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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阮某因微信相识后林某虚构其能为黑户办理大额银行贷款诈骗,但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先后骗取阮某某人民币10500元。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騙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苹果6代手机1部,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添加阮某某为好友,虚构其能为黑户办理大额银行贷款诈骗人民币18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阮某某信任后,便先后以办理大额贷款诈骗需要交纳包装费、黑户费、律师签名费、车费等名义骗取阮某某人民币10500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拉黑阮某某微信、手机号码删除与阮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等。
2017年7月7日被告囚林某在福安市某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苹果六代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退赔被害囚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鈳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阮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囚林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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