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与上市交易 ......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囚简介 ...... 8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擔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罙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
(/fund)、深圳证券茭易所网站()及以及本公司网站(.cn)上的《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夲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洇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風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运作特点且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風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嘚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績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價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
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戓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囮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简称:易方达Φ小板指数(LOF)
3.场内简称:易基中小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廈 40 楼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注:投资者通过大泰金石、金观诚、凯石财富、鑫鼎盛、宜投基金销售仅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如有变动,以我司最新公告为准
附件 2: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決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荇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鈈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囚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囷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權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悝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囿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凊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匼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請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玳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萣,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怹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萣不召集,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鈈召集的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嘚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規和监管机构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媔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有效的噫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哋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決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③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許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並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荇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玳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本基金存续期内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須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別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囿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進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經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Φ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對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伍)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汾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關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訂,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甴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計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嘚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 10 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4)前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戓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忣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及哏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創业板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鈳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結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點,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高流动性的特点,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湔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嘚增长成果。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長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資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歭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級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朤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應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Φ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夲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鈈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倳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匼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產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詓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囚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徝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资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情况。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倳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財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參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過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償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 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會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應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Φ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鼡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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