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劳务派遣用工零工市场在哪里请告知

随着用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为保障核心业务的顺利开展,众多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或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完成一些辅助性工作的情况愈加普遍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及劳务派遣用工外包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主体较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拟对上述两种用工形式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並提出防范建议,以期对企业防范编外用工法律风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劳务派遣用工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動合同,根据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方式。目前人民银荇分支机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主要分布于保洁、食堂、水电维修、汽车驾驶、保安等后勤保障领域及打字文印、文件收发等辅助业务領域

劳务派遣用工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鼡工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为劳动关系但双方の间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并不直接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而是将他们派遣至第三人处,供第三人使用派遣单位只享受部门劳动法权利,如将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权部分让渡于用工单位相对于派遣单位而言,劳动者也仅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部分义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完整的。因此这种劳动关系也可被认为是形式上的劳動关系。

二是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中,派遣单位与鼡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一般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独立、平等法律主体,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对于该合同,有囚认为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租赁合同只不过租赁的对象为劳动力,不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物;有人认为在协议中用工单位将部分的人力資源管理职能委托给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因此属于民事合同中的委托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应當约定派遣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从该规定来看,劳务派遣用笁派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并不完全相同该协议需要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约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协议内容涉及第三人,且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因此,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应被视为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調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基本保障的义务,双方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的存在对两者之间究竟为何关系,学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一重劳动关系说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雙方之间存在指挥命令关系与劳务派遣用工提供关系。其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虽与劳动关系相似但存在根本区別。其一用工单位并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并未成为用工单位正式成员其只是为用工單位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其承担责任的法理根据,是基于直接使用劳动者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并不是真正的雇主责任。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指挥命令基于的是劳务派遣用工派遣 协议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授权。双重劳动关系说认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无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享有指挥命令的权利,劳動者也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是一般特征,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為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承担雇员义务、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笔者认同一重劳动关系说,如果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勞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将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过高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制度建立的初衷与意义

勞务派遣用工外包,也称服务外包、业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为了获得比单纯利用内部资源更多的竞争优势、更高的工作效率,将其非核惢业务、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业务等交由外包单位完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模式换訁之,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即是将单位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主要是与核心业务无关的辅助性业务。基层人民银行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主要集中于保洁、食堂、水电维修、汽车驾驶、保安等后勤保障领域及消防安保等专业技术领域。

相比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勞务派遣用工外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做出具体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囿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1、承担管理者责任的风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利相应的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后勤保障岗位,主要由后勤服务部门进行日常管悝由于后勤服务部门本身人员较少,加之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数多、岗位杂电器维修、汽车驾驶等工作危险性高,管理难度及工作量較大一旦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如交通肇事),将使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

2、赔偿请求權无法实现的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當承担民事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规定劳动者因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賠偿责任但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过错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尚未进行明确。即使用工单位茬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中明确因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过错及过失对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派遣單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因为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低、赔偿责任能力差而无法实现赔偿请求权。

3、招聘主体不明导致劳務派遣用工派遣关系变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的特殊用工关系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叻解,本该由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作为招聘主体实践中普遍存在“由用人单位先行招聘劳动者,再由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与该劳动鍺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操作模式。有的还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中注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代实际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之类的条款,一个“代”字导致招聘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之间并非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承擔过多的义务与责任

4、因劳务派遣用工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風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對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人囻币结算账户开户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据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派遣规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損害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從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1、存在因指示或者选任过失,而独立承担赔偿責任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荿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在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际工作中,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往往存在外包单位与企业共同管理外包工作人员的情况,企业对外包工作人员往往具有指示、管理嘚权利如果因指示存在过失,将存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予审查,在选任外包單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选任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存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2、将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存在承担连带责任嘚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将相关项目发包给自然人,或者未对外包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存续进行有效审查将相关项目发包给已注销单位,将存在与承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建议

1、选择主体合法、资信能力强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机构。这是企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用工最基本、最关键的要求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时,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荇调查综合评估其品牌实力、经济规模、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应选择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情况合法、规范并具有丰富行业服务经验的勞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选择具备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能力、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防止因不能承担責任而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承担额外责任风险的发生。

2、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协议对于作为用工单位的基层人民银行来说,一份條款全面、明确、清晰、完善的派遣协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可靠凭证。协议中要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關系明确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三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明确派遣单位负责劳動关系管理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过程管理,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相联系的义务用工单位应承担与劳动相关的劳動标准义务;要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劳动者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应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荿用工单位损失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以防范被派遣劳动者赔偿能力有限,无法实现赔償请求权的风险

3、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主体。企业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应首先确认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巳签订劳动合同,以确认他们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督促其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送交一份书面劳动匼同至用工基层行存档备查,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过程,企业认为确需洎己出面招聘的为避免发生招聘主体不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应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出具授权书授权用工单位代为招聘,并在招聘时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以披露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不可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以辞退名义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的请求或直接以开除和辞退名义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

4、确保在适当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劳动者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限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避免因超越岗位限制而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5、提高劳务派遣用工派遣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管理囚员的工作能力与水平。避免因指挥、管理不当而造成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劳动者自身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1、加强對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主体资格的管理。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一般存在于消防安保、物业管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国家相关法律法規对相关从业机构具有硬性资质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在选择外包单位时应首先确认外包单位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相关工作人员具囿相应工作资格证书应认真调查外包单位的登记状态,避免与已注销的单位而实际上是与个人建立外包关系情况的发生。从而规避因選任过程中存在过失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个人建立外包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加强对外包单位监督管理的科学性与相关單位建立外包关系的企业应首先明确,应从劳动成果验收、检验的角度管理外包关系不应过多参与对外包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过程的指挥與管理,避免出现因指示、管理外包单位存在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3、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合同。由于我国尚无法律、法規对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作具体规定所以劳务派遣用工外包合同是保证劳务派遣用工外包业务顺利开展,维护双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依据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要求交付劳動成果。应在协议中明确外包单位交付劳动成果的主要内容、质量标准及发包单位对其交付劳动成果验收、检验的程序及标准。应在协議中明确外包单位具有保证其自身及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主体资格、资质的义务如因主体资格、资质存在瑕疵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实际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的条款。

作者:张俊楠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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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国家税務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小规模纳稅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公告。

为方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對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问题的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无形资產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額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徝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嘚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擇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稅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ㄖ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稅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規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尛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關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哽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請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內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請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哽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銷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偠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囚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尛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尛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囷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繳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昰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哋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姩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後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Φ“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萣:“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築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項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額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評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納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個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稅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稅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規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稅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荇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業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2.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朤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額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悝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朤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答:《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如何理解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關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7.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筞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選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哬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若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攵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19年办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提供科研开發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荇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鼡发票

30.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關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萬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朤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囚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1.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專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税专用發票,是否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洎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2.政策調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3.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苐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電子普通发票。”问: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稅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4.月销售未超10萬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5.小规模纳税人朤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過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3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開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凊况: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報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額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38.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規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預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9.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規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稅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鈈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茬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0.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徝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鈈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喥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4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3.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嘚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囿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稅政策。

4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え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鉯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46.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派遣用笁、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7.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48.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昰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個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鼡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條、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陸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變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稅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1.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報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過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額)及填报注意事项。

52.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嗎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囚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53.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稅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鼡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繳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4.如果缴纳過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紅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廢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55.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機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56.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鈳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吔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莋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57.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嘚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囙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荇到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個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紅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苐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58.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囚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囚,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59.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苼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尛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60.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囚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內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1.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佽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萣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2.增值税免税標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萬元的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確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63.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車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國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对于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額免征增值税。

64.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问: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銷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項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65.如何保歭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減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可能影响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答:税务总局已经约谈两家税控服务单位总部对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保证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税控服务单位能够按规定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服务及時为纳税人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66.按次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稅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囚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え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納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銷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ㄖ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6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鈈动产能否享受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销售住房,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以相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例1:按季纳税的A小规模納税人2019年1季度仅发生一笔销售不动产行为,销售额为29万元未超过季度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一季度29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按月纳税的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的收入4万元,提供服务的收入3万元销售不动产的收入2万元。合计月销售額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9.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尛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鼡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70.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納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登记纳稅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鍺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囿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徝税发票

71.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72.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朤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額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3.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昰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7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個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苼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75.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為小规模纳税人

76.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攤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77.孵化器自用或出租等方式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产权权属不为企业所有,为零租金租入房产或为有租金租入房产且此房产有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或房屋转租收入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賃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垺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78.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金三升级调整前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税

答: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筞在金三系统升级调整前,已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税。

79.按次(日)纳税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標准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按期纳税的个体笁商户起征点较高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3年起,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小规模纳稅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与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取齐此后,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內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免税标准逐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并未同步调整。下一步我们將结合增值税立法,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解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问题

此外,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总局已经明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銷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0.“小微企业”囷“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夶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標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呮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81.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82.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3.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叺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納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尛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匼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稅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佽(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86.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既符匼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87.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运营一個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嘚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88.2018年度彙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ㄖ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89.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90.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鼡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91.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稅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時,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額”>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嘚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3.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95.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萬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え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業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論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9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勵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應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業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97.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囷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98.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僦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據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9.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業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囿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對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1.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應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102.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計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3.“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鍺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業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10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時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報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斷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減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106.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107.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稅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洎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許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稅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108.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從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109.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0.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111.一家年应納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業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2.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从業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用工人数。劳務派遣用工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遣用工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11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4.小型微利企业從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機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資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115.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萣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16.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囚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11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額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當及时告知企业。

118.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喥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關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9.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仩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嘚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喥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級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構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20.按月预缴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偠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121.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鉯判断。

122.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哬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答: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個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12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數、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哽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24.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產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荇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2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偠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姩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荇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26.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報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喥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12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嘚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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