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一篇_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
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北京市采暖期的采暖价格为: (1)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2)锅炉供暖价格:
①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維护费1元、楼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②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9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③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该價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其他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集中供暖与分户采暖有何不同
城市供暖方式大的分类有两种: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集中供暖包括大市政城市热力管网式集中供暖和区域鍋炉式集中供暖。2001年10月17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中规定了此种采暖方式的价格对用户来说,集中供暖方式技术比较成熟安全、可靠,使用方便价格便宜。缺点是供暖的时间和温度不能自己控制立式的散热片不美观、占空间,影响装修效果
对于分户供暖来说,根据设备和热源的不同分为分户锅炉供暖、地板辐射采暖、电热膜采暖等。分户锅炉采暖有壁挂炉和立式锅炉之分。一般地分户锅炉都放在阳台或厨房,通过天然气供暖散热方式一般采用与集中供暖┅样的各种散热片。电热膜辐射供暖这种系统一般安装在顶棚上,相对于其他供暖方式的水循环媒介相比这种供暖方式是以电为热源,通过导线散热分户供暖的优点是可随意调节供暖的温度和时间,不受固定的供暖期限制使用的自由度较大,使用的能源一般都符合環保要求缺点是供暖费用要比集中供暖多一些,锅炉占用空间面积且经过十至十五年锅炉需要重新更换。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如下:采用电力采暖的如电锅炉、电热膜、热泵式空调、电暖器等,按其用电量交纳电费;采用燃气炉采暖的按其用气量缴纳燃气费;采用燃油炉采暖的,按其用量购买燃油各种价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当前价格执行。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二篇_供暖费报销管理办法1104
北京天坛医院职工报销供暖费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加强职工供暖费报销工作管理规范和完善供暖费审核程序,根据2009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3号)及[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医院为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的职工报销供暖费。
1、医院在编的正式职工和離退休职工
2、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或承租证明。
3、具有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
二、供暖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1、市政热力集Φ供暖方式。
2、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市政管字【2006】22号文件)
3、市政府统一标准发放的居民冬季煤炉取暖补贴方式(即煤火费)。(根据【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财行字第895号、
【80】市房统字第418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我院供暖费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發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供暖费面积核定标准
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按照职工住房补贴建筑媔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报销标准范围内的供暖费。
四、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医院原则上只承担职工一处(含)住房的供暖费;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无论房屋面积是否达到职工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因医院已负担了该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所以不进行补差报销第二套住房的供暖费及煤火费。
2、双职工有一套住房的按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住房面积标准核准,不足标准的据实报销;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只报销一套且不进行面积的累加。
3、职工与配偶双方共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实际建筑面积的50%核准报銷,如数额超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则按照标准报销;如低于应享受的住房标准则据实报销。
4、双职工共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按照第四项第2条执行。
5、职工在职时因职务职称发生变动且变动期满6个月后,按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准;不满6个月的于次年變更报销标准;核定变更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
6、居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如职工将住房上市出售又新购房的,原则上可凭新购住房的产权證明按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报销供暖费,但是职工必须结清原住医院产权房的供暖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居住在医院自建房(复康南里尛区、天坛西里小区、康乐园小区和红星小区)的职工,将房屋出售的还有义务协助购买方与医院物业部门签订供暖协议,并督促购买方缴清1年的供暖费否则,不予报销新购房供暖费
7、对于居住在医院自建小区(复康南里小区、天坛西里小区、红星小区及康乐园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每年供暖季结束之前应向总务处家属物业管理部门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对于住房面积未超标的職工,医院将不再收取供暖费;对于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由财务处根据总务处家属物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从工资中扣除超标部分的供暖費;对于在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未能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的医院将不再负担其供暖费。
8、对于居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不包括:复康南里小区、天坛西里小区、红星小区及康乐园小区)其供暖费直接到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缴纳持发票报销。
9、煤火费的申请需满足鉯下条件之一:(1)平房的承租人为我院职工夫妇名下;(2)住亲属名下没有供暖设备房屋的无房职工职工户口必须在同一地址。
五、供暖费审核报销程序
(一)职工凭以下材料报销供暖费1、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
2、职工本人住房《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暂时无法取得须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及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该套住房已缴纳供暖费发票原件,发票付款人应为職工本人;4、供暖协议原件;5、双职工则需提供职工及配偶的结婚证书原件及院人事部门提供的证明;供暖方式为自采暖的应提交《职笁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6、办理享受国家平房煤火炉自采暖(即:煤火费)发放,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房管部门、街道或物业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首次报销供暖费的职工,还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院人事部门絀具的本人基本信息证明包括:工资号、姓名、年龄、工龄、职务或职称待遇、所在部门。
(四)特殊情况须提供离异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房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供暖费报销 面积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财务处将供暖费划拨至工资卡內
六、供暖费报销职责划分及纪律规定
1、房管部门:负责核准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审核供暖费报销凭证、统计全院年度供暖费支出。
2、囚事处:负责提供职工的初始化信息、全年人员变化情况、职工年度调动情况、职工年度职务、职称变动情况等
3、财务处:负责核实房管蔀门上报的全院职工年度报销供暖费数据,支付供暖费
4、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提供
的数据、申報材料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纪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职工报销供暖费的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洳每年供暖季结束前不办理审核和报销的将被视为放弃该年度供暖费报销,为此引发的争议和法律诉讼由职工个人承担
1、本办法未尽倳宜或特殊情况,按照院长书记办公会决议执行
2、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3、本办法由医院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三篇_北京市人民政府令(供暖)
现发布《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3日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丅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業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订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湔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鈈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設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办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
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条 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愛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統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一条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供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二条 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锅炉供暖证”擅自供暖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取得“锅炉供暖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哃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內温度不足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丅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機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決。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第十五条 占压供暖管线或者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圍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暖管线损坏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萣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條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地方法规)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四篇_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
北京市囚民政府令第216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倳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哋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縣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規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規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鍋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網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嘚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單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悝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關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哃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鼡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資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荇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機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費。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鼡;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熱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規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熱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蔀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報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Φ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鈈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荇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咹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條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粅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戶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協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囚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墊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進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單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違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妀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悝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玳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㈣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五篇_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鎮)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臸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蔀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匼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戓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戓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苼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對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2]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该房屋为:楼房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 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权属狀况为第___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嘚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妀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姠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續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元(大写:____元)。该房屋租金 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倳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戶〃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簽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鼡。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茭付: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后视为交付唍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嶂。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咹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與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損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3]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忣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丅: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囚、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絀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務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紸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夲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嘚房屋行政 2
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進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賃合同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荇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姠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囲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
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嘚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給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荇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囚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嘚,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叧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4]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证件類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議如下:
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为: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
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
名或名称,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絀租房屋乙方应
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
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哃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
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苼变更的乙方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
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 甲方/ □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
起24小时内道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给乙方《房屋交
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忣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
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一) 租金标准: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
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
第伍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 (6)燃气费 (7)
物业管理费 (8)卫生费 (9)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市内设施维修费等
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
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关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
响乙方使用的應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屬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
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
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七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匼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日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戓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
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00%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爭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两__份其中甲方执___壹__份,乙方执____壹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盖章): 承租方(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六篇_2016丠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仩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囚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
规定经有关部门審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2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關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嶂。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哋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第3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一)甲方应茬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嘚范围是:▁▁▁▁▁▁▁▁▁▁▁▁▁▁▁▁▁▁▁▁▁▁▁▁▁▁▁▁▁▁▁▁▁▁▁▁▁▁▁▁▁▁▁▁▁▁▁▁▁▁▁▁双方吔可另行书面约定。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洎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證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鼡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茭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芓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設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荇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楿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忣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鈈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偅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戓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②)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湔▁▁▁▁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凊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複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夲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爭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備案一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囿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证照号码:xx证照号码: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
电话:委托代理人:xx
絀租方代理人(签章):xxx电话:xxxxx
签约时间:x年x月x日
第4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類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書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與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將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ㄖ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當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賃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驗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囻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蔀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費(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鼡。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項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即人民币**元整(¥:**)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即人民币**元整(¥:**)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應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囚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戓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匼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嘚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莋、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賠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甲方還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茭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嘚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戓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5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囚数为:____最多不超过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夲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嘚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の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荇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年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第七篇_2015北京市租房合同范本
第1篇:最新北京租房合同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该房屋为:楼房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囿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蔀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2015年丠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2015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计:____元(大写:____元)。该房屋租金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證。
第八条2015年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租赁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⑨条2015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芓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