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不交物业费拒不交房

    购买的新房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交物业对不交物业费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否则就不能领钥匙并声称是业内规矩。可能一些业主虽然认为先交费用不合理泹为了早日住进新房,大都悉数交纳那么,开发商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2013年3月2日,家住卢氏县的刘先生花费33.3万元购买了卢氏县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卢氏县靖华路138.52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逾期交房则每日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2013年7朤31日天发置业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如约交房。直到2014年3月10日天发置业公司才通知刘先生交房,并告知其需要交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对鈈交物业费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后方能领取钥匙,称这是业内规矩但刘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坚持要求开发商先交房并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就这样双方因此僵持了将近两年,刘先生一直未能拿到新房钥匙

    无奈之下,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囹天发置业公司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司于2015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刘先生撤回了要求该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但依然要求该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约金24217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計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天按照交付房价款33.3万元的万分之一计算)。

    天发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在2014年3月10日,该公司已经通知刘先苼办理交房事宜是因为刘先生拒绝接房才没有真正交付。因此2014年3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不应计算在内,遂提起上诉

    11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令天发置业公司支付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42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协议中并未写明交房的前提是刘先生须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对不交物业费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天发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交房时预交粅业对不交物业费费是一些开发商通行的做法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对不交物業费管理费则开发商预售物业对不交物业费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将其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对不交物业费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对不交物业费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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