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被安置却不安排上岗,被买断工龄的退伍军人能重新安置上岗吗?

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齡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發,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条】

伤残军人应当到当地勞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套入工伤级别可以享受职工工伤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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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退伍06年安置在某局底下一个2級机构企业,但是单位以人员超编为理由一直没安排过上岗(直到09年单位破产)期间单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以外,并没发放任何生活费不得已我选择外... 04年退伍,06年安置在某局底下一个2级机构企业但是单位以人员超编为理由一直没安排过上岗(直到09年单位破产),期间單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以外并没发放任何生活费。不得已我选择外出打工。09年单位电话通知我破产改制失业按工龄买断得3万元。得箌买断补偿费却从未安置上岗工作能获得重新安置吗?把转业兵安置在即将倒闭的企业就是一种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行为,形式上已經安置而实际只是完成形式上手续转接安置任务,根本没引起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退伍军人被安置工作后,用工单位不安排上岗那麼只要单位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工资和缴纳社保金的,而且按照安置部门与单位签署的用工合同有三年稳定用工期的,那就是政府部门安置工作的责任

如果在三年内单位因为改制、破产等原因导致被安置的退役军人下岗的,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还有责任为其偅新安置工作的。

至于退役军人自我买断工龄的退伍军人而至失业的安置工作三年稳定工作期后下岗、失业的,政府部门就没有义务和責任重新予以安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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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与退役军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企业改制、倒闭的情况下签订买断工龄的退伍军人协议合法的,这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而是公司内部的自我合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軍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狀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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