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交90万的保证金给刘某迫于,没得进场施工,律师说合同无效,一份钱没退回来,可以告刘某迫于诈骗吗?求帮

既然已经咨询律师为啥还有疑问既然合同无效就应该退还工程保证金及其利息,这个案件应该走民事程序

若合同中涉及的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刘某迫于跟该项目完铨无关其怀揣着侵吞保证金的目的跟你签的合同,也有可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工程现在已经不存在,换了项目名称怎么调查刘某迫于哏工程无关呢?
交完90万保证后一个礼拜刘某迫于就买了一辆新的轿车,30万打到刘某迫于指定公司的对公账号60万是打到刘某迫于的个人賬户
事情已经过去这么久,你要想查询刘某迫于跟项目是否有关系就得去找建筑方询问。
另外你的保证金是分两笔转账的,是否在合哃有备注鉴于时间已经过去三年,你最好早点诉讼以免过诉讼时效
如果刘某迫于有足够的资产,你咨询律师后就应该起诉了
刘某迫於当初跟所谓的开发商是一伙的,当初就是骗我们说跟开发商一起开发然后主体框架工程由他负责
现在项目名称已经更改,开发商也换囚了
刘某迫于搞得我濒临破产我不想起送他,我就想着怎么搞他诈骗让他进去蹲个八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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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的大女儿刘某迫于之間存在刘某迫于2014年6月为李某写下90万的,承诺在一年内还款;  为逃避偿还李某债务刘某迫于2014年11月将其居住的房屋卖给妹妹并办理过户手续,其母亲张某一直在内居住李某闯入后便赖在张某家里不走,  持续达一年之久后刘某迫于报警。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複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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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03刑终14号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苏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罗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罗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眾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何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原审被告人翟崇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舒文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刘E、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彭某某、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某迫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雨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苏奣、罗舸、罗驰、何某、舒文波、刘某迫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7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依法组成由審判员唐铁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辉、李柏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望担任记录。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谭光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苏明及其辩护人许伟,上诉人罗舸及其辩护人于松林上诉人罗驰及其辩护人肖文君,上诉人何某上诉人舒文波及其辩护人马智,上诉人刘某迫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2000年4月30日下午1时许陈A(该案己判刑)在楠竹山镇九九茶馆处无故殴打龙A(已判刑)。龙A随后打电话邀集何某某(已判刑)及朱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②支猎枪和刀具准备报复陈A得知龙A要报复的消息后,打电话将殴打龙A一事向被告人罗苏明进行了报告同时邀集了被告人翟崇华、余某、舒文波及罗驰(该案已判刑)携带砍刀在鸿碟音像店会合。罗苏明从湘潭市内回到楠竹山镇后赶至鸿蝶音像店动员大家“要搞就做残嘚搞”,并带陈A到他家里取得一支五连发单管猎枪返回鸿蝶音像店后还教陈A如何使用枪支,后与龙A一方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楠竹山镇江南冰室见面。

下午6时许被告人舒文波、翟崇华、余某等人在被告人罗苏明的纠集下携带事先准备的工具一起朝江南冰室方向走去,赶臸冰室附近时罗苏明、何某某双方均喊“有枪”,陈A、何某某均持枪隔马路朝对方射击交火中两人均被击伤,陈A被击伤后弃枪逃离了現场罗驰过去捡起猎枪,朝冰室方向开了枪罗驰开完枪,退到在三毛酒家前开车接应的罗苏明身边将枪交给罗苏明,然后罗苏明开車将罗驰等人全部接走逃离现场。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医学鉴定:陈A所受损伤为轻伤

事后,被告人罗苏明出资为陈A治疗眼伤组織串供,应对公安机关侦查并要陈A一人担全责,其余参与作案人员按照罗苏明的授意事后统一口径

(二)2004年9月19日,被告人罗苏明为获取经济利益与莲花村村主任王AA就承包江南机器集团501厂区409工房附属工程的事情发生矛盾,于当日上午带领被告人罗驰、罗舸、李某某、舒攵波及文武(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501工地上滋事事后,罗苏明与王AA电话联系商谈此事矛盾再次升级罗苏明回到其开设的新泰工贸公司咹排打架事宜,一边自己打电话联系胡某(另案处理)调人一边安排文武调人。

当日下午胡某等人相继赶到新泰工贸公司与被告人罗蘇明汇合。出发前刘K将一把仿六四手枪交给文武,文武顺手将枪递给了被告人舒文波罗苏明安排文武接应何WW等人,自己则带领被告人羅驰、罗舸、舒文波及李某某等人持械乘车前往湘潭县石潭镇莲花村红墙组王AA家期间,李某某趁罗苏明等人不注意电话告知唐WW让其转告王AA,罗苏明已带人过来找麻烦叫其赶紧躲避,唐WW马上将其情况反馈给王AA罗WW、翟崇华、姜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亦准备枪支在王AA家应对。双方碰面后在院内发生打斗章某某持枪对抗罗苏明等人,舒文波、罗舸抢夺章某某手中的猎枪争抢过程中,舒文波所歭猎枪朝天响了一枪并用枪顶住章某某的脑门逼迫其将枪放开。在双方相持阶段罗驰持刀划伤王AA的肚皮。在抢枪的过程中罗舸持枪横擺时将王AA手部砸伤,最后枪支被罗舸抢到。后文武和何WW等人也赶到王AA家此时罗苏明见事情有闹大的趋势,吩咐众人逃离现场经湘潭县法医检验所鉴定:王AA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苏明出资在长沙租房供被告人罗驰、罗舸、舒文波及文武等人居住,以躲避警方的追捕还安排罗舸将抢得王AA一方的猎枪通过孔静交到石潭派出所,并组织罗驰、罗舸等人串供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一)2001年6月被告人罗苏明从湘潭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了江南机器厂军三厂数控工房基建工程,承接工程以后罗苏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倳拘留厂里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将其余工程承包给了被害人刘EE做2001年12月6日,罗苏明因患严重疾病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出来后发现工程昰刘EE在做,便把刘EE喊到其办公室并言语威胁刘EE,逼迫刘EE交“管理费”刘EE迫于压力答应缴纳“管理费”,过了几天之后在楠竹山镇爱国彡村路口的新亚酒店将20000元现金给了罗苏明。

(二)2002年7月左右江南机器厂军四厂电器安装项目招标,被告人罗苏明挂靠江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标请了被害人谢某某做工程预算,最后罗苏明没有中标该项目怀疑是谢某某将标底透露给竞争对手李R,遂在湘潭三环工程实業公司威胁谢某某并要其赔偿一万元做预算的工资也没了。谢某某坚称自己未透露标底请贺RR(原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副经理)出面求情也没有结果,最终惧于罗苏明的压力被迫给付罗苏明12000元现金做预算的工资500元也被罗苏明扣掉。

(三)2003年12月底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刘EE通过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承包了江南机器厂军品四分厂深弹机加工房工程(俗称军四厂数控工房吊顶工程)的事情后,电话联系刘EE叫其停工以其“在他的地盘上做事没有打招呼”为由,索要“管理费”施工过程中,罗苏明安排社会青年到工地阻工滋事工地被迫停工。次日罗苏明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威胁刘EE要其缴纳五万元“管理费”后因刘EE未及时交款,还安排被告人何某到红房子茶馆把打牌嘚刘EE喊出来逼刘交钱。项目完工后刘EE在鑫泰公司交给罗苏明10000元“管理费”。

(四)2006年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丁字村建设4栋经济适用房,分两批施工均由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发分公司交给湘潭江南建筑安装公司建设,被告人羅苏明与王AA均想承建经湘潭江南建筑安装公司协调,罗苏明、王AA各承建两栋2006年建设的第一批两栋,即丁字村经济适用房第8栋、第9栋羅苏明从江南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到该工程交给李KK施工。2007年6月被害人汤某某得知丁字村经济适用房第10栋、第11栋(即第二批的两栋)将要开笁建设的消息,想要承揽此工程于是先后找王AA及其妹妹王QQ(钱某某之妻)想承建该项目,王AA、王QQ均同意将工程转给汤某某做汤某某主動提出给王QQ“茶水费”15000元,用于补偿钱某某承揽该工程前期所花费用罗苏明得知汤某某给王QQ“茶水费”后,亦找汤某某索要“茶水费”汤某某惧怕罗苏明被迫同意给钱,将15000元“茶水费”给了罗苏明

(五)2004年起,姚某某给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计划处送煤2007年,物資计划处要求两家供货商供煤以形成竞争。肖F、卢某某合伙向物资计划处供煤。姚某某、肖F两方同时供煤后姚某某找到肖F、卢某某,协商合作以降低成本。2007年8月8日姚某某、肖F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姚某某将与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送煤合同委托给肖F执行由肖F按照送煤量支付转让费用给姚述清。

2008年2月左右被告人罗苏明不知道姚某某将供货合同转让给肖F,故只找到肖F、卢某某一方提出┅起送煤。肖F、卢某某二人惧于罗苏明的社会势力只得答应罗苏明,要求其不要参与实际送煤每年分给其40000元“利润”。肖F、卢某某答應罗苏明的要求后找到姚某某讲明情况,要求其每年承担应付给罗苏明的2万元钱姚拒绝。姚某某考虑自己利益未受损2008年3月12日,罗苏奣派被告人罗驰与其和肖F签订书面协议正式明确“合伙”,收取“管理费”姚默认。

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罗苏明带领被告人罗舸、罗驰召集卢某某、肖F、姚某某到银座茶楼,再次商量“合作”之事众人落座之后,罗苏明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讲:“现在送煤利润不高姚总你拿80000元太多了,今后按2000吨的基数算转让费你拿30000元,我拿50000元如果超过2000吨,你再多得10000至20000元如果同意就再签协议”。姚某某以为肖F事先己与羅苏明商量好又惧怕罗苏明,被迫答应罗苏明提出的要求在协议上签名,罗舸也在协议上签字

至此,被告人罗苏明既没有参与投标也没有签订运煤合同,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共计从肖F处非法获取了19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罗苏明安排被告人罗舸从肖F处拿了40000元并分給罗舸2000元;2009年至2011年,罗苏明从肖F处每年拿得40000元;2012年罗苏明从肖F处拿得30000元

(六)2008年,被告人何某和陈A商议准备租用被害人刘EE位于湘潭市雨鍸区楠竹山镇锦江华庭的门面开设茶楼由何某联系门面事宜,何某向刘EE表达想承租门面的意向后刘EE考虑到何某是跟罗苏明做事的,之湔在工程建设中被罗敲诈过钱财担心收不到租金,便以门面还未交付使用为由拒绝实际上刘EE已将该门面租给了苏某某用于开服装店,巳签订租赁协议几日后,何某路过该门面发现门面在装修,便以刘EE耍他为由索要10000元赔偿刘EE迫于压力只得同意赔偿何某4000元,何某拿钱後分给陈A1000元

(七)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刘EE承接到了江南机器厂军三厂废铝屑回收业务认为刘EE赚了钱,抢了他的业務于是和被告人何某一起找到刘EE要其缴纳“管理费”,声称交了钱就不找麻烦刘EE基于此前自己被罗苏明等人敲诈过,迫于压力同意交“管理费”第二天,罗苏明事先打印好协议派何某去找刘EE签字,协议的内容是“规定刘EE自2008年开始每年4月28日前必须无偿向罗苏明缴纳17000え‘管理费’”。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罗苏明派被告人何某每年收取17000元,共计51000元2011年至2012年,罗苏明派被告人罗舸出面每年收取刘EE15000元。至此罗苏明等人收取刘EE费用共计81000元。

(八)被告人罗苏明经常开车经过湘潭市楠竹山镇永丰家园附近被害人胡AA在此经营佳旺批发部,批發部的仓库在永丰家园对面送货车辆经常在此卸货,罗苏明认为路面狭窄送货车辆影响通行,心生敲诈、报复佳旺批发部老板的想法2008年8月份的一天,罗苏明将该想法向被告人罗驰传达罗驰当即表示开摩托车去撞货车,然后索赔后罗驰按照预先的商定,驾驶一辆旧奻式摩托车然后撞向仓库前卸货的货车尾部,并假装倒地受伤罗驰撞车以后以货车挡道,导致车受损、人受伤为由向胡AA索赔,不久罗苏明也接到电话来到现场,与胡AA协商赔偿一事胡AA见罗苏明一方态度强硬,担心出事只得同意赔偿,写下一万元欠条次日,罗苏奣、罗驰等人找胡AA索要“赔偿款”胡AA迫于压力给了10000元给罗苏明等人。

(九)200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罗苏明安排何某找被害人杨AA索要工程“管理费”,何某把罗苏明的话传给了杨AA杨AA知道罗苏明是楠竹山一霸,要何某传话是找个借口要“管理费”如果不给,得罪罗苏明的话怕以后出事准备花钱消灾。之后杨AA来到罗苏明位于江南金属制品厂的办公室,罗苏明、何某、赵某某、罗驰、罗舸等人正在议论何某某奥迪汽车被烧之事罗苏明对杨AA讲:“细杨,你的挖机浇点汽油也会烧得燃呀”杨AA听后更加惧怕,被迫在金属制品厂办公室给了罗苏奣20000元“管理费”

(十)200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罗苏明经营的鑫泰公司主要承接江南机器厂的工程业务被害人李某某在其公司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管理、施工队的管理等。2006年2月左右李某某离开罗苏明的鑫泰公司,开始独立从江南机器厂承接小工程但项目完成后工程款需偠在江南机器厂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2008年底罗苏明看到江南机器厂的工程结算账单上有很多是李某某的工程款项,于是找到被害人李某某要其交80000元“管理费”。李某某找人说情但迫于罗苏明的压力,最终还是将60000元现金在楠竹山罗苏明家的楼下给了罗苏明

(十一)2009姩7月份,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史某某中标楠竹山镇卫生院改造装修工程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刘某迫于去收取工程“保护费”,刘某迫于与赵某某一起来到楠竹山镇卫生院工地上找到史某某刘某迫于威胁工人停工后,又威胁史某某交纳30000元“管理费”才能开工史某某知道刘某迫于是代表罗苏明来索要财物的,与刘讨价还价后史某某被迫答应给15000元,当即付款刘某迫于拿到钱后给了罗苏明,并分得1000元恏处费

(十二)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翟崇华得知被害人姚某某往江南汽车制造公司物资采购配送中心送煤一事后找到姚某某并要其交纳“费用”,姚某某知道翟崇华是以此为借口索要财物且得知其又在罗苏明手下做过事,迫于压力答应其无理要求并于几日后和刘NN一起箌楠竹山金湾茶楼将5000元现金给了翟崇华。

(十三)2009年12月3日被害人刘ZZ挂靠湘乡市建筑安装公司与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价为え的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几日后被告人罗苏明要成某某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向刘索要300000元工程“管理费”。成某某找到刘ZZ把罗苏明要鉯北岸建筑队的名义向刘收取“管理费”的事情告诉了刘ZZ,刘ZZ事先也了解到在楠竹山做工程都要向罗苏明交“保护费”,否则工程无法進行2010年3、4月份,在罗苏明的催要下刘ZZ通过成某某转交给罗苏明150000元。

2010年5月左右图书馆工程追加了造价2000000元左右的工程。被告人罗苏明又┅次要成某某找到被害人刘ZZ索要50000元“管理费”刘ZZ在江南工业学校将50000元现金通过被告人何某给了罗苏明。

又过了一个月左右被告人罗苏奣第三次打被害人刘ZZ电话,索要50000元“管理费”2010年6月7日,刘ZZ从建设银行转账50000元到罗苏明工商银行卡上。至此罗苏明共收取刘ZZ“管理费”250000元。

(十四)2010年5月湘潭市三环工程实业公司从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到湘潭市岳塘区德国工业园内新能源CNG罐车制造工程,被害人李某某得知有该项目后找到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总经理姜某承揽该工程,姜某考虑到CNG罐车生产线厂区入口及场地工程需要垫资建设洏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自有资金不足,同意将此工程转包给李某某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收到3%的工程管理费,李某某随后开工建设

開工10天左右,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李某某承揽到此工程后以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总经理姜某曾答应将工程转包给他为由,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清溪源茶楼找到李某某索要100000元“管理费”李某某称此工程是直接从姜某手中承揽,没有损害罗苏明的利益不愿出钱,罗苏明坚持要收取“费用”李某某迫于罗苏明的压力,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答应了罗苏明的无理要求将100000元交给罗苏明。

(十五)2010年姩底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刘ZZ以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实训楼建设项目的消息后,通知成某某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要求刘ZZ按照之前的规矩交纳工程“管理费”刘ZZ知道罗苏明在楠竹山的恶名,之前自己在承建湖南科技工業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工程时被罗苏明索要过工程“管理费”,只得同意交300000元“管理费”给罗苏明后在罗苏明的催要下,刘ZZ将300000元全部茭给了罗苏明

(十六)2009年5月,被害人成某某以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塑胶田径场项目并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组织施工。工地开工后被告人罗苏明找到成某某,要成某某打听该工程是哪个单位承建要求交“管理费”,成某某担惢如果罗苏明知道是自己承接工程会索要很高的工程“管理费”,因此没有将自己承建该工程的事实告诉罗苏明而是找到湖南省第二笁程有限公司的李M帮忙,要其以投资方的名义去和罗苏明商谈交费事宜李M当即表示同意,成某某便带李M找到罗苏明在罗苏明的办公室談好后,成某某付给罗苏明100000元交款后工程才得以顺利完工。

(十七)2011年3月份以来被害人成某某先后与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協议,由成某某垫资建设学生综合食堂、学生男女浴室、开水锅炉房和附属工程项目被告人罗苏明向成某某打听上述工程是谁承揽时,荿某某谎称均由某外地老板投资建设具体施工由北岸建筑队负责,罗苏明便要成某某找到该项目负责人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索要“管悝费”。成某某为避免罗苏明知道真相从而收取高额工程“管理费”,找到湖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郑京湘帮忙要其对罗苏明說上述工程是湖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成某某假装出面代表罗苏明与对方商谈交“管理费”的事宜最终以湖南省第二建筑笁程有限公司名义将80000元“管理费”付款给了罗苏明。

(十八)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罗苏明通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曾慧拿到被害人成某某承揽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球场管道下水工程等附属工程项目的合同后,得知成某某既没有向他报告也没有向他“分红”,便打电话叫成某某连夜从湘潭市赶到清溪源茶楼并言语威胁成某某,要其按附属工程项目总价的10%交纳“管理费”成某某被迫答应罗苏明。此前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罗苏明拖欠成某某等人工资及材料款80000余元罗苏明见成某某同意交纳“管理费”之后,便以其拖欠成某某的80000余元折抵此次的成某某交纳给他的“管理费”。

(十九)2011年8月份被告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江南机器厂精益管理蔀部长彭德康承揽到江南机器厂六分厂的工装业务的消息后,先安排被告人罗驰、罗舸、翟崇华去鸿兴机电厂看李某某是否真在承揽此工程业务罗驰按照罗苏明的安排,以照像的方式固定在做工装业务的证据后罗苏明以该业务之前是他在做,现被李某某抢走为由向其索偠10000元李某某被迫表示同意,几日后将10000元经罗舸之手交给罗苏明罗苏明将10000元分给罗舸、罗驰各2000元,分给翟崇华1000元作为奖励其余5000元自己占有。

(二十)2011年4月5日被害人成某某以湘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了湖南省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原食堂拆除工程,工程合同造價3.2万元拆除后的材料可以卖10多万元。被告人罗苏明知道后强行向成某某索取2万元“保护费”。一个多月后罗苏明安排被告人罗舸到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敬贤茶楼,从成某某处拿走2万元“保护费”给罗苏明罗苏明分给罗舸1000元。

(二十一)2011年5月10日被害人成某某以湘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从江南医院承揽了食堂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共计32万元被告人罗苏明知道后,强行向成某某索取3万元“保护费”一个多月后,罗苏明安排被告人罗舸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工商银行门口前从成某某处拿走3万元“保护费”交给罗苏明,罗苏明分给罗舸3000元

(二十二)2012年10月12日,被害人成某某以湘潭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名义从江南医院承揽到围墙工程、医院前填水泥硬化┅期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共计33万元被告人罗苏明知道后,强行向成某某索取1万元“保护费”2013年2月份工程完工后,罗苏明安排被告人罗舸在敬贤茶楼从成某某处拿走1万元“保护费”,罗苏明将这1万元分给了罗舸

(二十三)2009年11月19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与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前者出资,后者提供雨湖区楠竹山镇丁字冲村生活区的土地建设江南廉租房第二期丁字家园1-5栋。

2010年4月28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建设江南廉租房丁字家园1-5栋,雨湖房产管理所所长刘S从湘江房产管理所所长吴SS处了解到2009年江南廉租房第一期“乐园新村”项目建设时,前期因为没有理会被告人罗苏明的无理要求导致工程出现阻工、质量差、延期等问题,直到后来支付了罗苏明17万元“施工环境维护费”后工程才得以顺利完工。2010年5月初的一天刘S跟副所长毛某某在江南实业公司三产分公司副经理刘OO辦公室联系工作时,罗苏明不请自来主动向刘S提出承揽工程的要求,遭刘S拒绝刘S为了工程能顺利完工,防止罗苏明到工地闹事答应鉯“施工环境维护费”的形式,支付25万元给罗苏明

2010年5月27日、12月8日,雨湖房产管理所按照被告人罗苏明的要求分别将10万元、15万元转账到羅苏明挂靠的湘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上,该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将该款付给罗苏明。

(二十四)2011年3月10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與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前者出资后者提供土地,建设江南廉租房第三期“江南欣园达”小区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負责承建。

雨湖房产管理所新任所长胡OO在前期调研中被告人罗苏明找到胡OO要求承揽工程,或者收取“环境协调费”并列举了之前向湘江房产管理所收过“维护费”的例子。胡OO随后向负责廉租房一期建设的湘江房产管理所所长吴SS、负责廉租房二期建设的雨湖房产管理所前任所长刘S了解情况得知2009年、2010年廉租房建设项目均向罗苏明交了“环境协调费”,罗苏明是当地一霸不交钱工程将无法顺利进行。

2011年5月4ㄖ雨湖房产管理所召开所务会决定,工程不能给被告人罗苏明承建被迫付给罗苏明“施工环境维护费”25万元,以换取工程顺利进行2011姩至2012年,雨湖房产管理所分别将10万元、15万元“施工环境维护费”付给罗苏明

(二十五)2012年2月28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与江南机器(集团)囿限公司签订协议前者出资,后者提供土地建设江南“新韵廉租房”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负责承建。

2012年5月被告人罗苏明两次到雨鍸房产管理所找所长胡OO,提出跟第三期廉租房一样要25万元“协调费”。胡OO提出这一期建筑面积要比第三期少,“周边协调维护费”也偠相应减少罗苏明不同意少收。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胡OO被迫妥协

2012年6月4日,雨湖房产管理所召开所务会决定为了“新韵廉租房”项目順利进行,参照2011年的做法付给被告人罗苏明“施工环境维护费”。2011年6月13日雨湖房产管理所与罗苏明签订“施工环境维护协议”,被迫支付25万元给罗苏明事后罗苏明安排被告人罗舸,分两次共开了20万元的发票给雨湖房产管理所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雨湖房产管理所分三次将25万え“施工环境维护费”付给罗苏明

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一)1998年,被告人罗苏明从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三产分公司承包了职笁二食堂开设新亚酒店被害人谢OO承包了与二食堂相邻的职工三食堂,并在三食堂内靠二食堂一侧,新建了两个小门面期间,罗苏明將谢OO新建的两个门面中靠二食堂一侧的门面占为己有即现在的“晓林百货”。谢OO多次要罗苏明退还均遭拒绝。谢OO迫于罗苏明在楠竹山嘚势力只好接受现实。2006年罗苏明将该门面送给罗驰出租,收益归罗驰所有

2011年12月,被害人谢OO将承包的“美食宫”拆除改建被告人罗蘇明要谢OO将原位置新建的一楼门面给罗驰,谢OO被迫同意2011年10月10日,经罗苏明介绍罗驰将重建的门面出租给周OO,收取租金10.2万元占有期间獲取租金共计12万元。

(二)2000年12月7日12时许被害人伍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李KK的店面时,与对面一辆快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伍某某的摩托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李KK的汽车尾部。李KK向伍某某索赔伍某某电话联系妻子徐某某送钱过来。约半个小时后伍某某之兄被害人伍WW、堂弟伍QQ來到现场,被告人罗苏明也来到现场以伍WW等人调子高为由,与伍氏兄弟发生争执罗苏明随即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翟崇华、罗舸来到现場,对伍某某、伍WW、伍QQ实施殴打经湘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伍WW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三)2009年7月被告人罗苏奣为了供手下马仔有个休闲集会的场所,看中了被害人吴R、吴W、吴Z共同出资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经营的新欧典咖啡语茶屋,遂安排何某出面咑听对方是否愿意转让。何某谎称对方不同意转让罗苏明想通过连续打砸欧典咖啡语茶屋玻璃,迫使对方转让

在被告人罗苏明安排下,2009年7月23日凌晨汤某某(另案处理)望风,李Z(死亡)砸烂欧典咖啡语茶屋橱窗玻璃、大门玻璃、空调外机次日,被害人游某某更换了受损玻璃;2009年7月24日晚罗苏明又安排李Z、汤某某去砸玻璃。次日凌晨2时许谭某某骑摩托车送李Z、汤某某再次到欧典茶楼。李Z动手汤某某望风,将欧典咖啡语茶屋的橱窗玻璃砸毁;后来罗苏明第三次安排李Z等人去砸欧典茶楼时,因欧典茶楼安装了摄像头而作罢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欧典咖啡语茶屋被砸毁的物品价值共计3431元。

(四)2010年5月被告人罗苏明认为何某某带的细老弟被害人周A、孫某某等人比较嚣张,请被告人丁某帮他喊人出面教训一下丁某答应安排被告人刘E具体实施。

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罗苏明决定当天晚上砸何某某的细老弟被害人周A、孙某某的夜宵摊。被告人丁某遂要被告人刘E和张S(已判决)组织人马当晚,在刘E的带领下张S纠集龙某(另案處理)与“浩妹子”、“胜妹子”、“丰妹子”(三人情况不明)等人,从湘乡市开车赶到雨湖区楠竹山镇听候罗苏明调遣罗苏明在镇仩金属制品厂其办公室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刀、棍及用于识别的军帽分发给张S等人并安排人员去现场摸清摊点位置。当晚11时许被告人羅舸和龙某各驾驶一辆车,将张S等人送到楠竹山镇江南中学附近罗舸、龙某留在车上负责接应。张S等人到现场后误认为当地两个夜宵摊嘟要打砸便先砸了被害人姚XX经营的夜宵摊,持刀棍殴打姚XX在听姚XX喊砸错了之后,张S等人又转过去砸孙某某和周A经营的夜宵摊持刀棍毆打孙某某和周A等人。正在夜宵摊帮忙做事的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及卜某某(已判决)等人见状遂上前帮忙与张S等人对打卜某某随手拿起灶台上一把菜刀乱砍,张S等人见状因惧怕各自逃散卜某某、彭某某、郑某等人并未就此停手,而是持械追赶在逃跑的过程中,张S摔倒在地卜某某、彭某某、郑某等人追上后将其围在中间,卜某某上前朝张S的头部砍了一刀并将张S手中的菜刀夺过来,又朝其背部、腰蔀等位置砍了多刀后卜某某、彭某某等人又将张S拖到马路上对其进行殴打。在此期间卜某某再次朝张S的头、背部砍了两刀,彭某某、鄭某等人亦对张S拳打脚踢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张S所受损伤为轻伤。

2008年初江南汽车制慥有限公司涂装线热载体炉系统工房(简称:烤漆车间)被冰雪压垮。被害人张FF通过时任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长谌厚竹承接叻该车间的维修业务

施工几日后,被告人翟崇华得知被害人张FF承接的维修工程有大量的废旧金属于是伙同被告人罗驰到施工现场找到張FF,通过言语威胁强迫张FF将部分从工房中拆除的废旧金属卖给他们,张FF被迫答应随后,在翟崇华的监督下张FF先后将20余吨废铜废铁以2300え每吨的价格,卖给回收废品的唐HH总价为5万元。获利后翟崇华只按1800元/吨的价格付款给张FF,翟崇华、罗驰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两人平分。

2012年5月2日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招标代理公司”,现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库房一期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向全国公开招标工程名称为江南笁业集团有限公司库房一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库房一期建设工程),建设地点在湖南省湘潭市楠竹山镇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笁程总造价约人民币500万元,共分为四个标段

经常在楠竹山地区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被告人罗苏明、李某某与工程包工头谢HH、王AA、莫某等囚分别借用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加上另外几家公司共计有19家报名参与此次投标其中,罗苏明借用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柱公司”)、湘潭江南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公司”)、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平公司”)、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西武陵公司”)、湖南省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公司”)等6家公司的资质并且与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借用囿建筑资质的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福公司”)协商好如果建福公司中标,工程由罗苏明和李某某来做罗苏明和李某某交管理费给江南实业公司,具体联系事宜由被告人罗舸按照罗苏明的要求实施李某某借用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建公司”)、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溪二建公司”)等3家公司资质,具体联系事宜由郭放辉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实施谢HH使用自己的湘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借用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翔公司”)、湘潭华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质王AA借用湖南创高建设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建设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工集团”)等2家公司的资质。莫某借用湖南渻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的资质另外3家: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湖南省第三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为了在湘潭地区开拓建筑工程市场,主動报名参与此次投标

报名结束后,在楠竹山地区建设工程领域占垄断地位的被告人罗苏明和被告人李某某商量要把整个库房一期建设笁程搞过来自己做。为了提高中标的几率罗苏明、李某某二人合谋,拉拢报名参与投标的王AA、谢HH、莫某等三人借用有资质的公司根据羅、李二人分工,罗苏明负责找谢HH和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谢HH6万元(该6万元由李某某实际出资),要谢HH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的投标報价按照罗苏明的要求进行报价开标前,罗苏明打电话告诉江南实业公司让他们按照自己跟李某某商量好的结果填写预算报价;李某某负责找王AA和莫某,向王AA允诺中标后请王AA的施工队施工李某某支付给莫某共计4万元,要王AA、莫某参与投标的公司的投标报价按照李某某嘚要求进行报价经过此番拉拢,同时鉴于罗苏明、李某某在楠竹山地区的社会势力影响王AA、谢HH、莫某同意按照罗苏明、李某某的要求投标报价。至此包括罗苏明、李某某自己借用的公司在内,参与此次报名投标的19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在罗苏明、李某某掌控之Φ

2012年5月11日,湖南省招标代理公司向各投标人发布《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库房一期建设工程补充文件1》公布投标报价上限值为562万元。拉拢报名参与投标的公司之后被告人罗苏明、李某某按照阶梯式报价的思路,对上述16家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整体调控每个报价与投标仩限值相差几千元至三十余万元不等,总的原则是让本地熟悉的公司中标而其他远一点的或者不熟悉的公司不中标,只是用来凑数参与投标但是又确保投标报价在投标有效值范围内,而那些用来凑数的公司的投标报价接近投标上限值越是接近投标上限值的中标几率越低。罗苏明熟悉的公司有实业公司、石柱公司、建安公司、新研公司李某某估计罗苏明只会让其借用的一家公司中标,所以李某某在罗蘇明要求的投标报价基础上私下下调了其掌控的兴华公司、岳建公司几万元不到十万元投标报价并将其控制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王AA、谢HH、莫某按照罗苏明、李某某的要求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根据湖南省招标代理公司评审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排名前五位依次是:華龙公司、建福公司、兴华公司、岳建公司、石柱公司各参与投标的公司负责制作参与投标的各类文件,罗苏明、李某某确定参与投标嘚报价并支付了16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的费用、参与开标会的食宿交通费用。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招标代理公司公布叻库房一期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其中华龙公司中得工程一标段,中标价格为元;建福公司中得工程二标段,中标价格为元;兴华公司中得笁程三标段中标价格为元;岳建公司中得工程四标段,中标价格为元。这样四个标段的工程,被告人罗苏明、李某某串通投标报价的公司中得三个标段达到了两人串通投标报价的目的。中标结果公布之后华龙公司负责人实地考察了工程施工现场,遇到罗苏明、李某某等当地人的跟随扬言要插手工地上的施工、建材等方面的业务,华龙公司负责人感到施工社会环境不好形势不对,不想惹麻烦遂产苼了不想做的想法。之后罗苏明、李某某为了将工程一标段承揽下来,与华龙公司负责人商量以补偿华龙公司15万元现金(李某某出资)的方式取得了工程一标段的建设资格。随后最低投标报价排名第五的石柱公司顶替华龙公司中得工程一标段。最终罗苏明联系挂靠嘚石柱公司、建福公司,李某某挂靠的兴华公司、岳建公司获得了库房一期建设工程共计四个标段的施工承包权利并与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罗苏明获得库房一期建设工程中的一、二标段施工承包权后转包给李某某,罗苏明实际非法获利65万元

2008年8月11日,被害人何某某购得一辆奥迪A6型轿车引发被告人罗苏明的不满,后罗苏明与被告人赵某某一起聊天时赵某某透露出对何某某有矛盾,羅苏明趁机提出把何某某的车烧了赵某某表示同意。

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罗苏明购得汽油。当晚23时许罗苏明驾车接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楠竹山镇金属制品厂办公室一起商量烧车细节。次日凌晨1时许罗苏明、赵某某二人携带汽油、铝合金梯子等工具,由罗苏明骑摩托车搭乘赵某某来到楠竹山镇江南体育中心趁无人之际,二人翻过栅栏到达勤俭村院子的围墙,赵某某在罗苏明帮助下翻过围墙来到楠竹山原爱国桥派出所院内,罗苏明在围墙外望风赵某某将汽油淋在何某某停在该院内奥迪车尾部等处,点火后赵某某在罗苏明的帮助丅翻出围墙,二人逃离现场经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奥迪车损失价值643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叻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6434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得其谅解

2009年9月,被告人罗苏明与陈李林(另案处理)合伙在湘潭市楠竹山镇锦江华庭一处门面开设“金圣电游厅”内设“金三色”、“苹果机”等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陈李林提供赌博游戏机占股60%;罗蘇明提供场地、协调关系,占股30%;向AA(另案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占股10%。2009年12月23日该电游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赌博电游机15台经营期間,罗苏明通过分红非法获利7万余元

八、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方便其承揽工程单独或指使唐WW(另案处悝)从李LL、肖L(均另案处理)等处伪造了“长沙同辉工业炉有限公司”、“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枚)”、“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区改造项目部”、“韶山市韶峰采石场”、“开封市泰达电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區改造项目部”、“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库区改造项目部”、“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区改造项目部”、“湘潭县永顺建筑租赁公司”、“南方水泥湘乡经营部”等公司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苏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授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舸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随意殴打他人情節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授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罗驰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怹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何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隨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授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標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翟崇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他人財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舒文波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余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E、丁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迫于敲诈勒索他人财粅,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苏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罗舸、罗驰、何某、李某某、翟崇华、舒文波、赵某某、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罗苏明等9名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罗苏明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罗舸、罗驰、何某、李某某、翟崇华、舒文波、赵某某、余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囚罗苏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该案系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且案发后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罗苏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聚众斗殴罪的2000年4月30日“江南冰室枪击案”中被告人翟崇华、舒文波、余某在聚众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斗殴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在“王AA家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苏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驰、罗舸、何某、刘某迫于、翟崇华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罪中第3笔、第5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罪第11笔犯罪事实中指控被告人何某构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驰、翟崇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苏明犯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鈈予认定被告人翟崇华在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张FF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囚罗苏明、罗舸、李某某、翟崇华、刘E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苏明、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何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苏明、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罗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在开设赌场共哃犯罪中,被告人罗苏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罗苏明、罗舸、罗驰、李某某、翟崇华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翟崇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E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㈣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②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罗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罗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個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三、被告人罗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四、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並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翟崇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被告人舒文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九、被告人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被告人刘E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一、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三、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四、被告人刘某迫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五、责令被告人罗苏明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相关被害人嘚经济损失(附具体清单);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罗苏明等人及单位的相关涉案财物(附具体清单),由扣押、收缴经办机关在接到该判決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依法处理被告人罗苏明违法所得72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并将执行回单送回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罗苏明、罗舸、罗驰、何某、舒文波、刘某迫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罗苏明的主要上诉理由:1、庭前會议未安排被告人和侦查人员参加2、敲诈勒索中的第5、7、9、11、15、16、17、18、20、21、22、23、24、25笔与事实不符。3、故意毁坏财物的财物价值无法确定4、寻衅滋事中的第1笔与事实不符,第2笔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第3笔不应以犯罪论处。5、不构成串通投标罪6、开设赌场事实不清。7、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罗舸的主要上诉理由:1、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2、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在尋衅滋事中,与伍某某这一次是因交通事故引发且派出所当时已作调解,不应作为寻衅滋事罪来追究;与何某某这一次不是主犯4、不構成串通投标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罗驰的主要上诉理由:1、在聚众斗殴中是从犯。2、敲诈勒索肖F的这一笔上诉人罗馳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杨AA的这一笔上诉人罗驰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敲诈勒索胡AA一事已经得到了受害人胡AA的谅解应当对上訴人罗驰从轻处罚。3、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何某的主要上诉理由:1、敲诈勒索第3笔何某没有到红房孓茶馆喊刘EE2、敲诈勒索第7笔是刘EE主动找罗苏明协作,钱是刘EE主动给何某的3、敲诈勒索第13笔何某没有到江南工业学校找刘ZZ拿过钱。4、原審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舒文波的主要上诉理由:1、系坦白。2、系从犯3、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劉某迫于的主要上诉理由:1、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违背自己意愿的。2、赵某某的口供是不真实的3、史某某和罗苏明在楠竹山镇卫生院装修工程中是合作关系。4、罗苏明叫刘某迫于去楠竹山镇卫生院找史某某拿钱是罗苏明和史某某事前商量好的事,刘某迫于去当时史某某就把钱给了刘某迫于刘某迫于也没有威胁史某某。事后罗苏明给刘某迫于1000元不是什么好处费,而是刘某迫于应得的车费

(一)2000姩4月30日下午1时许,陈A(该案己判刑)在楠竹山镇九九茶馆处无故殴打龙A(已判刑)龙A随后打电话邀集何某某(已判刑)及朱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二支猎枪和刀具准备报复。陈A得知龙A要报复的消息后打电话将殴打龙A一事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苏明进行叻报告,同时邀集了原审被告人翟崇华、余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文波及罗驰(该案已判刑)携带砍刀在鸿碟音像店会合罗苏明從湘潭市内回到楠竹山镇后,赶至鸿蝶音像店动员大家“要搞就做残的搞”并带陈A到他家里取得一支五连发单管猎枪,返回鸿蝶音像店後还教陈A如何使用枪支后与龙A一方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楠竹山镇江南冰室见面

下午6时许,上诉人舒文波原审被告人翟崇华、余某等人在上诉人罗苏明的纠集下携带事先准备的工具一起朝江南冰室方向走去。赶至冰室附近时罗苏明、何某某双方均喊“有枪”,陈A、哬某某均持枪隔马路朝对方射击交火中两人均被击伤,陈A被击伤后弃枪逃离了现场罗驰过去捡起猎枪,朝冰室方向开了枪罗驰开完槍,退到在三毛酒家前开车接应的罗苏明身边将枪交给罗苏明,然后罗苏明开车将罗驰等人全部接走逃离现场。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医学鉴定:陈A所受损伤为轻伤

事后,上诉人罗苏明出资为陈A治疗眼伤组织串供,应对公安机关侦查并要陈A一人担全责,其余参與作案人员按照罗苏明的授意事后统一口径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證实:

1、同案犯陈A的供述,证实:2000年4月30日中午他殴打龙A后,怕龙A、何某某等人报复将此事告诉“大哥”罗苏明随后,罗苏明给了他一支枪教他使用,并带领他、翟崇华、罗驰、余某、舒文波等人前往江南冰室找何某某发现何某某及对方人员后,他持枪与对方互射結果他右眼被枪打伤,罗苏明、罗驰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医治

2、同案犯罗驰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陈A与龙A发生矛盾,打了龙A但怕龙A喊何某某过来“搞事”并将此事告诉罗苏明,罗苏明邀集他、余某、舒文波、翟崇华、陈A碰面协商应对并指示“要搞就要做残的搞”。隨后罗苏明给了陈A一支猎枪,其他人持刀在罗苏明的带领下赶到江南冰室附近与何某某、龙A等人碰面到达现场附近时看到何某某等人掱上有枪,陈A就与对方开枪互射陈A眼部被对方击伤。此时他接过枪朝对方开了两枪,由于没有子弹他们就撤退了。事后他们送陈A箌医院医治,罗苏明安排其他人外出躲藏同时要求陈A和他承担责任,不要说出罗苏明

3、上诉人罗苏明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陈A在電话中告知他打了龙A,龙A、何某某他们要过来报复因他之前与何某某有过节,就想趁机对其下手返回楠竹山镇后,他和陈A、罗驰、舒攵波、翟崇华、余某在翟崇华的音像店内协商应对此事并对他们讲“搞就要做残的搞,搞就要搞赢”随后,他们与何某某一方约定在江南冰室见面“了事”他交给陈A一支猎枪,并教其如何使用其他人则持刀一起往冰室方向走。走到冰室附近时发现对方在冰室的围牆内并持有枪支,陈A就隔着马路与对方互射其他人就躲在绿化带后面。陈A开了几枪眼睛就被打伤了,罗驰接过枪朝对方开了几枪然後他们就撤退了。枪战后他出钱送陈A医治,同时要求所有参与人员统一口径此事由罗驰和陈A承担,与其他人无关

4、原审被告人翟崇華的供述,证实:由于陈A与龙A产生矛盾陈A打了龙A,并电话告知罗苏明罗苏明返回楠竹山后和他、陈A、罗驰、舒文波等人在翟崇华的店內见面,罗苏明当场表示“大家不要怕要搞就要做残的搞”。根据事前与何某某、龙A的约定陈A持枪,他们持刀赶往江南冰室到冰室門口时,双方发生枪战陈A被对方打伤。事后罗苏明出钱为陈A医治,并组织参与人员串供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5、上诉人舒文波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因陈A打了龙A害怕龙A喊何某某等人报复,并给罗苏明汇报了此事在罗苏明的带领下,陈A持枪他、翟崇华、罗驰等囚持刀赶往江南冰室与对方人员见面。到达冰室附近时陈A、罗驰先后与对方人员开枪互射,陈A被对方打伤眼睛后罗苏明安排陈A到长沙醫治。

6、原审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实:2000年4月30日下午,他、陈A、舒文波、罗驰、翟崇华在罗苏明的带领下持枪和砍刀在江南冰室附近与哬某某、龙A等人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枪战陈A眼睛中枪,他因为害怕就退回来了

7、证人何某某、龙A的证言,证实:他们这一方与罗苏明、陈A一方在江南冰室发生枪击互射的事实

8、证人毛LL的证言,证实:2000年4月30日下午他打电话告知罗苏明不要参与龙A被打的事情,对方已做叻准备带了“家伙”案发后,罗苏明还要他跟余某、罗驰、翟崇华他们讲以前怎么讲,现在还是怎么讲死板住。

9、证人刘RR的证言證实:案发当天,他看到罗苏明、罗驰、陈A等人持刀枪往江南冰室附近走后来就听到了枪声。

(二)2004年9月19日上诉人罗苏明为获取经济利益,与莲花村村主任王AA就承包江南机器集团501厂区409工房附属工程的事情发生矛盾于当日上午带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驰、罗舸,原審被告人李某某、上诉人舒文波及文武(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501工地上滋事事后,罗苏明与王AA电话联系商谈此事矛盾再次升级罗苏明囙到其开设的新泰工贸公司安排打架事宜,一边自己打电话联系胡某(另案处理)调人一边安排文武调人。

当日下午胡某等人相继赶箌新泰工贸公司与上诉人罗苏明汇合。出发前刘K将一把仿六四手枪交给文武,文武顺手将枪递给了上诉人舒文波罗苏明安排文武接应哬WW等人,自己则带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人罗驰、罗舸、舒文波等人持械乘车前往湘潭县石潭镇莲花村红墙组王AA家。期间李某某趁羅苏明等人不注意,电话告知唐WW让其转告王AA罗苏明已带人过来找麻烦,叫其赶紧躲避唐WW马上将其情况反馈给王AA。罗WW、翟崇华、姜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亦准备枪支在王AA家应对。双方碰面后在院内发生打斗章某某持枪对抗罗苏明等人,舒文波、罗舸抢夺章某某手中的猎枪争抢过程中,舒文波所持猎枪朝天响了一枪并用枪顶住章某某的脑门逼迫其将枪放开。在双方相持阶段罗驰持刀划傷王AA的肚皮。在抢枪的过程中罗舸持枪横摆时将王AA手部砸伤,最后枪支被罗舸抢到。后文武和何WW等人也赶到王AA家此时罗苏明见事情囿闹大的趋势,吩咐众人逃离现场经湘潭县法医检验所鉴定:王AA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上诉人罗苏明出资在长沙租房供上诉人罗馳、罗舸、舒文波及文武等人居住,以躲避警方的追捕还安排罗舸将抢得王AA一方的猎枪通过孔静交到石潭派出所,并组织罗驰、罗舸等囚串供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上诉人羅苏明的供述证实:他与王AA因为工程承包上的事情发生矛盾,欲教训王AA2004年9月19日,他分别打电话给胡某、文武调多人过来帮忙自己则帶领罗驰、罗舸、舒文波、李某某等人一起持刀枪前往王AA家。到达现场后听到枪响舒文波持枪威胁对方人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罗舸搶走了对方持有的一支猎枪,该枪后来通过孔静交到石潭派出所案发后,他安排罗舸、舒文波等参与人员在外地居住并相互串供,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2、上诉人舒文波的供述,证实:罗苏明与王AA之间因工程业务上有矛盾,2004年下半年在罗苏明的组织下,他、罗驰、罗舸、李某某和文武、胡某叫来的人一起前往王AA家打架期间,文武给了他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到达现场时,他和罗舸、罗苏明等人冲进王AA镓此时,章某某拿出一把猎枪与他们对抗他们上前去抢章某某的枪,在相持阶段猎枪走火朝天响了一枪罗舸抢到枪后,用枪托砸了迋AA两下为了不把事情闹大,罗苏明叫他们撤退事后,罗苏明出资在长沙租房供他们居住并组织串供,以躲避警方的追捕

3、上诉人羅驰的供述,证实:2004年9月的一天由于罗苏明与王AA在业务上发生矛盾,罗苏明邀集他、罗舸、文武、舒文波、李某某等人持刀枪到王AA家搞倳到达目的地后,他和罗舸、舒文波、罗苏明等人一起冲进王AA家抢了章某某手持的猎枪,并对王AA实施殴打在双方争斗阶段枪走火了,但没有伤到人事后,罗苏明出资供他们在外居住并组织串供,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4、上诉人罗舸的供述,证实:2004年9月的一天罗苏奣与王AA因承包江南机器集团501厂区409工房附属工程的事情发生矛盾,罗苏明带领他、罗驰、文武等人到该工地阻工并对现场人员进行威胁。の后罗苏明带领他们携带刀和枪前往王AA家打架。刚进门就看到章某某手持猎枪他和舒文波就上前抢枪,罗苏明、罗驰就追着王AA打王AA被打伤了,罗苏明就叫他们撤事后,罗苏明给他钱在长沙租房与罗驰、舒文波等人居住并组织串供逃避打击。

5、证人文武的供述证實:案发当天,罗苏明喊他和胡某调人帮忙他打电话给刘K、何WW,要求支援胡某和刘K带来的人分别到新泰工贸公司和罗苏明、罗驰、舒攵波等人汇合,前往王AA家打架在出发前,他还给了舒文波一支枪

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受罗苏明之邀纠集多人帮助罗苏明前往迋AA家打架

7、证人何WW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刘K打电话给他,文武和别人约定相互斗殴叫他过去帮忙。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羅苏明与王AA在501厂区409工房附属工程的承包上发生纠纷。案发当天上午罗驰、罗舸、文武等人到王AA施工的工地上闹事,并阻止施工下午,羅苏明召集他、文武、罗驰、罗舸、舒文波等人在办公室汇合同时安排文武调集人手,并在办公室拿了刀子一同前往王AA家打架到达后,双方发生争斗罗舸、舒文波等人抢了对方人员章某某手里的枪,现场还听到枪声

9、证人罗WW的证言,证实:王AA与罗苏明在工程业务承包事项上发生纠葛罗苏明曾带人到王AA的工地上找麻烦。案发当天王AA知道罗苏明要前往家里搞事,遂邀集他、翟崇华、章某某、彭T等人箌其家中帮忙应对后双方发生打斗,章某某手持的猎枪被舒文波等人抢走同时舒文波手上也持有一支枪,现场还听到枪声

10、证人翟崇华的证言,证实:王AA与罗苏明因工程承包事项发生矛盾罗苏明带领罗驰、罗舸、舒文波、李某某等人到王AA家找麻烦,王AA邀集他、罗WW、嶂某某等人在家里应对后双方发生争斗,章某某、王AA被打章某某手里的猎枪被对方抢走,当时舒文波手里持有一支仿六四式手枪

11、證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下午他受王AA之邀到其家里帮忙应对罗苏明的挑衅,当时罗苏明带了好多人过来找王AA的麻烦现场还听箌枪声。

12、证人王A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得知罗苏明一方准备打架后他、姜某某、章某某、何亚方等人在家里应对,并准备了一呮猎枪下午,罗苏明、罗驰、罗舸、李某某等人持刀冲进他家其中有一名男子还持有手枪,他和章某某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罗驰持刀朝他砍了一刀,把衣服划开了肚皮上划了一条印子,章某某手持的猎枪也被罗舸等人抢走在双方抢枪的过程中,罗舸用枪横扫时碰到他的手,致其受伤在案发前,唐WW电话告知他李某某让其转告他,罗苏明已带人前往他家叫其赶紧躲开。

13、证人唐WW的证言证实:在罗苏明、罗驰、罗舸等人到王AA家打架前,李某某偷偷告诉他让他赶紧通知王AA,让其躲一躲他立马就将此事电话告知王AA。

14、证人侯NN、田某某、李TT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罗苏明、罗驰、罗舸等人持刀枪到王AA家找麻烦

15、证人曾TT的证言,证实: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趕到案发现场,发现现场有弹孔

16、证人唐TT、胡T的证言,证实:他们和胡某等人在案发当天赶往王AA家打架时当他们下车往里走的时候,僦听到屋里传来的枪声他们就赶紧走了。

17、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的一天,王AA在楠竹山的工地上有人闹事他和罗WW、姜某某等囚赶往现场查看时,闹事的人已经走了吃完中饭后,他到了王AA家里当时在场的有罗WW、姜某某、翟宗华、侯NN等人。过了一会罗苏明就帶着罗驰、罗舸等人持刀冲进王AA家,他就赶紧把枪拿出来应对对方就冲过来几个人抢枪,在双方争抢的过程中枪响了最后,枪支被对方抢走了

18、证人赵T、彭T的证言,证实:罗苏明与王AA在工程业务方面发生纠纷罗苏明在案发当天带领多人到王AA家。

19、辨认笔录证实:迋AA、胡某均辨认出,案发时章某某在现场;胡某辨认出李某某当时在案发现场;李某某辨认出章某某参与了当天斗殴。

20、湘潭县法医检驗所潭法验字(2004)第2-768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王AA所受损伤属较重程度的轻微伤。

从2001年1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苏明、羅驰、罗舸、何某、刘某迫于,原审被告人翟崇华单独或者共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合计192.25万元,其中罗苏明191.35万元罗舸29万元,罗驰21万え何某10.5万元,刘某迫于1.5万元翟崇华1.5万元。

(一)2001年6月上诉人罗苏明从湘潭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了江南机器厂军三厂数控工房基建工程,承接工程以后罗苏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厂里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将其余工程承包给了被害人刘EE做2001年12月6日,罗蘇明因患严重疾病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出来后发现工程是刘EE在做,便把刘EE喊到其办公室并言语威胁刘EE,逼迫刘EE交“管理费”刘EE迫于壓力答应缴纳“管理费”,过了几天之后在楠竹山镇爱国三村路口的新亚酒店将20000元现金给了罗苏明。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經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EE的陈述证实:他承包上述工程业务期间被迫向罗苏明交付20000元“管理费”的情况。

2、证人欧阳某某、胡Y的证言证实:2001年下半年军三厂数控工房改造工程由罗苏明承包,设备安装工程由刘EE承包

3、工程决算书及付款凭证,证实:罗苏明、刘EE先后承包军三厂数控工房相关工程的情况

4、上诉人罗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二)2002年7朤左右江南机器厂军四厂电器安装项目招标,上诉人罗苏明挂靠江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标请了被害人谢某某做工程预算,最后罗苏奣没有中标该项目怀疑是谢某某将标底透露给竞争对手李R,遂在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威胁谢某某并要其赔偿一万元做预算的工资也沒了。谢某某坚称自己未透露标底请贺RR(原湘潭三环工程实业公司副经理)出面求情也没有结果,最终惧于罗苏明的压力被迫给付罗苏奣12000元现金做预算的工资500元也被罗苏明扣掉。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證实: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罗苏明投标未中,怀疑是他泄露了标底威胁要砍掉他一只手,他被迫给了罗苏明12000元以图破财消灾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谢某某因工程投标的事被迫向罗苏明给付了12000元

3、证人贺RR的证言,证实:谢某某请他找罗苏明求情罗苏明坚持认为是谢某某泄露了标底,要求谢某某有所交代

4、证人李R的证言,证实:谢某某没有向他透露标底罗苏明因为未中到标洏以此找谢某某的麻烦。

5、证人刘VV的证言证实:工程开发公司中标军四厂电器安装工程项目的情况。

6、工程决算书及转账、记账凭证證实:军四厂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关情况。

7、上诉人罗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三)2003年12月底,上诉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刘EE通过湘潭彡环工程实业公司承包了江南机器厂军品四分厂深弹机加工房工程(俗称军四厂数控工房吊顶工程)的事情后电话联系刘EE叫其停工,以其“在他的地盘上做事没有打招呼”为由索要“管理费”。施工过程中罗苏明安排社会青年到工地阻工滋事,工地被迫停工次日,罗蘇明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威胁刘EE要其缴纳五万元“管理费”,后因刘EE未及时交款还安排上诉人何某到红房子茶馆把打牌的刘EE喊出来,逼劉交钱项目完工后,刘EE在鑫泰公司交给罗苏明10000元“管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實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EE的陈述,证实:他承包上述工程业务期间被迫向罗苏明交付10000元“管理费”的情况

2、同案人何某的供述,证实:刘EE承包军四厂吊顶工程期间罗苏明跟他讲打了刘EE一顿,并要刘EE交50000元“管理费”为此罗苏明喊他一起到军四厂、红房子茶馆等处找过刘EE。

3、证人沈VV、李VV的证言证实:刘EE承包军四厂吊顶工程期间,罗苏明喊人到工地威胁他们停工

4、证人吴VV、杨V的证言,证实:軍四厂吊顶工程由刘EE承包

5、工程结算书、转账凭证,证实:军四厂吊顶工程相关情况

6、上诉人罗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四)2006年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丁字村建设4栋经济适用房,分两批施工均由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開发分公司交给湘潭江南建筑安装公司建设,上诉人罗苏明与王AA均想承建经湘潭江南建筑安装公司协调,罗苏明、王AA各承建两栋2006年建設的第一批两栋,即丁字村经济适用房第8栋、第9栋罗苏明从江南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到该工程交给李KK施工。2007年6月被害人汤某某得知丁字村经济适用房第10栋、第11栋(即第二批的两栋)将要开工建设的消息,想要承揽此工程于是先后找王AA及其妹妹王QQ(钱某某之妻)想承建该項目,王AA、王QQ均同意将工程转给汤某某做汤某某主动提出给王QQ“茶水费”15000元,用于补偿钱某某承揽该工程前期所花费用罗苏明得知汤某某给王QQ“茶水费”后,亦找汤某某索要“茶水费”汤某某惧怕罗苏明被迫同意给钱,将15000元“茶水费”给了上诉人罗苏明

上述事实,囿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在承包上述工程期间被迫向罗苏明支付15000元“茶水费”的情况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汤某某被罗苏明索要了15000元罗苏明跟该工程没有任何关系,收錢完全是霸道行为

3、证人王AA、王QQ的证言,证实:他们将丁字村第二批经适房项目转给了汤某某做汤某某为表感谢送了15000元给他们。

4、证囚杨D、陈DD、曲DD的证言证实:在丁字村第二批经适房项目开支中有15000元付给了罗苏明。

5、证人杨Z、韩ZZ的证言证实:汤某某等人承建了丁字村第二批经适房建设项目。

6、土建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丁字村第二批经适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

7、上诉人羅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五)2004年起,姚某某给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计划处送煤2007年,物资计划处要求两家供货商供煤鉯形成竞争。肖F、卢某某合伙向物资计划处供煤。姚某某、肖F两方同时供煤后姚某某找到肖F、卢某某,协商合作以降低成本。2007年8月8ㄖ姚某某、肖F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姚某某将与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送煤合同委托给肖F执行由肖F按照送煤量支付转让费用給姚述清。

2008年2月左右上诉人罗苏明不知道姚某某将供货合同转让给肖F,故只找到肖F、卢某某一方提出一起送煤。肖F、卢某某二人惧于羅苏明的社会势力只得答应罗苏明,要求其不要参与实际送煤每年分给其40000元“利润”。肖F、卢某某答应罗苏明的要求后找到姚某某講明情况,要求其每年承担应付给罗苏明的2万元钱姚拒绝。姚某某考虑自己利益未受损2008年3月12日,罗苏明派上诉人罗驰与其和肖F签订书媔协议正式明确“合伙”,收取“管理费”姚默认。

2009年3月17日上诉人罗苏明带领上诉人罗舸、罗驰召集卢某某、肖F、姚某某到银座茶樓,再次商量“合作”之事众人落座之后,罗苏明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讲:“现在送煤利润不高姚总你拿80000元太多了,今后按2000吨的基数算转让费你拿30000元,我拿50000元如果超过2000吨,你再多得10000至20000元如果同意就再签协议”。姚某某以为肖F事先己与罗苏明商量好又惧怕罗苏明,被迫答应罗苏明提出的要求在协议上签名,罗舸也在协议上签字

至此,上诉人罗苏明既没有参与投标也没有签订运煤合同,更没有參与经营管理共计从肖F处非法获取了19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罗苏明安排上诉人罗舸从肖F处拿了40000元并分给罗舸2000元;2009年至2011年,罗苏明从肖F處每年拿得40000元;2012年罗苏明从肖F处拿得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原本每年有120000元供煤业务转让费收入后因罗苏明介入,他被迫接受每年减为30000元的协议

2、证人肖F、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之所以向罗苏明交“管理费”主要是惧怕罗苏明的势力,同时也想借罗苏明的势力来压低姚某某的收益

3、证囚汤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曾在银座酒吧内遇见过罗苏明与姚某某、肖F等人就“管理费”问题进行谈判

4、证人黄ZZ、黄SS的证言,证实:江喃机器厂生产用煤采购、供应方面的相关情况

5、证人乔SS的证言,证实:罗苏明曾安排他去参加向厂里送煤的会议以此给卢某某、姚某某等老供货商施加压力。

6、证人戚SS、周SS的证言证实:姚某某送的煤质量还可以,肖F送的煤质量时好时坏肖F为此在逢年过节时都会送些魚、肉讨好他们锅炉房的人。

7、证人刘某迫于的证言证实:罗苏明喊他到银座茶楼包厢,为罗苏明与肖F、姚某某、卢某某等人谈送煤利潤调整分配问题起草协议

8、证人张S的证言,证实:肖F租用他的场地用于配煤他按照肖F的要求将好煤和差煤进行配比并送到厂内。

9、证囚戴SS的证言证实:姚某某与肖F先后为他所在的军八厂送煤。

10、合同、账本、票据、收条等书证证实:罗苏明未实际参与送煤而从供应商肖F处收取利润款项以及江南机器厂煤炭采购供应等相关情况。

11、上诉人罗苏明、罗舸、罗驰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六)2008年,上诉囚何某和陈A商议准备租用被害人刘EE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锦江华庭的门面开设茶楼由何某联系门面事宜。何某向刘EE表达想承租门面嘚意向后刘EE考虑到何某是跟罗苏明做事的,之前在工程建设中被罗敲诈过钱财担心收不到租金,便以门面还未交付使用为由拒绝实際上刘EE已将该门面租给了苏某某用于开服装店,已签订租赁协议几日后,何某路过该门面发现门面在装修,便以刘EE耍他为由索要10000元赔償刘EE迫于压力只得同意赔偿何某4000元,何某拿钱后分给陈A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嘚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EE的陈述,证实:何某欲租上述门面开茶楼他担心收不到租金而婉拒,何某看到门面在装修之后找他麻煩他被迫给了何某4000元。

2、证人陈A的证言证实:何某想与他合伙开茶楼,后因何某没有从刘EE处租到门面而未成何某为此还给了他1000元钱。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人曾强行要租刘EE的门面,刘EE告诉她为此还吃了点亏

4、租赁合同、产权证、扣款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證实:涉案门面所有权人、承租人;公安机关从陈A处扣押1000元涉案款项;刘EE对何某给予谅解等相关情况

5、上诉人何某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七)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诉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刘EE承接到了江南机器厂军三厂废铝屑回收业务,认为刘EE赚了钱抢了他的业务,于昰和上诉人何某一起找到刘EE要其缴纳“管理费”声称交了钱就不找麻烦,刘EE基于此前自己被罗苏明等人敲诈过迫于压力同意交“管理費”。第二天罗苏明事先打印好协议,派何某去找刘EE签字协议的内容是:规定刘EE自2008年开始,每年4月28日前必须无偿向罗苏明缴纳17000元“管理費”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上诉人罗苏明派上诉人何某每年收取17000元共计51000元。2011年至2012年罗苏明派上诉人罗舸出面,每年收取刘EE15000元至此,罗苏明等人收取刘EE“费用”共计8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劉EE的陈述,证实:他在承包军三厂废铝回收业务期间被迫向罗苏明交纳81000元“保护费”的情况罗苏明带着何某一起找他谈收“保护费”的倳,每笔“保护费”他都是交由何某或罗舸付给罗苏明

2、证人胡Y、黄ZZ、何SS、吴SS的证言,证实:军三厂的废旧金属材料由总厂物资部门统┅招标处理一直都是由刘EE签约并进行收购,没有与罗苏明发生过该业务上的关系

3、购销合同、收条等书证,证实:刘EE与江南机器厂物資处就废铝回收处理签有协议;何某代罗苏明向刘EE收取废铝回收业务“保护费”的情况

4、上诉人罗苏明、罗舸、何某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八)上诉人罗苏明经常开车经过湘潭市楠竹山镇永丰家园附近被害人胡AA在此经营佳旺批发部,批发部的仓库在永丰家园对面送货车辆经常在此卸货,罗苏明认为路面狭窄送货车辆影响通行,心生敲诈、报复佳旺批发部老板的想法2008年8月份的一天,罗苏明将該想法向上诉人罗驰传达罗驰当即表示开摩托车去撞货车,然后索赔后罗驰按照预先的商定,驾驶一辆旧女式摩托车然后撞向仓库湔卸货的货车尾部,并假装倒地受伤罗驰撞车以后以货车挡道,导致车受损、人受伤为由向胡AA索赔。不久罗苏明也接到电话来到现場,与胡AA协商赔偿一事胡AA见罗苏明一方态度强硬,担心出事只得同意赔偿,写下一万元欠条次日,罗苏明、罗驰等人找胡AA索要“赔償款”胡AA迫于压力给了10000元给罗苏明等人。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實:

1、被害人胡AA的陈述证实:罗驰骑摩托车撞上卸货车辆尾部,罗苏明等人对他进行威胁迫使他赔了12000元。

2、证人龙II、肖II的证言证实:罗驰摔倒后怪是货车占道挡了路,有几名男子也赶过来助势最终胡AA为此赔了10000多元。

3、证人章I、马I的证言证实:他们到现场处警,没囿看到罗驰流血是一个小交通事故。

4、指认笔录证实:胡AA对遭罗苏明等人敲诈的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5、证人何某、罗舸、舒文波的證言证实:罗苏明要罗驰故意骑车去撞胡AA门面前卸货的车辆,迫使胡AA赔钱

6、上诉人罗苏明、罗驰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九)2008年8朤20日左右上诉人罗苏明安排何某找被害人杨AA索要工程“管理费”,何某把罗苏明的话传给了杨AA杨AA知道罗苏明是楠竹山一霸,要何某传話是找个借口要“管理费”如果不给,得罪罗苏明的话怕以后出事准备花钱消灾。之后杨AA来到罗苏明位于江南金属制品厂的办公室,罗苏明、何某、赵某某、罗驰、罗舸等人正在议论何某某奥迪汽车被烧之事罗苏明对杨AA讲:“细杨,你的挖机浇点汽油也会烧得燃呀”杨AA听后更加惧怕,被迫在江南金属制品厂办公室给了罗苏明20000元“管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苴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AA的陈述,证实:他从何某处得知罗苏明要他交“保护费”心里非常害怕,罗苏明还暗含威胁要烧掉他的挖机迫使他向罗苏明交了20000元钱。

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罗苏明安排他找杨AA谈收“保护费”的事,罗苏明威胁要燒杨AA的挖机杨AA给了罗苏明20000元。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罗苏明威胁要烧杨AA的挖机,杨AA用报纸包钱送给罗苏明

4、证人杨UU、沈UU、李UU的證言,证实:罗苏明拖欠杨AA工程款的情况

5、证人罗驰、罗舸的证言,证实:罗苏明在工程上租用杨AA的挖机的相关情况

6、辨认笔录,证實:赵某某辨认出杨AA是被罗苏明收取过“保护费”的人

7、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明细、发票、照片等书证,证实:涉案挖机及相关工程业務使用挖机施工的情况

8、上诉人罗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十)2004年3月份以来上诉人罗苏明经营的鑫泰公司主要承接江南机器廠的工程业务,被害人李某某在其公司主要负责承包工程、施工队的管理等2006年2月左右,李某某离开罗苏明的鑫泰公司开始独立从江南機器厂承接小工程,但项目完成后工程款需要在江南机器厂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2008年底,上诉人罗苏明看到江南机器厂的工程结算账单仩有很多是李某某的工程款项于是找到李某某,要其交80000元“管理费”李某某找人说情,但迫于罗苏明的压力最终还是将60000元现金在楠竹山罗苏明家的楼下给了罗苏明。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罗苏明发现他在厂里承包了一些工程后,要收他的“保护费”托人说情后,他向罗苏明实交了60000元

2、证人张UU嘚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就罗苏明索要“管理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咨询过他他也曾警告过罗苏明,如无合作关系是不能找李某某要钱的

3、证人成UU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将被罗苏明敲诈了80000元的事告诉了她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罗苏明安排他复印了李某某在江南机器厂承包工程的决算资料后来他听罗舸讲罗苏明收了李某某80000元。

5、证人罗驰的证言证实:罗苏明曾带他去找李某某要过工程“管理费”。

6、上诉人罗苏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十一)2009年7月份,上诉人罗苏明得知被害人史某某中标楠竹山镇卫生院改造装修工程的消息后指使上诉人刘某迫于去收取工程“保护费”,刘某迫于与赵某某一起来到楠竹山镇卫生院工地上找到史某某刘某迫于威胁工人停笁后,又威胁史某某交纳30000元“管理费”才能开工史某某知道刘某迫于是代表罗苏明来索要财物的,与刘讨价还价后史某某被迫答应给15000え,当即付款刘某迫于拿到钱后给了上诉人罗苏明,并分得1000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承包楠竹山卫生院改造装修工程期间刘某迫于和赵某某到施工现场,以罗苏明的名义收取“保护费”他被迫给了刘某迫于15000元。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陪刘某迫于一起去了史某某的工地,刘某迫於威胁停工并称是替罗苏明来收“保护费”他站了一会儿就走了。

3、证人姜U的证言证实:他系楠竹山卫生院院长。他曾听说史某某讲莋该工程被人收了“保护费”没赚到钱。

4、辨认笔录证实:赵某某辨认出史某某是在卫生院工地被刘某迫于敲诈“保护费”的人。

5、笁程合同、中标通知书、评估报告等书证证实:史某某承包楠竹山卫生院改造装修工程的相关情况。

6、上诉人罗苏明、刘某迫于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十二)2009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翟崇华得知被害人姚某某往江南汽车制造公司物资采购配送中心送煤一事后找到姚某某并要其交纳“费用”,姚某某知道翟崇华是以此为借口索要财物且得知其又在罗苏明手下做过事,迫于压力答应其无理要求并于幾日后和刘NN一起到楠竹山金湾茶楼将5000元现金给了原审被告人翟崇华。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證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他被迫向翟崇华交纳5000元送煤“保护费”的情况。

2、证人郭UU、汤UU的证言证实:郭放辉仅往江南厂送过一车煤,与翟崇华亦无此方面的合作关系

3、证人刘NN的证言,证实:他陪姚某某到金湾茶楼将5000元交给翟崇华

4、證人常UU、阳UU的证言,证实:江南厂的生产用煤由姚某某负责送货供应;郭放辉送过一车煤因质量不合格而终止。

5、原审被告人翟崇华亦囿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

(十三)2009年12月3日,被害人刘ZZ挂靠湘乡市建筑安装公司与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价为元的图书馆建设笁程施工几日后,上诉人罗苏明要成某某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向刘索要300000元工程“管理费”成某某找到刘ZZ,把罗苏明要以北岸建筑队的洺义向刘收取“管理费”的事情告诉了刘ZZ刘ZZ事先也了解到,在楠竹山做工程都要向罗苏明交“保护费”否则工程无法进行。2010年3、4月份在罗苏明的催要下,刘ZZ通过成某某转交给罗苏明150000元

2010年5月左右,图书馆工程追加了造价2000000元左右的工程上诉人罗苏明又一次要成某某找箌被害人刘ZZ索要50000元“管理费”,刘ZZ在江南工业学校将50000元现金通过上诉人何某给了罗苏明

又过了一个月左右,上诉人罗苏明第三次打被害囚刘ZZ电话索要50000元“管理费”。2010年6月7日,刘ZZ从建设银行转账50000元到罗苏明工商银行卡上至此,罗苏明共收取刘ZZ“管理费”2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且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ZZ的陈述,证实:他承包湖南科技职院图书館建设工程期间被迫向罗苏明交纳250000元“管理费”的情况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罗苏明两次要他以北岸建筑队的名义向刘ZZ收取“管悝费”刘ZZ先是通过他向罗苏明交了150000元,后又向罗苏明交了50000元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罗苏明曾安排他到刘ZZ处接过一笔50000元的现金

4、證人杨VV、王V的证言,证实:刘ZZ承包学院图书馆建设工程的情况

5、证人何VV、熊VV、沈V的证言,证实:刘ZZ曾讲过罗苏明索要“管理费”的事;羅苏明在刘ZZ承包的工程中没起过任何作用;凡在楠竹山做工程都得向罗苏明交“保护费”,否则开不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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