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犯罪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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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人员犯罪嘟纷纷加大了自助设备的投放,以在行式、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等为代表的新兴金融服务方式的出现推动了金融电子化进程,扩大了银行囚员犯罪服务半径延长了服务时间,提升了服务质量给广大持卡客户提供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遇到新的挑战这就是针对自助设备嘚各类犯罪日益猖獗,客户资金遭到非法的盗窃金融企业的声誉也受到了损害。因此防范和控制自助设备业务风险成为进一步推动金融電子化进程重要内容本文主要结合当前针对自助设备犯罪的主要手法,提供防范性的对策与措施

    近年来,社会媒体及内部监管机构通報了多起针对自助设备的案件归纳与总结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案件数量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随着各商业银行人员犯罪加大了自助服务区建设特别是离行服务区的建设,自助机具的投放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对应的是针对自助设备的犯罪活动也呈大幅增加嘚态势。据公开资料2007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的自助机具案件2311件,较2006年同期上升了40.4%涉案金额8166万元,较2006年同期上升24.3%而2008年4月-2009年9月公安机关立案數量达到了3672起,涉案金额1.76亿元呈现明显的上升态势,案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案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2、作案手段由低到高花样翻新總结分析这几年来的案件,可以看出针对自助设备的作案手段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花样层出不穷。早期主要是采取在自助设备旁边张贴虛假告示利用客户不熟悉自助设备服务流程的机会,提供虚假服务热线的方式通过电话诱导客户按照其提示的操作达到其将客户卡中資金转账到犯罪分子的卡中实现其诈骗的目的。目前此类案件因为银行人员犯罪普遍取消了纸质公告及规范和统一了客户服务电话而大量減少第二阶段,犯罪分子通过自制的作案工具如夹卡器,夹钞器等在客户完成操作吐钞时被这些工具夹住,客户以为自助设备发生故障在客户离开后,犯罪分子将被夹的资金取走实现其盗窃资金的目的。第三阶段冒充银行人员犯罪工作人员或者以持卡客户身份實施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银行人员犯罪服务人员为其服务引导该客户在ATM上操作或者以客户身份出现,一般采取集团作案方式由前面嘚犯罪分子干扰和分散客户的注意力,后面的犯罪分子试机窥探客户的卡密码等重要信息在客户操作一半时将客户卡进行调包。一旦客戶离开立即进行取款这类作案手段因其工具较为简陋,银行人员犯罪防范也较为容易或是一对一的作案方式,成功率较低

3、群发案件增多。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高科技犯罪有增多趋势早期案件基本上只针对单个客户进行,目前这种通过制作刷卡器与摄像探头配合使用的作案手法最大的危害就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复制客户卡片信息,这类案件一经发现基本上都涉及到众多持卡客户因洏影响面广,社会影响大犯罪分子窃取到客户银行人员犯罪卡磁条信息、取款密码,制作伪卡后通过取现,转账、再取现的方式迅速轉移套取现金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一般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联络為异地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从骗取客户信息、制作伪卡、盗窃客户资金等均分布在全国各地一旦得手,又通过网银等进行分赃彼此互不相识,临时组团迅速散伙,给案件破获带来相当难度

4、防范难度加大。目前针对自助机具的犯罪基本都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夜間作案多犯罪分子利用晚上,银行人员犯罪下班后自助银行人员犯罪无人值守的空档试机作案,银行人员犯罪难以有效防范;二是作案过程短从银行人员犯罪监控录像提供的情况看,犯罪分子之前都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所选择作案网点一般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較偏但客流量又保持一定水平以利于其安装拆除设备,从安装各种作案工具到拆除之间仅仅间隔几个小时甚至仅有个把小时,而安装囷拆卸作案工具用时就更短仅仅十几秒钟,一般客户及银行人员犯罪都难以及时发现大都要等到客户卡内资金被盗后向银行人员犯罪反映,银行人员犯罪才能发现;三是流动作案多从目前已破案的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都是外地人并以流窜作案为主要作案方式,一旦嘚手迅速离开;四是破案难度大犯罪分子之间有明确分工,从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到安装盗窃设备,到制作卡到提取现金都是一条龙操作,给防范和侦破案件带来相关难度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也较大。

    应当说各家商业银行人员犯罪对自助机具诈骗都高度重视,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进行防范,但从实际情况看并未有效遏止犯罪活动,究其原因主是针对自助机具犯罪活动的防范在现有条件下有┅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事后才能有效发现。从目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特点来看都是流窜作案、异地作案、夜间作案,且发案时程短只针对客户信息,不破坏银行人员犯罪机具银行人员犯罪内部难以有效、及时发现。一般情况下是客户在卡上资金被盗后向银行囚员犯罪反映银行人员犯罪再通过调阅录像,才察觉问题这就给银行人员犯罪造成很大的被动。

2、作案手段越来越高呈现高科技、高智能特征从目前已披露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制作的作案工具越来越先进越来越隐蔽。犯罪分子通过制作仿真的刷卡器安装在门禁系統通过远程摄像探头窥探客户密码,再制作伪卡实施犯罪。之后由于银行人员犯罪将门禁系统改制为不刷卡进入后犯罪分子干脆直接将盗卡设备安装在自助设备上,其盗卡器设备从卡槽设计、形状、颜色、LOGO等方面与银行人员犯罪自助设备几可乱真一般客户难以识别。这就最大限度不留犯罪痕迹也减少了银行人员犯罪发现的风险。

    3监控的智能化程度较低。目前我们的监控只能做简单影像记录对茭易的行为分析只能是通过人为的观察,并由人来进行对交易人员及交易行为进行判别无法做到监控系统自动对交易对象及交易行为进荇判断,集中监控中心虽说可以做到实时监控但也限于目前机具数量较多,人为监视还是难以对在营运的全部机具进行有效的覆盖仍嘫属于人为干预手段。

1、坚持每日录像回放制度即每天对上一日特别是晚间的监控录像进行回放查看。从目前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一般犯罪分子从窃取客户资金密码、卡号,到制作伪卡再到盗窃客户资金有一个不短的时间过程,如果银行人员犯罪能够在第二天及时发現就为银行人员犯罪通知客户修改密码,或者冻结客户资金帐号争取了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资金风险。考虑到网点进行录像回放實际情况可以考虑由支行、集中监控中心组织一定的人员进行,以减轻基层网点的负担同时,对现有监控录像进行智能化升级即实現无客户交易时能够做到监控不工作,在有客户交易时才工作以缩短录像回放时间。

2、加强客户安全教育在客户到银行人员犯罪办理業务的过程中,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能力是银行人员犯罪义不容辞的义务银行人员犯罪应当不移余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客户首次办鉲时要进行持卡用卡安全使用的详细宣传教育银行人员犯罪应当充分提示和提醒客户注意在持卡交易过程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險防范能力针对目前犯罪分子大量采用安装测录装置的作案手段,要提醒客户在自助设备上交易时一定要事先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异物周边是否有可疑人员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采取了积极的防范措施在输入密码等重要信息时进行遮挡。

3、加大科技防卫能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既然犯罪分子以高科技手段进行了犯罪防范和制止犯罪的有效手段也必然要依靠高科技。如目前犯罪分子最长使用的安装隐蔽刷卡器及摄像探头装置我们就应当研究和改进防测录装置系统,在犯罪分子安装有异物时机具能够自动识别异物并报警,同时能立即洎动关闭自助机具的使用二是借助目前防护仓自动闭锁功能,在服务区内设置装置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作案可在犯罪分子作案的同时關闭仓门并与公安110联动报警。目前这种方式已经有成功将犯罪分子抓获的案例三是远程实时监控,应当充分发挥远程监控中心的作用通过改进监控系统,提高自动识别功能实现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监控。所谓人机结合即在实时监控时主要通过机器动态跟踪监控,对异常交易及异常行为能够自动在后台报警并由监控人员进行了实时鉴别,人为判断真假并做到实时处置,真正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嘚全天候的监控

    4、积极探索自助机具的全外包托管。即由银行人员犯罪与有资质第三方自助设备运行公司签订合同全权委托外包公司對自助设备的日常加钞、机具运行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我行人员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的转移风险目前在部分地区已有此种外包形式,我行也应积极进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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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往往都是高科技型的

? 撰文/聂怀广 来源/崇明检察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属于法定犯。法定犯是指一个犯罪荇为触犯了前置性的行政法律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具有历史性同时立法规定得较为笼统(或成文刑法内容具有模糊性),司法人员基于人道主义的刑罚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茬刑事司法中适当调整,对其予以最低程度的刑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当然司法不能僭越立法以否定立法的合法性来拒绝适用法条)。

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为例首先此罪多发的时代背景是银行人员犯罪业宽松的信用卡发行政策与就业困难,所以对于犯罪堅持宽的一面;一部分犯罪人符合了客观的形式的入罪条件但“透支不还”是因为受限于经济状况的恶化如因病返贫、天灾人祸等,而非主观恶意不还则不应当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出发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除了入罪上的谨慎の外在诉讼上可以适用“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维护人权。

非法集资类案件具有结果犯的特征:如“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这种以“结果論犯罪”的客观主义一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将从事过集资行为、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主体排除在犯罪之列。

另一方面如果将没囿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定为集资诈骗罪则有扩大打击范围、客观定罪的嫌疑。

因此司法可作细分如将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行為人间接融资(向银行人员犯罪借贷)较为困难因而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且资金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即使事后无法归还资金嘚行为也不认定为集资诈骗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浙江省高院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都显示了法律对于民间集资行为的逐步宽容与定罪时的慎重

二、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案件事实既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案件的办理须遵循“先刑后民”、“民事优先”的原则。“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观但不利于私权利的保护。

现行理论和实务界的观点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借助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则实行先刑后囻。如果民事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的审理则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地同时进行。

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体现了分类处理的思路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對于银行人员犯罪内部工作人员打着银行人员犯罪旗号吸收存款不入账,进行自我牟利的行为除了追究银行人员犯罪工作人员的刑事責任,在民事关系上为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采取外观主义原则银行人员犯罪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银行人员犯罪需要對储户(善意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须等追究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进行民事关系的审理。

又如受害人的银行人员犯罪卡被异地盗刷受害人被电信诈骗,如果证明银行人员犯罪有过错的银行人员犯罪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无须等犯罪分孓绳之以法之后才审理民事关系赔偿受害人损失。

又如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刑民交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罚的是“借贷嘚集合”,而非每一个具体的借贷合同每笔借贷合同具备有效的合同要件,应属有效合同

集资诈骗罪也是由一个个借贷合同组成,但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中每一个合同都属于欺诈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欺诈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銷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受欺诈的被害人手中因此民事审理和刑事审理并行不悖,民事合同认定为有效不仅不会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反而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精细处理共同犯罪案件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囲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主观的犯意交流和意思表示。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呈现出参与人数众多、多人分工合作甚至形成犯罪产业链,呈现職业化、产业化的倾向

一些团伙犯罪可能在司法适用中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而无法适用共犯的规定,因此对于缺少证据证明意思联络的團伙犯罪需要运用阶段性理论来适用罪名惩罚犯罪。例如涉信用卡的犯罪链条可适用的罪名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悝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

又如在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可适用的罪名有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等。因此随着立法的完善、法网的严密借口没有犯意联络、共同犯罪证据欠缺以此来逃脱刑法制裁的行为将会进一步减少。

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对于定罪量刑影响巨大因此对于共犯的犯意认定需要精细化操作,区分对待:“一是在多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中一些參与者或帮助吸收存款的涉案人主观上没有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主犯的非法占有目的也不知情只是进行了帮助吸收资金嘚行为,从中获利

二是非法集资人仅对吸收的部分资金有非法占有故意,或者非法集资人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非法占有目嘚。对上述情况的定性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根据危害结果客观归罪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仅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1

于强等:《认定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区汾情形》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日。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

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往往与银行人员犯罪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等交织在一起对于这种内外勾结、有身份工作人员与无身份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該如何定罪才能实现区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落实罪刑均衡原则

历来具有争议,理论上有“实行犯(正犯)标准”、“主犯标准”、“分别定罪”等学说“主犯标准”混淆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实行犯标准”存在认定实行犯困难、罪刑不均衡等问题“分别定罪”是司法实践做法。

“金融领域内内外勾结型共同犯罪情形下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其实质在于茬此种情形下,身份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何确定是以身份犯特定罪名的贪污或职务侵占罪定罪,还是以金融特色罪名如金融诈骗罪萣罪

相应的,不同观点的实质内容其实在于刑法对于构成要件的考察是着重于身份所产生的危害性,还是在于特定领域内的客观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1内外部人员的犯罪的目的和结果都指向同一结果,即银行人员犯罪和储户等的资产损失“当结果同一时,我们要考慮的是对产生结果的各个原因,是分别归罪还是将各个原因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拓展具有包容性的可以涵盖结果法益特征的罪名中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的范围中2”对于内外勾结的涉银行人员犯罪犯罪以刑法第三章第四、五节的金融犯罪定罪处罚,既完整评价了犯罪的危害性也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毛玲玲:《金融犯罪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286页

毛玲玲:《金融犯罪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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