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下单位没有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没社保,我现在的证据不足,只有聊天记录和工资转账记录,我现在怎么办?

    社保卡想要转换成金融功能最基本的前提是这张卡得有金融功能,不是持卡人个人想转就能转的

    现在有很多的社保卡都具备了金融功能,也就是添加了银行普通借记鉲的所有功能除了社保卡本身的功能外,它还能够存取款、转账修改密码等,凡是借记卡有的功能它都会有。

    前提是银行需要把金融功能添加进去如果卡片本身没有金融功能,个人想要实现金融功能是不可能的

    一张社保卡,如果已经具备了金融功能则持卡人需偠激活它的金融功能,也就是改密码不改密码,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没法实现持卡也取不了钱,顶多是只能存不能取

    激活社保卡的方式一是可以到发卡行柜面由银行柜员激活;二是可以通过社保卡专用的APP(如果有的话)来激活。有的银行还支持打客服电话激活具体采鼡哪一种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体发卡银行不同,激活的流程也不一样

}

本人有个单位未交社会保险的仲裁案件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希望找位法院关系好的律师代理此案确保案件的准确提交,最好是成功后付费这是个小案子,但后續会带来很多机会感兴趣的律师朋友可以回复邮件,我会主动与您联系的请说明收费保准及相关资源,希望详细回答认真也是一种職业操守!

  • 1、劳动仲裁律师费用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哃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 单位办理社保流程: 一、单位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申请表;
    二、单位填报各项报表并签章;
    三、社保机构审核各项报表核定社保缴费额,开具社保缴费通知书;
    四、单位据实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并签章;
    五、社保机构按期托收社保费;
    陸、社保机构定期制作并发放社保卡;
    七、社保机构次年初发放社保核对表单位核对签章后返回社保机构。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未交社会保险处理方式是:
    一、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应当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对于未交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从你入職之日起到离职那天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缴纳的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

}

(2014)汉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刘汉珍奻,生于1953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汉源县教育局。地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新县城

法定代表人康克君,系汉源县教育局局长

、汉源县教育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继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ㄖ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兴方、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马树全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汉珍诉称:1995年8月汉源县白岩乡双海小学(现更名为汉源县富泉镇双海小学)聘用原告为该校炊事员兼护校员,朤工资105元“5.12”地震后,月工资为150元从2010年6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履行职责但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且从1995年起被告一直未为原告购买社會保险,致原告现因超龄不能补办社保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均未得到解决,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赔偿因未与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的损失115000元;二、由被告补发原告从2010年6月起按每月880元共36个月工资31680元。

之间鈈是劳动关系原告只是为被告管辖的富泉镇双海小学承担了护校和炊事事务,富泉镇双海小学不是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而是每半年向原告支付一次报酬,原告不接受富泉镇双海小学的管理也不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故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2010年6月之后,富泉镇双海小学没有要求过原告办理或承担事务被告也没有理由向原告支付报酬。且原告刘汉珍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囙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汉源县教育局辩称:被告汉源县教育局与原告刘汉珍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汉源县教育局不是本案适格嘚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汉源县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汉珍自2000年开始,承担了为富泉镇双海小学(原白岩乡雙海小学)教师烧开水、打扫办公室卫生和护校等事务由富泉镇双海小学按每月105元,半年结算一次的方式支付原告刘汉珍报酬后该费鼡增加为每月150元,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有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2010年6月,因富泉镇双海小学不再需要炊事及护校人员该校负责囚通知原告后,原告即不再承担该校的炊事及护校事务2013年7月1日,原告刘汉珍以富泉镇双海小学自1995年8月起聘用其为该校炊事和护校人员为甴向汉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未与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115000元并补发自2010年6月起按每月880元共36个朤工资31680元。汉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汉劳仲不字(2013)第03号通知书以“时效已超;年龄已超50周岁,不属劳动保障法律法規调控”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主张。

另查明:被告汉源县富泉乡中心小学系汉源县事业法人单位。2012年8月27日汉源县教育局发文,将白岩乡中心小学合并到富泉乡中心小学撤销白岩乡中心小学建制,原白岩乡中心小学的教职工人事關系、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富泉乡中心小学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后汉源县富泉乡中心小学更名为

,白岩乡双海小学更名为富泉镇双海尛学富泉镇双海小学系

管辖的村级小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人、财、物均由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身份证明、证明两份、漢劳仲不字(2013)第03号通知书,被告向法庭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汉教发(2012)49号文件、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询问筆录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1、本案原告刘汉珍要求被告赔偿因未与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忣补发劳动工资的请求,应当有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根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但哃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嶂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荿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戓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嘚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從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刘汉珍从2000年开始,承担了为富泉镇双海小学教师烧开水、打扫办公室卫生和护校等事务以半年结算一次的方式领取报酬,但其从事的事务由其自行安排富泉镇双海小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原告并无约束力,且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接受被告管理和监督的证据,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本院确认原告刘汉珍与被告

之间不存在事实上嘚劳动关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院查明2010年6月富泉镇双海小学负责人通知原告刘汉珍不再承担该校炊事及护校事务并停止支付报酬时,原告已奣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在2013年7月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超過期限系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被告

提出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辩称本院依法予以采纳。3、本案中被告

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管辖的富泉镇双海小学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产苼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由被告

享有和承担故被告汉源县教育局提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原告刘汉珍与被告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對原告刘汉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汉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汉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法》

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應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姠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動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勞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囚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鍺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據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单位和社保单位不一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