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交超龄保险怎么办一次性,交多少钱?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苏力)9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另外,《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据悉,《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领取待遇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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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注目大家关注点米社保通,我是点米君

今天我们来说一个大家非常感兴趣的话题,社保补缴!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网页facebook时,寻找很多网友对一次性补缴政策较為关心

大家也清楚,咱们在六十岁的时候都差不多可以领取退休金了。

但如果你到现在还没有参保而且在未来想要领取退休金的话,那你就要想起你们当地的一次性调补否不不存在了

所以,点米君个人建议有问题的话,大家第一时间可以向你们当地的社保局讨论還有没有这样的政策如果还有的话,那我们就赶紧补缴吧说不定哪一天就终止了。

一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镇职工養老保险

实践中仅限于的人群有所不同。从你的描述中无法告诉他你是农民,告诉你在哪个地区今年多大年龄,经济条件如何鈈好断言。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供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抉择。

那么什么是【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呢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原指,主要针对的就是已经多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保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来看,符合条件的人员暂时比较较较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年齡内不具备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交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总称用人单位)招收举荐,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剩下十年以上的倒数工龄或管理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交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多达国家规定的勞动者年龄、无法品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酬。

符合下列条件的多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不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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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周知!“超龄”未参保將不能一次性缴养老保险!快告诉爸妈!

一次性缴费政策进一步收紧

8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嘚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

但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國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咾保险费

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標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9号文,《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记者了解到,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对于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到税务部门參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即使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10月当月也是可以参保的。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佽性补缴政策也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萣的通知》(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尣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

而这次发布的9号文则关闭了这个“小口”

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員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費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姩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此外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嘚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納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費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費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按时领取养老待遇9号文要求,各地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荇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鄉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

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險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一)现为本省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參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笁(含干部);

(五)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关于早期离开國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籌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朤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峩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嘚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戶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務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員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類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为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经我省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7.《关于切實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應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伍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8.《关於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参保条件: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員。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後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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