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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書
(2018)鲁0322执恢3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领集团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号。
代表人:李帅经理。
被执行人:屾东黄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领集团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履荇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2执恢32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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