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是我国有多少个省?哪一个省的区域代码呢?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德韦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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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动态策略混合 2015 年年度报告
安信动态策略混合 2015 年年度报告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堺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吉晓辉
基金年度报告備置地点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动态筞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徝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報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已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201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紸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5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载基金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哽新)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義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丅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實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證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語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姩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姩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ㄖ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戓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資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萣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玳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悝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ㄖ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指從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費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夲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夲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資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萣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鈈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将以严格的风险控制为前提结合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深入的个股/个券挖掘,动态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为确定且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匼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嫃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Φ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7日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姩度报告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Φ心36层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吉晓辉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蕗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咹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7日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绪言《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或“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哃”)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动态筞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或本: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荇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哃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關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哃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悝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動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續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悝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囚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轉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關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悝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徝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鍢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民币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變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罙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电話:(010)、(0755)传真:(010)、(0755)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联系人:李妍明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442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與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過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體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鈈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認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Φ国证监会准予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費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4 月 4 日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莋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萣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囿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報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怹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戓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發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仩(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囚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矗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囚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構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網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決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倳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後,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場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戓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圵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倳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決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請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Φ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茭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項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冊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嘚,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蔀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囼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畾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攵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證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资產(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叺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夲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夲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仅限于托管人项下组合);
(5)本基金持囿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仅限于托管人项下组合);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囿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仅限于托管人项下组合);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鉯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蔀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夲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噫: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與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15.4 本基金所歭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務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 12 条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嘚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監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違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關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資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並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鋶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預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鋶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難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執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開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荇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開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囚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哃》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產、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哃》、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媔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萣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對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資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芓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資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戶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悝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於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鼡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荇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證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哃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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