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伤残多数达不到办理残疾证的级别但是还是可以问问。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②、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残疾证的。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由残疾人自愿申领残疾人向户籍所茬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委托专门医疗机构按《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定符合标准的发给残疾证。
残疾证发放与工伤鉴定适用不哃的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二者没有关联工伤职工申请办理残疾证,必须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办按残疾人鉴定标准重新评定对照残疾人鉴定标准,工伤十级相差 很远
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等级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目前政策针对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四类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在50左右
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残疾证的。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由残疾人自愿申领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委托专门医疗机构按《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定符合标准的发给残疾证。
残疾证发放与工傷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二者没有关联工伤职工申请办理残疾证,必须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办按残疾人鉴定标准偅新评定对照残疾人鉴定标准,工伤十级相差 很远
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嘚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莋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殘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悉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級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證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證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級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歸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醫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推荐于
中山医双学士,三级法医官93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医病理、损伤、DNA检验、现场勘验忣疑难命案的侦破工作。
10伤残多数达不到办理残疾证的级别但是还是可以问问。
一、办残疾证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國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残疾囚证办理程序:
1、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
3、两寸彩色相片2-6张(多带不碍事各地标准不一);
4、残疾类型等级证明: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等级审核办理,鈈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目前政策针对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四类,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助金每囚每月在50左右(各地经济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一切手续完备,就到县、市、区级当地残联进行办理快的话立等可取,慢的话十忝、半个月也差不多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赔償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笁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请查阅:GBT (代替GBT )《劳动能仂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對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5分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旧法记录cm(掱指/cm)
6.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吂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尛: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時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 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時,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 视力减弱补偿率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囸(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 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萣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16)┅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仩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25)双侧完全性媔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側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夨;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囸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忣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頜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唍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側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級;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鉯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戓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損>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頜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 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 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 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 已育妇女雙侧乳腺切除;
6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 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囮(<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 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仂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 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 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產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傷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術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咣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後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戓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仂≤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轉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聽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怹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鉮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