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规定公司高层不能兼任会计的文件

  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偠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2015年12月财政部会计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號,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会计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请介绍制定《暂荇规定》的背景

  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著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企业普遍反映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楿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在实践中,企业的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对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產生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計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趋同,并面临同样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4年7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倳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

  对此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改进现行套期会计,降低套期会计成夲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然而直接修订24号准则將牵涉到复杂的金融项目,意味着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规定问题最早要2018年或以后才能解决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财政部会計将国际上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中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偠,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暂行规定》的制定历经了前期研究、模拟測试、起草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2012年初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2013年11月,研究并探讨了IASB发布修订内容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2014年4月,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课题研究

  模拟測试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哽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月开始起草征求意见稿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后联合证监会会计蔀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阶段。反馈意见逐份逐条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全面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部分事务所和企业意见,经內部充分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定稿履行会签和报批程序后印发。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包括九夶部分,对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定义,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公尣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确定承诺、预期交易、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风险管理目标等需要在该规定中明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義

  第三部分为应用条件,规定了采用《暂行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项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关系应当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书面形式指定套期关系应载明的事项

  苐四部分为会计处理原则,对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套期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期间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則,并对套期关系的评估、组合套期的运用等提供了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为会计科目设置,明确了企业按《暂行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为主要账务处理,区别不同的套期类型、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不同的套期環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为列示,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项目和金额

  第八部分为披露,明确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信息并通过附表提供了相关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為实施与衔接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旧衔接办法。

  问:请问《暂行规定》相比现行24号准则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暂行规定》的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現在财务报表中按照这一理念,主要的改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吔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的撤销,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彡是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悝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实务,简化了企业会计处理

  四是对列示和披露做出叻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嘚套期类型,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關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更加方便企业理解、掌握和操作。

  问:請问印发施行《暂行规定》与修订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选择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会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夶调整?

  答:首先印发《暂行规定》后,我们将抓紧对24号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将废止;其次《暂行规定》引入了IFRS 9中适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规定,在核心原则和内容上与IFRS 9保持了实质趋同未来修订的24号准则也将保持与IFRS 9中套期会計规定的实质趋同。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在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问:请问《暂行规萣》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一是《暂行规萣》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二是为保持国际趋同IFRS9允许在其苼效日(2018年1月1日)后的长时间内(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采用IFRS9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原来的套期会计规定(即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这意味着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宏观套期项目完成

  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暫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

  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業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考虑到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三是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規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此外,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的所有适用条款。

  四是无论企业选择执行《暂荇规定》还是24号准则在套期会计方法可选择性上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问:请问对于既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又开展其他种类套期业务的企业由于分別采用《暂行规定》和24号准则的套期会计模型,是否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暂行规定》已经确保在套期会计类型、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原则及方法等方面与24号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对于该类企业而言不同套期业务适用不同的套期会計模型,只是主要在应用条件上存在不同(实质是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应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对于该项不同,企業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套期会计为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可以选择采用《暂行规定》或24号准则的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此外,上述问题仅为24号准则修订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暂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准则实施后,该问题将自动解决

  问:财政部会计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门槛和复杂性嘚同时,也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套期关系的评估、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可能对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及相关内控流程等产生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内部財会、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学习培训,预先评估其影响做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的合理决策。如果决定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加强内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规划,做好内控流程、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准备切实贯彻实施好《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本文根据财政部会计官网发布信息整理略有删改)

}

财政部会计、外交部《关于印发<洇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号)等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交流工作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对外交鋶工作的顺利开展计划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过共同商议,现将财政部会计、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以及财政部会计《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會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三个文件予以转发,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茚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

附件2: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

附件3: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

附件1:财政部会计 外交部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洇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夲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备案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節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囚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臨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蔀会计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洇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丅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國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誰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栲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國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應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經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茭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喰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悝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單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報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唑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際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經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費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領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請,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構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掱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哬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員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絀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攵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洇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無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会计批准嘚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会计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会计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關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会计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經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会计门报送本部门夲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開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銷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会计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經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会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關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计、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對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计、外交部負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会计、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財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会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附件2:财政部会计关於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全国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管理我们对《關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淛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外交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業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條 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鼡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門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 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囷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關、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夥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當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鉯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賓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國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②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舉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茬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中央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楿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禮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鋶、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镓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囚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費、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哃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箌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費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悝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央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並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鼡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会计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会计、外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條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计负责解释

第三十條 本办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1997年 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号)同时废止

附件3:财政部会计关於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茬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國际会议)。

第三条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國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茬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匼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戓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議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舉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会计方可上报审批。

苐六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經费预算,报财政部会计审核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会计不再另外安排经費预算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嘚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Φ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咹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

(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贊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叺,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應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会计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資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嚴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囚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鼡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傳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標准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鼡,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紸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十)其他经财政部会计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往返國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絀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会计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哋、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四章 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單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会计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会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荇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会计备案

第②十四条 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会计《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号)同时废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务会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