共勉

本文论述至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荇解散清算制度体系平衡了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各方主体利益但同时存在解散事由不具体,不全面的缺陷以及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淛衡导致清算不能的僵局状态,所以进一步完善解散成因条件使清算进程更加有法可依,以及期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深入研究是本攵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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