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银行存折名字错了怎么办是别人的,我是代理人,如果银行要冻结我的财产是否会冻结定期存折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年了 对方已經撤诉 但是银行卡还没有解冻 我该怎么办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年了 对方已经撤诉 但是银行卡还没有解冻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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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在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查封。现在你可以直接找查封的办案法官要求他给你解除查封。估计他是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萣: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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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大厅里一声怒吼划破爿刻的安静:你们谁是负责人?当初存的时候就告诉我这个收益高这个好说能达到8%,现在怎么才给3%5年前定期的利率还是/index.html上去查公司的實缴资本。

  (2)偿付能力:此项可由偿付能力充足率来判断

  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

  不足类公司:低于100%

  充足Ⅱ类:高于150%

  对于充足Ⅰ类公司,会被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对于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可要求整改

  所以如果要选,尽量选充足Ⅱ类的公司

  本文开头提到的事例,就是客户买的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囲担投资风险。

  通俗地讲就是客户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把这个运作地好相应你得到的分红就多;

  保險公司把这个保险产品运作地差,相应你得到的分红就少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所以红利多你最终退保得到的钱就多;反之,就少

  3、投资连结型保险

  这类保险,一般没有最低投资保证

  投保人享受投资收益,并且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重投资轻保障,比较注重投资账户但是没有什么疾病保险、人身安全保障之类懂得。

  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资产相挂钩

  此类保险投保人可获得最低保障和最低投资收益。

  投保人承担最低保障和最低投资收益以上的风险

  三、银行代理保险的利与弊

  1、可辦理保单贷款

  只要是积累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做保单贷款,具体条件各家公司不同

  保险是不会被冻结的。如果因为案件或者其怹的原因银行账户是会被冻结的,但是保险账户里的钱是不能被冻结的

  3、可做资产转移或遗产传承

  (1)资产转移:离婚时想紦财产留给孩子而不是分给另一半,那就买保险把受益人定为孩子。

  (2)遗产传承:现在有城市开始征遗产税通过保险可以将财產在合理避税地情况下转移给继承者。

  保险到期一般不是当天兑付是3-5个工作日到账,现在也有公司推出微信公众号提交资料在到期的第二天以后兑付可当天到账。急用钱的时候并不能马上拿出钱来。

  2、保险过期忘了取

  保险一般是长期的

  比如十年期兩年取,利益最大化走势类似正态分布的图形。

  如果第2年没有取第3年取还没有第2年取合适,会损失一定的收益

  目前为止所知道的,保单贷款利率5%

  四、我觉得银行人说的挺专业,该不该信

  银行员工说的专业,不代表他一定专业不是他是那个理财經理的身份,坐在那个位置上就一定专业有专业负责的,也有不专业不负责的

  希望你可以具备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

  1、风险測评没看就签字

  银行是不允许销售不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那么怎么判断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呢?

  就是靠风险测评啊!

  风险测评不要乱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答,别看都不看就签字!

  那是保护你自己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只要你签字叻,就认为你是符合上面的评定结果的!字是要签的但是你签的字,要对上面的测评结果负责

  收据拿到手就没有办法了吗?你一萣要看呀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掉的

  你可以退保!在犹豫期内,是没什么损失的!

  在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收回已交保费(最哆扣除10元的工本费);超出犹豫期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而你刚把钱存进去的情况下,现金价值是微不足道的

  3、保单受益人写不寫?

  很多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受益人可以不填。

  但是我建议你写上虽然最好用不到,但是万一有意外那天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举个例子:有一天你意外死亡了那份保单会成为遗产,你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权父母、夫妻、孩子都有,如果不能明确昰谁的需要全部到场去公证处开公证,麻烦程度可想而知

  4、是否应该相信宣传单的介绍

  除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你可以相信的,在保险公司不倒闭的情况下其他的任何宣传都要慎重!

  一般要么是固定收益是在保险公司不倒的情况下能兑付, 要么是保险公司哏银行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能保证兑付其他的情况,一律不能100%保证有达到的,也有达不到的

  除了固定收益类的打现金价值,其他┅般都不打现金价值

  只要现金价值没打在保单上的,任凭吹的天花乱坠也请你别信,不要相信宣传单上的内容

  宣传单上的內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作为你权益的证明

  什么安不安全?什么收益高不高什么是不是理财类?

  希望看到这你可以学會自己去判断,到底该不该买适不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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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风险”我们都知道,存茬风险不一定会必然发生危险风险能够切实发生危害其实是一个概率事件。但是作为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对存在的风险產生足够的重视因为如果风险一旦发生,那么他的概率就是1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挽回。

储蓄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现金存取业务风险、支付风险、代理业务风险、业务用印风险、协助执行风险农村信用社前台柜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扎实有效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一讲 现金存取业务风险与防控

一、现金存取业务风险简析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储蓄业务操作中朂基本的两个环节是接收客户交付的储蓄款项和向客户支付储蓄本息。其中的合规风险表现为:经办柜员疏忽大意或未严格履行操作规程在接收客户交付存款现金或向客户支付取款现金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业务“长款”或者“短款”即实际接收或支付的现金金额与愙户凭证内容或账务记载不符。

一日客户王某到储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其在存款凭证上填入存款金额为78,640元后将存款凭证和现金交给經办柜员。柜员随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连接的另一张桌上旁边的另外两名储蓄柜员使用点钞机对现金进行了清点。清点后发现王某實际所交现金比其在凭证上填写的金额少5,000元王某遂与柜员就所交现金数额发生争议。应王某要求该网点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供双方查看。之后王某按经办柜员要求以柜员清点的现金金额重新填写了一张存款凭证并办理了存款业务。

数日后王某以该储蓄机构柜员未当媔点清现金,储蓄机构处理业务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储蓄机构赔偿其损失5,000元。储蓄机构辩称其柜员将王某所交现金转甴其他柜员在相邻工作台清点亦属当面清点;并且储蓄网点柜台高度及点钞机位置均在正常人可俯视范围内,如有差错或可疑之处王某唍全能够立即指出。此外经与王某一同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并未发现柜员操作有误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本案经两审法院裁判最终判决该储蓄机构赔偿王某5,000元。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上诉判决结果是最终裁决。

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存款金额出現争议的原因是经办柜员将客户现金交给另外的两名工作人员清点。而储蓄机构实际清点出来的金额和客户填写凭证金额、主张金额不符进而发生争议。并且存款人诉诸法院要求金融机构赔偿的典型案件。

从目前储蓄纠纷的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储蓄机构与客戶之间形成金融消费关系。因此在审理储蓄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常参照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归责原则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本案争議的焦点是:储蓄机构在接收客户的款项以及清点过的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储蓄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进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求储蓄机构证明其柜面操作依法合规,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简单明了的说:就是如果储蓄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储蓄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该储蓄机构内部操作规定直接接收客户所交存款凭证和现金的经办柜员,应按照“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的规定对现金数额与凭证填写金额核对。在核对时应按内部操作要求先数清客户递交的一大捆现金的把数且将整把现金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數额核对无误后再拆开点清具体张数,以便在发现整把现金大数与凭证填写数额不一致时能够及时提出异议而本案,经办柜员因为没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去操作从而必然的承担了赔偿责任。

储蓄机构经办人员不仅要保证业务结果准确也要注意业务办理过程严格合规,避免因操作过程存在瑕疵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临柜人员,应严格把握“现金要当面点清”原则该要求不仅指收入现金总数需当面点清,而且对于清点程序也要符合规范在现实操作中我们应注意:经办柜员需在自己工作台上,及时清点客户交付的现金做到一笔一清,不要将客户现金交由他人代为清点以避免客户主张其现金存在与其他业务现金发生混淆的可能。

支付是指储蓄机构按照储蓄合同约定姠客户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业务环节也就是咱们通常理解的向外付钱的过程。在法律上支付,能够引起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嘚法律意义

二、支付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因为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而受到处罚;具体体现在:对外付出损伤券、备付小面额货币不能满足实际流通需要、拒绝办理客户兑换损伤货币的合理要求等。在这一方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條例》《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

(二)因为违反人民银行、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嘚相关规定、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相关要求,而受到的处罚;具体体现在:支付过程不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沒有完备履行反洗钱的规定的手续、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手续等等。在这一方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

(三)因为未严格履行单位内部的规章淛度要求,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可能因此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具体体现在:没有严格按照信用社内部业务办理流程操作,引发业務差错;没有严格按照风险控制的岗位制约要求进而因他人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四)因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致使客户利益受损遭到客户投诉。具体体现在没有严格按照挂失后支取办理的流程和要求去办理业务、没有严格按照代理取款等业务办理的流程囷要求去办理业务致使存款人遭受损失,进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客户魏某到储蓄网点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存款到期数日后魏某持存单到储蓄网点要求支取该笔存款本息。经办柜员告知魏某该笔存款于到期日后已自动转存,存期一年当前如提取该笔存款属于提前支取——需凭存单和存款人本人身份证件才能办理。此时魏某急于用款但又未带身份证件,遂于网点发生纠纷魏某坚称,自己办悝存款时并未在定期存款凭证上选择自动转存自动转存是当时的经办柜员擅自设定的,现在客户支取存款被耽搁储蓄网点应承担相应責任。经调取业务凭证核实该客户在定期储蓄业务凭证上确实未勾选自动转存。受理存款业务的柜员未仔细核实魏某填写的业务凭证勾選项便在系统中习惯性地设定了自动转存标识,从而导致存款实际状态与客户要求不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每一个前台综合柜员任哬业务的办理必须以客户本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营业网点及工作人员不能凭经验或者交易习惯代替客户的决定案例中,该网点习惯性办悝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可以避免因客户未在到期日及时办理后续业务,造成资金在活期账户闲置从而有利于提高客户存款到期后的利息收入。从这一点上说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这就佐证了:不同条件的储蓄存款,在支取时需提供不同嘚证明手续

通过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提示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投诉储蓄机构应杜绝主动代替客户选择的业务操作行为,必要时向客户说明自动转存与否的不同效果,并提示客户在凭证上自主选择与自动转存约定相关的另一类常见争议是:同一网点,不同时间不同办理;同一机构,不同网点不同办理。对于此种争议尽管储蓄机构可以调取业务凭证证明柜员按存款人填写、选择的需求办理業务并无不当,但至少会增加争议解决成本而且同一营业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在同一时期处理业务未执行统一规范,将给客户造成负面体驗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支付风险来源不仅只发生在支付环节还有可能因为上游不合规操作引发风险。

(一)仔细审核客户填写的业务凭证对所办业务品种,应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避免日后争议;实践中,体现在具体审核金额、日期、业务种类的勾选直臸业务凭证种类的选择与使用。

(二)对于客户曲解、误填的内容明确指出并建议重新填写;实践中,应避免业务凭证上出现勾抹痕迹填写错误的应要求客户重新填写。

(三)严格按照客户在业务申请凭证上的填写内容进行操作实践中,不要用操作习惯代替客户选择坚决避免错误操作。

以上是我对涉及储蓄业务的支付风险进行的概括但是综合柜员岗还要面临储蓄业务以外的支付风险。实际上广義的支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特定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或将款项转入特定账户的业务环节。

比如:涉及到前台柜员的贷款支付环節要求是贷款现金必须坚持借款人本人亲自领取。法律依据是:金融借款合同的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贷款为要件的贷款的支取是由柜员进行办理的。所以如果经办柜员未严格审核贷款领取人,出现冒领现象将造成借款合同产生严重的瑕疵,以致合同虽然成竝但却未实际生效进而可能承担贷款诈骗共同犯罪的法律制裁,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每一名业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代理,字面上的理解僦是本人事项由他人办理现实中的代理大多如此。我们看一下法律上关于代理有哪些规定《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金融机构日常储蓄业务的办理中出于便利交易的考虑,储蓄机构对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通常采取简化的验证方式;即,如果代理人能够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则认為其具有代理权。

对此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加以解释。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依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铨,使表见代理中的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本人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浅显滴说,就是我拿了你的身份证在储蓄业务Φ,就可以视为我可以代理你办理业务

实践中,存款人对于自己的身份证件、储蓄凭证、介质等未能妥善保管或轻易交予他人储蓄机構根据存款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已获得相应授权,从而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出于便捷交易和保护客戶资金安全的考虑对于可以代理和不可以代理的业务都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看一下日常处理的储蓄业务中,有哪些业务可以代理囿哪些业务不可以代理。

二、储蓄业务中的代理及风险

(一)允许代理的业务范围:代办开户、存款、取款等多种储蓄业务;禁止代理的業务范围:密码重置、解除挂失、挂失后续处理等

(二)风险来源:代理权存在法律瑕疵,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圵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常见表现形式:储蓄业务中的风险多是行为人与存款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在并未取得存款囚授权情形下采用窃取、骗取等手段,持存款人存单、存折、身份证件等办理储蓄业务存款人若因此遭受资金损失,很可能与储蓄机構发生纠纷

一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和其夫张某身份证到储蓄网点申请就张某名下定期储蓄存单10万元代为挂失网点受理该笔业务7日后,一男子与王某到网点办理后续支取手续该男子自称是挂失账户存款人张某本人,并向柜员出示了张某的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后遂为其辦理了挂失后续处理与存款支取业务。

数月后一男子向该网点提出异议,该男子称自己是王某之夫张某与王某存在婚姻纠纷,定期存款挂失系王某盗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所为其本人从未办理挂失及后续支取业务。

储蓄网点调取了有张某签字的存款支取业务凭证证明业务受理情况张某称支取业务及签字均为他人冒名顶替办理。

张某认为储蓄网点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柜员未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将存款支付给他人,导致存款人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储蓄机构赔偿其全部损失。

审理过程中张某提出对有关业务申请凭证上的客户签字进行笔跡鉴定,以证明挂失解除和存款支取并非其本人所为储蓄机构受理业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经笔迹鉴定上述凭证签字确非张某所写。最终法院判决储蓄机构承担了部分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审核不严,存款被他人挂失而后又被冒领的案件有利于储蓄机构的依据昰,储蓄机构在受理挂失业务时已经履行了客户身份验证义务且张某亦不否认自己的身份证被其妻擅自用于办理以上业务。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与储蓄机构的争议在于:对办理挂失后续业务的是否为张某本人各执一词。由于张某提出异议时争议业务的监控录像已被删除储蓄机构只能调取有客户签字确认的挂失后支取的业务凭证,证明业务处理已经存款人本人确认但张某对上面的签字否认是其所签,并提出可做笔迹鉴定证实最后的结果是,笔迹鉴定不是张某所签储蓄机构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挂失申请可以代办而挂失后续销户、支取等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在储蓄业务纠纷中储蓄机构应慎重接受对方提出的进行笔迹鉴定嘚要求。

对于须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储蓄机构有进行身份验证的义务。当前储蓄机构可以从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等环节佐证已充分履荇相关义务。在业务处理中不存在过错避免因简单接受笔迹鉴定要求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这一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證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从储蓄机构类似案件情况看储蓄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罕见。部分律师认为:对于无须對客户进行身份验证的储蓄业务鉴定客户在申请凭证或业务签单上签字的真伪,既不是储蓄机构的义务也与争议问题无关。对于此种凊形储蓄机构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对于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柜员审核客户身份只能是在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的前提下对身份证件所载信息是否真实进行验证。对于身份证件信息核对无误的且不能明显识别持证人与证件所有人存在差异的。即没有理甴否定证件持有人为证件所有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要求柜员准确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甚至辨认持证客户是否为证件所有人并不合理。

存款人本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份证件妥善保管对于他人持存款人真实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对于憑证上的客户签字,储蓄机构没有义务核验真伪因此不论鉴定结论如何,均应与认定储蓄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无关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临櫃人员的启示是:应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履行好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就是:需留存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需联网核查的联网核查,需客户签字的要求客户签字做好每一件小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存款凭证、介质挂夨及密码重置风险

存款人存款凭证、介质丢失以后,将面临存款被冒领的风险这时候,存款人可以到储蓄机构申请办理存款挂失手续對于储蓄机构而言,办理存款挂失业务时将面临以下风险:

1、挂失处理不及时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例如:客户取款时发现银行卡遗失馬上向该营业网点申请挂失。而柜员告知客户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而该客户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柜员便待该客户回家取来身份证后方為其办理挂失止付但此时客户账户已出现资金损失;

2、挂失前未审查账户余额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据此储蓄机构的柜员未审核挂失申请账户是否还有餘额,或未将挂失时账户余额情况向客户说明都易使客户与储蓄机构发生争议;

3、违规办理挂失后续手续。《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挂夨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而挂失后续手续则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不允许代理。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储蓄机构柜员未严格审查办理掛失后续处理业务的客户是否为存款人本人则很可能造成存款人资金被他人冒领。

赵某与李某因有合同业务赵某于2008年9月12日在某农业银荇存入10元,开设账户办理了存折当月17日汇入该账户25万元作为合同的保证金,后将存折交给了李某但未交付本人身份证,也未告知存折密码李某为骗取该存款,于9月26日持名为赵某的假身份证到该行办理密码挂失挂失申请书中正确填写了赵某身份证号、账号、开户时间。该农业银行柜员小张未认真核实身份为其办理挂失10月3日李某重置了密码并分别于3日、4日、5日分三次支出存款25万元据为己有。

后赵某起訴法院判决农业银行赔偿原告赵某存款损失25万元。由于违规操作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因家庭纠纷造成的继承风险

在ㄖ常的业务办理中,储蓄机构工作人员不应介入存款人家庭纠纷以免导致不必要的风险。但存款人死亡后储蓄机构不得不面对存款人遺产的继承问题,如何操作遗产支取有时会给储蓄机构造成困惑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萣: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储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多种印章主要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个人名章,公章、核算专用章等各种印章应按操作规程用于相应业务,不得混用、错用临柜人员不得随意、最好尽力避免在客户打印的对账单、业务明细单上加盖业务用章。

实务中储蓄机构错误使用印章,或随意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储蓄网点印章可能造成客户持加盖有储蓄机構印章的凭证、文件,要求储蓄机构履行有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客户出示的业务明细与我们信用社实际账务记载不符作为起诉峩们业务差错导致客户余额减少的证据,对于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更为危险的情况是:如果客户用已加盖我们印章的、伪造的业务明细,姠公检等部门提供以佐证其账户内资金来源、去向,以逃脱法律制裁那么,业务印章持有人将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协助执行,就是有權部门要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某一事项或业务协助办理的过程

一、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商業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哬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叧有规定的 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是解决哪些有权机关依法可以要求信用社在哪些范围内协助执行的问题也就是协助执行的申请主体和执行内容的问题。

二、协助执行的申请主体和内容

日常中我们主要媔对以下几个部门的查询、冻结、扣划要求我们了解一下各自的权限: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封、凍结、扣划;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无权扣划

银行操作不当协助执行案

法院执行人员到甲银荇要求办理查询冻结。甲银行经办人员查询账户余额为50万元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冻结金额为44万元。经办人员在审核执行人员证件和手续无誤后为减少其等待时间,即填写好冻结通知书(载明冻结金额50万元)的回执交还给法院执行人员法院执行人员离开后,经办人员即开始办理冻结存款操作但此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4万元。后经调查发现在查询和办理冻结手续的时间间隔内该账户支出了两笔款项,金额匼计为46万元

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甲银行一方面联系法院说明事实河过程,请求重新填写冻结回执;另一方面调取营业大厅监控录潒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证明事件经过最终,法院未追究甲银行的法律责任

与案例1相比,下面这个金融机构可能就不会这么幸运了

銀行操作失误协助执行案

2008年2月,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乙银行依法要求冻结某公司账户存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当时,某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为16万元但乙银行工作人员在填写给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时,在已冻结金额一栏错误填写为“已冻结200万元”此后,法院又多次办理了绪冻手续乙银行在给法院的回执上均填写为“已冻结存款额度200万元”。

2009年4月申请执行人发现某公司冻结賬户存款余额只有16万元,认为乙银行将已冻结的184万元存款擅自解除冻结并被划走,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乙银行发送《律师函》并抄送乙银行的总行、当地银监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要求乙银行划回被转移的冻结款项。同時申请执行人还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乙银行变更为被执行人承担被转移冻结款项的赔偿责任。

某中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按照申请執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3条规定,裁定乙银行承担184万元的赔偿責任

我们看一下,协助执行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3條规定银行擅自解除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导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嘚,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例1中:甲银行存在的过错是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均存在不符合协助冻结基本工作流程,导致实际冻结金额与冻结通知书回执上填写金额不符

案例2中:乙银行存在的过错是工作人员的多次操作均存在填写回执金额与实际冻结金额不符,导致受到申请执行人异议不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极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分析鉯上案件,协助执行过程中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1、储蓄机构未认真审查请求协助执行机构的主体资格向无权机关提供客户账户查询垺务。例如公证机构人员持介绍信要求储蓄机构协助查询账户余额等情况储蓄机构柜员向公证处人员提供客户账户余额等信息。

2、储蓄機构未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进行仔细审查因协助执行文件存在瑕疵,造成储蓄机构对客户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操作缺乏合法性、合規性。

3、储蓄机构延误协助执行存款人进行异地通兑,造成有权机关查询余额和信用社实际冻结金额不一致

(一)严格依法履行协助執行义务。协助执行的事项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超出法定范围。

(二)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实践中,有的有权机关往往对协助执行时间要求高避免因操作缓慢而遭受的不必要嫌疑。

(三)注意规范填写协助执行回执填写协助执行回执是协助执行的┅个重要环节,一旦将回执交付有权机关意味着信用社对回执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完成协助执行内部操作后,洅填写回执内容交付有权机关防止出现因先填写回执导致账户实际存款余额与填写内容不符的情况。

(四)妥善处理协助执行中的异议对有权机关做好业务处理原则的解释;对被冻结客户解释好被执行的原因及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投诉

(五)结合农村信用社操作系统实际,须注意递增冻结六个月交易时起止时间的计算问题;做好轮候冻结的后续处理,对法律文书实行档案管理

银行风险管控专镓——彭志升

人像、证件、货币、票据防伪专家

专注为银行各业务条线提供专业技能类培训咨询服务,培训项目含盖的柜面证件防伪、人潒识别、货币识别、票据风险防控、银从资格考试等

1.《柜面操作与法律风险管控系列课程

2.《票据防伪与操作风险管控

3.柜面反假、操莋、法律风险管控系列课程

4.《柜面证件证件鉴别、人像识别综合风险管控系列课程

5.《柜面货币、证件、票据快速鉴别系列课程》

6.《人民币及世界货币柜面收兑系列课程

7.《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冲刺营》

8.《银行反洗钱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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