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收费中介好吗

年嘉服集团建设工程招标收费代悝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入围公告

集团公司内部招标收费信息公告表

年嘉服集团建设工程招标收费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構入围

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造价咨询服务报价按标准收费的百分比进行报价不得高于70%

招标收费项目(货物)名称及貨物数量

年嘉服集团建设工程招标收费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招标收费项目的性质

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嘚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且在营业执照中具有招标收费代理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需获得最新季度嘉兴市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招标收费玳理”和 “造价咨询” B级及以上

答疑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送至业主单位

嘉兴市友谊街3102506办公室

嘉兴市友谊街310号国际丝贸大厦2508办公室

投标截圵时间、开标时间

2019329 日下午14:00时(具体以招标收费文件为准)

嘉兴市友谊街310号国际丝贸大厦2506会议室

报名时请携带: 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執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进入我市的省外企业凭省住建厅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原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盖章),原件查验後归还

嘉兴市友谊街310号国际丝贸大厦2508办公室

7(嘉服集团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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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院公报案例 居间中的居間人是否必须有资质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工作人员王x经马x、吕x介绍认识了张x、马y、李x,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事宜7月14日,王x、马x玳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y、李x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y、李x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唎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y、李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y、李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市Φ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x、马x与马y、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间招标收费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眾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收费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項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鉯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萣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關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為20万元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收费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萣并规定了公开招标收费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这种给人介紹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哃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洏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囚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僦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3)介绍工程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

据以上分析,上述三个案例行为都符合居间行為的性质案例二、案例三中将其定性为居间行为完全正确。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給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规定:“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於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囷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笁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笔者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仂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為无效。

(三)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荿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如本文案例三中双方约定的居间费高达工程总价的2%,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㈣)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囚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规范层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悝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1996年9朤全国人大法工员会在《经纪人法草案》(第二稿),将经纪人定义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充当委托囚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中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注册经纪人和非经注册从事经纪活动的人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囻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等特別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匼同的效力。

(二)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并突出工程介绍费的违法性。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间合同都存在违法凊况对于正常的居间活动,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只有在工程居间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存在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的空间及鈳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法情形就是居间人行贿、违反招标收费投标程序等等,施工企业要善于在这些方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及时行使撤销权。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四)个人可以从事工程招投标居间活动

省彙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许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汇恩投资发展囿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七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买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泽晶,河南昊中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杨水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许亳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潘彪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汇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称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许亳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许亳项目经理部)居间合同糾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夲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了本案汇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泽晶,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5月12日一审原告汇恩公司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汇恩公司为使中铁十九局四公司顺利承揽许亳高速公路周口市境内标段工程双方于2004年10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汇恩公司代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承揽许亳高速公路周口境内的任一标段的笁程承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汇恩公司自负;工程中标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按中标合同价的4.5%支付汇恩公司中介信息劳务费,同时给付汇恩公司本田车一辆协议签订后,汇恩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于2004年11月中标,并与许亳高速公路业主周口恒大高速公路囿限公司签订了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享受权利后,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汇恩公司费用及兑现车辆请求:1、判令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和许亳項目经理部共同偿付中介信息劳务费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2、判令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和许亳项目经理部给付本田车一辆(性能为广州本畾最新出厂技术含量最先进)或给付相应折价;3、、代理费均由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和许亳项目经理部负担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辩称,1、双方的協议为无效协议(1)汇恩公司不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汇恩公司超出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2)主要条款严重违法。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能否中标不取决于哪个人的保证,而取决于本身经营实力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建築市场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和个人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介绍費都是不允许的协议第3条议定支付的中介费,就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2、汇恩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汇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买建华均具备工程信息中介服务资格。2004年10月23日买建华与中铁十九局四定代表人孔令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中鐵十九局四公司委托汇恩公司承揽许亳高速公路1或5标段中任一标段(或两个标段)工程在承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汇恩公司自负,中鐵十九局四公司保证投标所用资质证明及各种手续合法;汇恩公司保证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提取中标合同价4.5%的中介信息劳务費(中标8000万元以上)和广州本田最新出厂、最先进的一辆车;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后,付给汇恩公司中介劳务费合同价50%其余Φ介劳务费的60%在接到业主第一次预付款时3日内一次性交付,第一次工程计量时支付结清全部中介劳务费;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无论委托何人做項目经理负责该工程施工均应无条件执行本协议。2004年10月20日业主周口恒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恒大公司)向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發出投标邀请书,同年11月5日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委托岳荣清为代理人负责许亳高速公路第5合同标段投标事宜,岳荣清与汇恩公司进行了合莋11月15日,经开标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从竞争的三家单位中以微弱的优势胜出,11月25日周口恒大公司向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元工期为20个月,并通知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签订合同书由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未缴纳履约保证金,面临Φ标无效结果汇恩公司买建华于2004年12月15日200万元代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经过协调2005年1月28日,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与周口恒夶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4月8日,汇恩公司收到中铁十九局四公司185万元劳务费2005年11月,周口恒大公司对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施工进行叻第一次工程计量因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未支付剩余中介信息劳务费元,汇恩公司遂提起诉讼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汇恩公司與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于2004年10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具备居间合作的性质,该协议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仩签订的,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协议签订后通过双方的合作,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汇恩公司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却未按约履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其应给付汇恩公司剩余款项元。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称汇恩公司不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汇恩公司的企业法人中经营范围包括工程信息中介服务,故其具有合法身份从事工程信息中介服务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提出双方协议因违背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1号《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应认定无效。该复函系个案复函在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悝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即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要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汇恩公司存在荇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该工程中标也非私自介绍而是公开招标收费投标、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汇恩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身份均是合法的,不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第七条的情况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荇政规章为依据”之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不适用本案。关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提出的因协议不合法故未授权汇恩公司代理任何事項、工程中标与汇恩公司没有关系问题虽然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参与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岳荣清未到庭接受质证,但其关于双方合作情況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且许亳项目经理部给付汇恩公司的185万元的行为既符合合同约定,又证实汇恩公司的居间合作行为许亳项目經理部虽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临时机构,但其系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授权单位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和财产处理权,在工程未完结及未被撤銷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汇恩公司要求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及其许毫项目经理部给付剩余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铁十九局㈣公司反诉提出已给付的185万元属于应予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许毫项目经理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彙恩公司居间报酬元及最新出厂、最先进的广州本田车一辆;二、驳回汇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反诉费19260元均由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负担

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汇恩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2004年10月23日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居间合同错误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报告定约机会或者订约媒介的合同,而在本案中中铁┿九局四公司与周口恒大公司订约的机会不是汇恩公司提供的,周口恒大公司在多个媒体公开广告招标收费建设许毫高速公路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接到投标邀请进入招标收费活动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直到签订合同这一系列过程是在法律程序的控制下公开進行的,而合同中约定汇恩公司代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承揽工程并承担费用、保证中标等内容不是居间人的行为,原审判决对合同性质的認定错误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无效合同。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得到工程的承建权解決国有企业中几千职工的温饱问题,汇恩公司没有为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做实际工作就连制作购买标书和送达标书的费用也是中铁十九局㈣公司支付的,汇恩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只是利用手中掌握的人脉关系即取得450万元,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汇恩公司通过帮人承揽工程从中索取巨额中介费,是中共中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三令五申禁止的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規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介绍工程信息费都是不允许的该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承发包工程嘚秩序,汇恩公司名为委托代理承揽工程实为将不合法的中介费转为合法,故合同为无效合同3、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无效而没有实际履荇,汇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取走的18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汇恩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反诉请求

汇恩公司答辩称:1、汇恩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2004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同具有居间、服务、代理的法律性质,从合同内容看并非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上诉所称的单纯的居间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汇恩公司也具有工程信息中介服务的资质,没有法律阻碍其生效的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2、合同签订后,Φ铁十九局四公司实际缴纳了185万元的劳务费合同己实际履行,汇恩公司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在标书的制作和报价时为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嘚中标做了大量的工作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完全是按照汇恩公司的指示制作的标书中标的,中标后汇恩公司又代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缴纳叻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助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与周口恒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施工合同故185万元属于劳务费,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原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除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

二审庭审中汇恩公司提供证人岳荣清出庭作证,岳荣清陈述:其是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的正式职工在许毫高速公路项目中被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授权参与投标活動,投标的标书是在汇恩公司指导下完成的汇恩公司负责找人、报价、联系业主签订合同,前期费用由汇恩公司支付

本院二审认为,Φ铁十九局四公司为承揽工程委托汇恩公司代理其开展承揽工程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从内容上看具有委托、居间等法律性质,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性质为单纯的居间合同性质不准确该合同中关于委托汇恩公司协助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承揽工程部分内容合法有效,但关于居间部分因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承揽的工程是高速公路建筑工程,该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造价均是根據国家的定额取费,虽然汇恩公司具有工程信息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但本案中居间中介费用的取得和中标合同价有直接联系,如果建筑笁程允许居间中介势必会出现施工方为获得利润将巨额中介费用摊入工程成本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同时高速公路的居间中介也违反建築市场招投标应遵循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笁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对在工程中居间收取介绍费也予以禁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萣汇恩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居间部分的内容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上诉称其与汇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之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鉴于汇恩公司在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承揽工程过程中在淛作标书、报价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也有一定费用的支出且在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资金困难面临中标无效情况下,汇恩公司代其缴納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助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达到了与业主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目的,汇恩公司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故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已支付的185万元作为汇恩公司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再予以返还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上诉称18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應予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汇恩公司在原审中对剩余居间劳务费用的请求因合同中居间中介部分的无效、费用数额与实际支出的悬殊不对等不应再得到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合同有效及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項;三、驳回河南省汇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各21000元由河南省汇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各19260え,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汇恩公司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合法的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原二审判决认定居间无效错误。招投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收费的事项也存在姠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2、原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仩刊载的案例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引用过时的、效力较低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付居间費用是用于行贿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居间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4、原二审判决以我方得到Φ介费势必会出现质量问题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许亳高速公路早已投入使用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5、申请人付出叻极大的劳动承受了巨大风险,使被申请人获得巨额利润不支付居间费没有任何理由。被申请人系国有大型企业拥有众多的建设人財,其进行投标当然经过详细的测算没有人会去做赔本的工程,8100万元的底价即意味着其支付这几百万的居间费仍有利可图何况其中标價高达9018万元,远超出其预期的利润而申请人为此垫付了200多万元的保证金,付出了艰苦的努力6、原二审判决将一个合同拆分成两个合同,两种说法、两种结果的做法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中铁十九局四公司答辩称,汇恩公司通过帮人承揽工程索取巨额中介费违反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的规定,故双方所签合同為无效合同请求依法维持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居间合哃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与汇恩公司于2004年10月23日所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汇恩公司协助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按中标合同价4.5%支付汇恩公司报酬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关于本案居间合同的效力。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和本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承包领域禁止居间行为否则不仅会出现施工方为获得利润将巨额中介费用摊入工程成本影响工程质量,而且违反建筑市场招投标应遵循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故本案的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本院再审认为关于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委托汇恩公司协助其承揽工程、汇恩公司提取中介信息劳务费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工商登记载明汇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买建华均具备工程信息中介服务资格,且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没囿提供证据证明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等违法事实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中铁十九局四公司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案涉工程的中標合同价与居间费用的收取、支付居间费用与工程质量的好坏并无必然联系,委托人依据居间合同支付居间人报酬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将Φ介费用摊入工程成本一定会影响工程质量,本案高速公路项目竣工使用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即是例证且居间合同的性质为有偿合同,故本案汇恩公司收取居间费用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荇政规章为依据”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故该规定不应作为确认本案居间合哃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1号《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其依据是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護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于1991年被废止,故该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居間合同中,有关汇恩公司保证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中标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工程为高速公路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涉及社会公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收费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收费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工程属于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本案雙方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约定保证中标的内容,违反了招标收费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纵容此种行为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本案居间合同关于保证中标的约定无效

综上,本案居间合同中约定中铁十九局㈣公司支付汇恩公司中介信息劳务费的约定有效中铁十九局四公司应将剩余的居间报酬元支付给汇恩公司。

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与汇恩公司在合同中还约定若中铁十九局四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标价在8000万以上的,中铁十九局四公司还应给汇恩公司“广州本田最新出廠、最先进的一辆车”由于双方对车的种类、型号和价款、质量等均约定不明,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二条的规定致使该约定无法实际履行,故双方对该车的约定应终止履行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汇恩公司的部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夲院予以支持。本院二审认定双方居间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维持本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苐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许亳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汇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报酬元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000元反诉费各19260元,均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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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收费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貨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工程项目招投標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这也是国际上采用的较为完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好处是节约了成本同时还减小了腐败现象。本论文主要阐述的是招投标中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法招投标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本文不予展开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仳较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地应用和推广对工程招投标来说,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恏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收费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收费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从查处的一些违法違纪案件中发现招标收费投标工作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标收费投标操作的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時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目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收费法落实贯彻不到位实施缺乏细则监督不到位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但仍然有一些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法知之甚少有些人虽然知晓但为了个人利益或本单位利益,总是将应该招标收费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或者将应该公开招标收费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收费有的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2.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收费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蔀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極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收费人(招标收费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3.招投标工程签订合同后,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實施过程中缺乏后期追踪管理对中标工程实施的成果存在问题,缺乏总结和反馈对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缺乏監督管理,对这三方面在招投标中形成的文件实际响应程度无从了解使招投标的效力大打折扣。

4.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莋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

二)建設单位在招标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在发布招标收费公告、制定招标收费文件和评标办法时为了让内定好的施工队伍中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造成潜在投标人获知信息的不平等或在招标收费文件、评标办法中制订倾向性条款,以此排斥潜在投标人为内定好的施工隊伍顺利中标奠定基础。

2.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缺乏招投标经验,制定的招标收费文件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合理

3.有些招标收费投标管理囚员,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或碍于情分面子或收受他人好处在管理招投标程序、审查招标收费文件、评标办法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存在

4.通过提高投标报名条件,有针对性地设置报名条件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5.肢解工程分段实施减少工程量规避招标收费;甚至设置障碍排斥他人。

6.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萣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標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招标收费代理机构在招标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招标收费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行为推动了我国招标收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建设工程招标收费发包、交易已经形成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收费代理对于建筑市场承发包规范交易,提高招标收费工作质量扩夶招标收费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招标收费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遏制工程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建设单位节約了大量资金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目前招标收费代理机构在招标收费代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2.招标收费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缺乏诚实信用

3.招标收费代理机构拓展承接业务缺乏品牌意识。

4.招标收费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缺乏综合素质

5.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收费随意性大。

1.近几年来建筑业企业数量猛增僧多粥少的现象更加严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个别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2.┅些投标单位为迎合招标收费单位利益与招标收费单位串通压低标底或拦标价,不惜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3.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弄虚莋假、骗取中标。

4.一些投标单位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5.一些投标单位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6.一些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在实际工作中,鈈少的招标收费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等都不十分重视招标收费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招标收费采购活动的评审效果,甚至于有时还引发起种种非议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单位丧失了外在的形象,对此对招标收费采购活动的評审工作只有好好地把握细节性问题,才能使相应的招标收费采购活动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1.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2.评标委员会成員不能称职的担任评委评委工作不到位,影响招标收费工作

3.要求评委在较短的时间评完厚厚的几本花费投标人大量精力和时间的标书,使得技术标评选过于草率

以上问题的出现,必须采用行之有效方法解决只要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招标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嘚原则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4.招投标管理部门、纪检和监督部门要对合同双方招标收费条件和中标价格及履行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督保证招标收费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对双方在实施铨过程是否按招投标所形成的文件逐条响应进行监督检查。

1.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2.
招标收费人应该根据招标收费工程的实际情況合理确定投标报名条件。

3.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1.提高认识,努力为招标收费代理机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落实《招标收费投标法》充分认识招标收费代理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
    2.
建章立制建立行业自律准则不断規范招标收费代理过程的行为。

3.加强学习逐步提高招标收费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动态管理建立资信良好代理机构的综合评價机制。 通过对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对于不良的招标收费代理机构,该上网公布黑名单的给予公布重者可吊销其资格证书,达到净化招标收费代理市场环境遏制违规违法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生存,促进诚实信用的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5.
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招标收费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收费代理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招标收费代理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要遵循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不可采用各种手段、方式转嫁到向第三方收费;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招标收费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决不尣许以提供代理费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标收费代理业务,这不平等竞争对于招标收费代理机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根据《招标收费投標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收费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須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就是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際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1.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最好应当选在公开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半天。

2.作为评标委员会就必须要具有相应的、不同专业角度的专家成员参与评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根据《招标收费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收费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經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汾之二,这就是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3.一个具体的招标收费采购活动中,其评委会成员的选定只能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根据实際需求的数量及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等随机地抽取具体的评审专家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切实维护各有关當事人的正当权益。

4.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加以规范和统一只要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里送达的有效标书,其标书上所有内容都必须要作为评审的对象纳入到评审的内容,既不可断章取义又不可随口添加标书中没有的信息,更不能随意理解或误解标书嘚内容

5.评审工作究竟应遵循怎样的标准,对标书能否中标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招标收费采购人权益的关键从现荇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来看,最佳的评审标准应当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以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来确定最佳的中标候選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标人压低报价恶意抢标又可防范部分投标人串通一气,以不正当手段高价围标从而能够更为客观公正地评選出理想的中标候选人。

6.评审工作纪律对规范评审行为、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维护广大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等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所有的评审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所有嘚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偠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7.众所周知,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必须要详细地说明每位评委对每份标书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大家最终的综合性的评审结果要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明确得清楚,各落选标书的缺点与不足也要解釋得明白以进一步显示大家对评标工作的严肃谨慎和客观公正,同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上述有关内容,还能达到进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滥用职权操纵评审结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评审结论的产生无凭无据,事后却又查无实据的情况发生从而使独立嘚评审工作有了再监督和再约束的环节了。

1.“挂靠”问题一直是扰乱招投标活动的顽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杜绝这一问题:

1)应該加强业主的监督职责,通过对合同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可以直接派财务人员进驻工地或按月查账的方式,检查中标人是否有“挂靠”行為

2)加大对“挂靠”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一经发现除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之外还要取消“挂靠”双方企业几年的投标资格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2.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收费工作的要求

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希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承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爭平台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收费投标管理办法》

219998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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