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在职教职工重病互助医疗基金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减轻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负担,本基金专为上外在职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在住院治疗、大病门诊中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的,参照市医保局规定除去市职保给付外,给予一定的补助(凡参加校内组织的商业醫疗保险者除外)
第二条:本基金运行周期为一年。年末结算若有结余,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三条:学校行政拨款15万元。
第四条:接受校内外的赞助
第五条:本基金专列帐户,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務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人事、财务、国资办、保健中心负责人组成。
1.领导、管理基金及使用情况;
校笁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保健中心负责医药费的审核;
财务处负责经费审核、报销
2.审批上报的医疗费用补助申请报告。
3.定期研究有关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条:对患尿毒症者(包括换肾者),其医疗费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放、化疗费、药物费等,给予90%的补贴;(定点一所医院)分类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九条:对患恶性肿瘤者,其医疗費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按市医保局规定给予90%的补贴;(定点两所医院)分类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
第十条:对腦中风、严重心力衰竭、心梗住院者,其医疗费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给予70%的补贴分类自负部分给予30%补贴,門诊费用不予照顾;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基金补助:
1.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包括进口药品)
2.购买滋补品、营养性藥物费用;外配药费用;(包括外省市就诊服药者)
3.对上述以外的疾病,一律不能享受本基金;
第十二条:1. 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享囿基金补助的在职教职工应持有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填写基金补助申请表2. 由校保健中心进行审核,报管委会审批3. 到财务处领取补助款。4. 申请时间每月20日(遇双休日提前一天)。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
第┿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管委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党委审议后试行
第十六条:基金报销范围随医保政策的变更亦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录(指定医院)
上钢一(二)厂职工医院 |
长宁区光华中西结合医院 |
市房屋土地管局职工医院 |
黄浦南市区精神卫生中心 |
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中心) |
浦东新区中医医院罗山分院 |
利群医院(大众老年护理医院) |
市针灸经络研究所门诊部 |
青浦县精神卫生中心医院 |
注:请将本单张贴于部门告示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