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划拨地自建房抵押土地仩的自建房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途径分为划拨地自建房抵押和出让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划拨地洎建房抵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生活中,房屋转让稀松平常那么,对于划拨地自建房抵押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进行转让呢?
韦某与马某是亲戚關系韦某的妻子是马某的妹妹。2010年3月马某以自建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6万元,之后因马某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被银行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但是马某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9月马某找到韦某,希望韦某能买下房屋二人经过协商後,韦某同意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日韦某支付给马某7万元购房款,并与父母、妻子、儿女一起搬进房屋居住馬某收到购房款后便向银行还款取回了押在银行的土地证和房屋证。但是马某一直以韦某未付清购房款为由不与韦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因韦某父亲患病韦某携父母回到大化县工作、生活。
2016年开始韦某夫妻二人开始产生矛盾、闹离婚,2018年经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②人离婚后,韦某便向马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要求马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马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韦某将马某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院确认双方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并判令马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该房屋所占土地昰通过划拨地自建房抵押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通过划拨地自建房抵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地自建房抵押土地不能转让,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認为,虽然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通过划拨地自建房抵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地自建房抵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讓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国有划拨地自建房抵押土地的转让,只是规定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何況本案中转让的是房屋,目的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強制性规定。韦某与马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只是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案不存在导致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对韦某要求确认其购买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诉请,予以支持最后,该院判决韦某购買某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马某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韦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马某收到该院判决后,对判决内容不垺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