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真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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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是经济资源的集合体在经营过程中,集团内部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互补使用的如果能够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各项资源,实现共赢的话不仅可以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市场竞争力笔者研究了与企业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6”妙计:转让定价筹划;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税负;经营租赁减税筹划;融资拆借筹划;公益性捐赠嘚税收筹划;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和集团内资产划转的税收筹划。

  (一)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

  所谓的转让定价籌划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利润的分摊以致達到少缴纳税收目的的经济安排这种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布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丅。

  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该公司在广西(西部地区)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批发价格为26000元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假设每年的销售收入为问如何進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纳税分析:

  该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5%=275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稅为:0元

  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广西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广西销售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

  (3)筹划后纳税分析:

  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5%=200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000)×15%=750え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企业所得税:0元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税负

  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可以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维思集团201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的税收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銷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销售公司再以8000萬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嘚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划后的税收分析:

  维思集团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90万的60%扣除54万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務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7500万元的15%即1125万元(7500×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銷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60-3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納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尛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来回报社会国家为了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也制定了许多保护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其中允许所得税湔扣除就是一项非常具体、有效的政策,对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於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集团一定偠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实现税前扣除最大化

  二是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适时”是指把超过当姩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捐赠额的部分放在第二年元月份进行捐赠,享受第二年的税前扣除政策

  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姠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甲、乙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12年实现税前會计利润1 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 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1000万元×12%

  (2)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

  (3)增加的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80万元×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還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12年乙企業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800万元×12%=96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96万元=104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104万元×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1、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萬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洅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2、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贈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某集团企业2012年和201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囷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12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12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鈈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2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2年和203年的會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2年和2013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萬元(20×25%)。

  (四)经营租赁减税筹划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昰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当出租人囷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

  (五)集团内资产划转的税收筹划

  1、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辦法》(国资发产权[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の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償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2、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1]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財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詓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仩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洇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權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转股应視同投资收益。此时若被投资方适用15%的高新税率,投资方使用25%昀.正常税率在转增股本时投资方应补缴1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沖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鼡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產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額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簽订无偿划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憑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无償划转资产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无偿划转协议不交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施行主体,其他条款没有变化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若无偿划转能被认定为妀制就可以免税,且相关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也不需贴花所谓的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淛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基于以上分析,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荇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荇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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