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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世良与被告尤辉、宁波鼎亨鼎亨汇通尤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尤辉(****8154)、宁波鼎亨鼎亨汇通尤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世良与被告尤辉、宁波鼎亨鼎亨汇通尤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尤辉应于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良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二、被告宁波鼎亨鼎亨汇通尤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尤辉应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中未归还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世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2 614元,应收2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95元,共计3 395元由被告尤辉、宁波鼎亨鼎亨汇通尤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官方微博:宁波海曙法院    官方微信:宁波海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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