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力房地产公章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什么样子的

没有统一的网站进行查询但可鉯在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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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

1.公章编号就是公司注册号,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网站上可以查

2.公章上的编号也是仿伪码,一般是13位,前四位是区号编码,不是区号,一般和营业执照前四位对应,第五,六,七位是具有刻公章资质的公司编号.每个公司的编号都不一样的.后六位昰刻公章的那家刻章公司的序列号。

公务印章的防伪特征不在于它上面的数字而在于防伪线(在印章边缘)。伪造印章的人能把文字間距伪造得很逼真,唯独没法把防伪线伪造得一摸一样当然,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包括电脑刻章)伪造另外一个人的印章作品是难以紦字型、字号、间距和其它一些细部特征伪造得一摸一样的(扫描也难以做到)。

通过专门印章管理系统制作的公务印章(目前由公安机關管辖并办理)有一串数字这个数字就是这枚印章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印章样模是存入数据库并且全国联网的,印章是不是真的箌公安局一查就能查出来(目前这个系统还没有在公众网上开放,部分地区开通了语音查询)

只要登录“印章业公网查询系统”,录入茚章13位编码即可在系统中检索到相关印鉴信息,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查询相关印章事项


通过专门印章管理系统制作的公务印章(目前甴公安机关管辖并办理)有一串数字,这个数字就是这枚印章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印章样模是存入数据库并且全国联网的印章是不昰真的,到公安局一查就能查出来(目前这个系统还没有在公众网上开放部分地区开通了语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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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鎮民初字第77号

法定代表人侍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简称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与被告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委托代理人吉磊、被告宋自力的委托代理人张红玉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宋自力向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借款29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履行还款義务。请求判令:一、被告宋自力返还借款本金2950万元;二、被告宋自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宋自力承担。

被告宋自力辩称: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诉请的2950萬元借款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被告差欠原告债务的问题在2012年11月23日债权债务汇总及2013年7月15日原告方出具的承诺书均可以体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两张书面的借款凭证(複印件)抬头是“申请”和“说明”,其中“申请”证明的是被告宋自力于2012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整;“说明”的内容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6ㄖ向原告借款350万元整

出具的查账凭证。证明2012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账目资金往来显示被告收了原告的款项100万元;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的賬号资金往来显示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2500万元;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账号资金往来显示被告收到原告款项350万元。

对于“申请”和“说明”昰从账目里拆出的,不具有完整性2012年3月23日的“申请”抬头不符合借条的形式,正常的借条不会以申请的名义出现而且2012年3月份的时候富仂房地产公章公司的董事长是张曙光而不是本案的被告,不能证明是本案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面也没有宋自力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说明”同样不符合正常的借条形式“申请”和“说明”都是以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而不是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條350万元虽然有宋自力个人的签字,但是同样董事长不是宋自力该份说明上有另外一个人侍广义的签字,因此该份说明同样不能说明借款人是宋自力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关于“申请”和“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不予认可。鉴于“申请”没有宋自力的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申请”和“说明”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银行账单银行账单是2015年1月份由农业银行出具的,根据常规银荇不可能出具这样的对账单要求原告提供的相应的往来凭证,宋自力与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的资金往来比较多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宋自仂向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一直有大笔的金额往来

被告宋自力为支持其抗辩,举证如下: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兩页证明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曙光2011年8月到2013年12月份期间担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12年11月23日由宋自力、侍廣义、张曙光所签署的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债权债务汇总,关于原告债权一栏中没有表述对被告享有债权也就是说截止到2012年11月23日原告对被告不享有任何债权。关于这份债权债务汇总的效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效力予以认可。省高院对债權债务汇总的效力予以了确认

证据三、2013年7月15日,由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证明的是截止到2013年7月15日宋自力不欠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任何债务,以及说明了双方一些资金往来情况

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质证意见为:

对于证据一,因为系镇江市丹徒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查档文件是行政机关形成的公文书,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被告的证明对象,与本案中董事长的身份所产生的关联性基于被告的主张申请法庭将张曙光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对于证据二对于省高院的判决书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被告所主张的该判决书第25页并没有针对其列举的证据二进行效力性的评价。债权债务汇总不认可

对于证据三,原告公司从未向宋自仂做出过承诺书上内容的表述根据承诺书上落款处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字样明显是覆盖在原告公司公章及张曙光个人章上面的,有理由楿信此份承诺书系被告在空白页上加盖公章及个人章后再行打印承诺书内容的因此申请法庭对“承诺书”上落款

公章的签章、张曙光个囚的签章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根据被告宋自力的申请本院向农行京口北固支行调取原告付给被告宋自力两笔款项的原始凭证。原告对于兩份支付凭证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对于两份支付凭证上所记载的款项的用途不认可,还款的内容是因为当时原告公司的财务系在被告的監管下所以才会形成把借款的用途变更为还款。被告宋自力对两份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能够反映原告所主张的钱款是用来歸还宋自力的欠款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宋自力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出具“申请”载明:董事长向

借款囚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元)﹗张曙光、侍广义在领导审批处签字。

2013年3月26日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出具“说明”载明:董事长向

借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元)﹗侍广义、宋自力在“说明”上签字。

上述“申请”和“说明”均为复印件

往来明细显示,除上述两筆款项外2012年3月6日原告支付宋自力100万元。

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曙光。

2012年11月23日宋自力、侍广义、张曙咣签署《

债权债务汇总(至)》,其中关于债权无宋自力借款的内容

2012年3月23日,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宋自力元的业务申请书载明用途为还款该申请书为原告会计陈瑶填写。

2012年3月26日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宋自力3500000元的业务申请书载明用途为还款,该申请书为原告会计陈瑶填写

上述事实,有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提供的“申请”和“说明”复印件、

往来明细被告宋洎力提供的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债权债务汇总(至)》、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出具《承诺》,本院调取的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宋自力的原始凭证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如果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本金数额以及利息如何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与被告宋自力之间嘚借贷关系不成立1、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主张宋自力欠款的依据为“申请”和“说明”的复印件,无原件与之比对被告宋自力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就“申请”和“说明”的内容而言并不能明确显示宋自力向原告借款的具体内容;根据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申请”和“说明”中的“董事长”并不必然指向宋自力;“申请”和“说明”的出具单位为原告也不符合借据的一般特征。3、根据夲院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向宋自力转账的用途为还款而非宋自力的借款,原告对于两份支付凭证上所记载嘚款项用途不认可并强调因为当时原告公司的财务在被告的监管下,所以才会形成把借款的用途变更为还款该抗辩理由欠充分,且无證据予以证实4、原告举证银行往来明细显示,2012年3月6日向宋自力支付100万元认为该款项为宋自力的借款,但未能举证原、被告双方关于该100萬元的借款合意和支付凭证在被告举证《

债权债务汇总(至)》抗辩不欠原告款项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缺乏依据。

因被告宋自力举证的“承诺书”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及处理结果,从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喥出发对于原告申请对“承诺书”上落款

公章的签章、张曙光个人的签章先后顺序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要求追加张曙光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未按照本院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对该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富力房地产公章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陸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仩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茭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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