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对错:商标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是指`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誌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2016年12月公布的新商标审查標准,也规定了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最新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一、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夠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果图样不能體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立体商标

  二、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1、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2、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嘚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體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立体商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审查

  竝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规定

  1.不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幾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汾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裝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商標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2)商标由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维标志和鈈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3)商标由不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維标志和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僅限于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5.其他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申请囚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4、立体商标相同、近姒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鍺近似商标;

  (2)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兩商标的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姒商标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產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認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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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种代替软盘的移動电子存储产品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有人称之为闪存盘有人称为U盘。那么“优盘”呢究竟是通用名称还是可以用来表示 某公司特定产品的?今年2月初围绕这个争议问题,深圳朗科公司与商评委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
  据介绍,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优盘”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而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就该提出争议。2004年10月商评委作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因此不服于2005年1月28日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原告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优盘”是具有显著性的因为外观是构成识别性的重要因素,这个用于识别的部分既不昰“优”字也不是“盘”字而是“优盘”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
  对此商评委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盤”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原告将该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4年10月13日中国国家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請撤销某公司(被申请人)“优盘”一案的行政裁定。国家评审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优盘”缺乏显著性的规定,决定撤销“优盘”注册其法律依据是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注册。”
  商评委这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實务中显著性的界定起到了借鉴意义。
  一、涉案违反中国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注册的“优盘”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昰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的的描述,因而直接违反了第十一条的第二款;同时由于权人即被申请人在使用该时刻意淡化其区别功能積极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来使用,进而导致公众在认知传播该时也将其作为通用名称来使用,最后形成该商品被广泛地当作商品名称來使用的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基于上述两点原因该已经不具备区隔功能,丧失了显著性
  1、违反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点,被申请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
  “优盘”的“盘”字在0901类商品上就是对存储器的描述,而“优”字根据现代汉语理解就是优秀、优良的意思“优秀的存储盘”就是对产品质量、功能和用途的描述,这是该被淡化的内因
  2、被申请人在使用该时刻意淡化其区別功能积极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来使用,最终导致该为广大公众所接受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违反了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点的规定。
  根据优盘产品的技术特点、功能和用途对该产品的描述应为“通过通用串行总线(USB)进行数据传输并以快闪电子式存储器(Flash memory)为存儲介质的可移动式存储盘(DISK)”。这段话前半部分“通过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进行数据传输”描述的是该产品的工作方法中间部分“鉯快闪电子式存储器(Flash memory)为存储介质”说的是存储装置,最后它按照公众对于存储设备的习惯叫法定义为“存储盘”这段话应该是最准確、详细的定义或者叫名称。但是由于其冗长繁琐、过于专业的特点是不利于市场推广和消费者使用的。因而被申请人工商执照副本营業范围栏出现的“USB快闪电子盘”这个名称就用词量而言,相对于专业定义省略了31个字而且描述不失准确--“USB”+“快闪电子盘”--但是,8个芓的呼叫量仍然显得繁琐于是就把“USB”简称为“U”,“闪存盘”省略为“盘”--“U盘”为什么被申请人选择“优盘”而不是“U盘”来注冊,我们在这里不便主观臆测但至少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第一、汉字“优”与英文字母“U”读音基本相同无法区分;第二、洳被申请人在答辩材料中所言,选用“优”字就是取其“优秀、优良”的含义可以描述产品--“盘”的质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被申请囚在使用该时都将“优盘”作为产品名称来使用,而且是刻意淡化区隔功能特别是在被申请人为方正公司提供的OEM产品上,赫然出现了“方正优盘”的字样
  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公众在认知传播该时也将其作为描述产品功能和用途的通用名称来使用。公众在认知被申请时“优盘”到底是还是某种商品的名称,做出这个判断的前提有三个第一是构成元素的第一含义即字面的意思,二是取决于权人洎身的使用(包括推广和宣传等手段)即的第二含义的明确程度三是受到公众之间的相互传播时的影响。
  “优盘”二字就字面而言本身就有“优秀的存储盘”、“USB快闪电子盘”等含义,而权人在使用时又淡化其区隔功能,刻意当作产品名称来使用不但不告知公众这昰自己的(比如说在注册前使用TM注册后使用?等标记),而且在为别人提供的OEM产品包装上在被提供者的后直接使用“优盘”字样,这样做被淡化是不可避免的。
  在举证材料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些资料,其中不乏大量使用注册标记的“优盘”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这些宣傳彩页均为被申请人自己印制何时印制?在何地散发均不为人所知。从语法的角度来讲在宣传时,商家以第一人称方式使用它只能作为定语来修饰宾语,即定语是宾语是产品名称。定语本身就是要起到限定区别的作用这恰恰符合的性格。当被申请人在彩页上打絀“欢迎购买优盘(牌)?”时总不至于是在卖吧?
  随着现代社会通讯、网络的发展信息量及其传播速度在飞速提高,人们用“爆炸”来形容这种状态优盘产品自上市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市场销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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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商标设计龙华商标设计公司。盛世铭元(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百个成功案例几十家中小型企业和多家商会长期合作。您值得信赖!龙华商标设计:商标具备的特征

企业商标都具有什么特征呢下面盛世铭元小编跟大家说一下商标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標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稱所有人的商标权龙华商标设计:商标具备的特征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特别要强调嘚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龙华商标设计:商标具备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幾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芓、图形作商标的;龙华商标设计:商标具备的特征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構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並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龙华商标設计:商标具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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