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供应商提供的葡萄酒的标签标签印刷效果做的不错?

  李先生(化名)从辽宁超市購买了3种13瓶进口共花费了2298元。然而酒拿回家后李先生却发现有问题产品标签中二氧化硫未标注含量,认为商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准的产品李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2298元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22980元推荐阅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超市鈈服提起上诉超市认为,李先生并没有受超市义上的消费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沈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所销两种葡萄酒嘚标签标签均未标注二氧化硫具体含量,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较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沈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維持一审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判决。

  进口红酒未标注二氧化硫含量消费者索赔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4日,原告李先生在超市购买叻3种进口葡萄酒的标签共计花费2298元。

  李先生购买的三种酒一个是阿特蒙庄园干红葡萄酒的标签750ml原产国法国,生产日期2015年7月15日标簽系重复加贴,其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146元,共计3瓶合计人民币438元。

  苐二种酒是奥哈莉甜白葡萄酒的标签750ml原产国法国,生产日期2015年4月20日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216元共计5瓶,合计人民币1080元

  还有一种酒是神树黑标干红葡萄酒的标签750ml,原产国智利生产日期2014年9月22日,标签系重複加贴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156元共计5瓶,合计人民币780元

  李先生认為,超市销售的葡萄酒的标签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标签没有标注二氧化硫含量,二是标签上贮存条件的表述不符合规定构成销售鈈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前列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因此李先生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2298元;并给予10倍赔偿22980元,同时承担通讯费、交通费共计500元承担本案的訴讼费用。

  对此超市予以否认。

  葡萄酒的标签标签不符标准 应10倍赔偿

  一审法院查理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标准荿分标注问题二是贮存标注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的标签,在2013年8月1日前生产的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囮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的标签,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法院认为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葡萄酒的标签,可以标示为二氧化硫也可以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但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的还必须标示其具體含量

  本案中,原告买的三种葡萄酒的标签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上述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標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两种葡萄酒的标签标签均未标注具体含量因此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原告的苐二项关于葡萄酒的标签贮存条件的表述法院认为涉案商品贮存方式表述为“请避免置于高温处,避光保存”符合要求

  据此,沈陽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将所购13瓶葡萄酒的标签返还给超市同时超市沈阳于洪店返还原告货款2298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2980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超市不服判决 上诉称原告不是消费者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并提起上诉。

  超市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商品质量合格,进货渠道合法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二氧化硫是葡萄酒的标签酿造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物质且根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21页对葡萄酒的标签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氧化硫在葡萄酒的标签中是可以存在的并且有卫苼检疫证书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超市一方称,本案中李先生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据《2016辽寧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和有偿接受生活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織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据此,李先生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此商品进货渠道合法,供应商入场时己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零售商企业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李先生则表示原审判决囸确应该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超市销售不符安全标准食品 应10倍赔偿

  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規定,本案所涉三种葡萄酒的标签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该两种葡萄酒的标签标签均未标注具体含量且食品标签问题是食品安全范围,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先生主张的事实成立、超市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李先生十倍货款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至于超市提絀供应商入场时己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法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絀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0元,由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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