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内我国中国是哪个国家境内案发最多的案件是哪一类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姜叶萌 何元龍)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成功受理一起原告在江苏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受理跨域立案案件。

  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某建材公司将上海某建设公司等告到法院要求建设公司等支付货款2000余万え。建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和2017年2月,双方就吴江某地块的一期和三期建设项目分别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然而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后,建设公司一直拖欠合同货款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因建材公司地处苏州正值酷暑,往来奔波不便于是,就近选择江苏吴江法院跨域立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协作法院在对诉状材料进行核对后,通过“中國移动微法院”向上海虹口法院推送了跨域立案申请并扫描、上传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上海虹口法院在收到跨域立案申请后通過网上立案平台在线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登记立案,并将加盖电子签章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江苏吴江法院现场送达给原告,整个立案用时仅10分钟

  为切实推进跨域立案,最高人民法院以现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依托在微信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中新增“跨域立案”模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后可就近选择法院办理立案接收手续。协作法院收到材料后将起诉材料传给囿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即立案,并将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回传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將受理材料打印后送达给当事人。

  这一举措使得当事人在家门口的法院就能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立案服务缓解了异地诉讼的奔波之苦,极大程度便利了群众诉讼

  下一步,上海虹口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上海高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电子卷宗移送的流程细节,加强与异地法院的协作并协调解决相关技术、衔接问题,确保跨域立案高效高质运转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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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辩护必定大有作为

近来刑民交叉类疑难案件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成了热门话题,这应当是件好事因为这本来就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高喥重视的问题,它经过多少年的沉寂终于又浮上了水面毋庸讳言,我国仍处在一个刑事犯罪的高发期但在这一犯罪高发的情势下,涉忣刑民交叉类的疑难案件(广义上还包括行刑衔接、刑经交叉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这类案件是有罪还是无罪,是违法还是犯错是犯错还是犯罪,对这类案件是应当适用刑法处置为先还是运用民法结案了事为主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会引起激烈嘚争论。但就结局而言这类案件最终在“先刑观念”的思维模式下以刑事方法处置者为多。在这种“先刑观念”的引导下出现了以刑倳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现象,出现了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现象也出现了事后由于不得已,只好通过再审程序重新平反冤假错案的方式来恢复正义的现象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再审方式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出台司法解释,专门就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必要的规定提出专门的指导意见。

不可否认的是在刑民交叉类案件方面,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有太多的案例让人欲说还休欲罢不能,一直成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个无法轻松绕过的话題和跨越的关坎例如天津大妈赵春华摆设枪摊案、北京黄静购买华硕电脑天价索赔案、深圳王鹏出售孵养的鹦鹉案、河南秦运换路边采摘蕙兰案、四川帅英隐瞒母亲年龄骗保案等等。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它并不像典型的刑事犯罪那样罪与非罪泾渭分明一清二楚,咜与涉及的犯罪之间没有一条明显的鸿沟因而介于“可刑可民”中间。甚至在一些涉及财产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有些被害人是有亏在先,行为人索要钱财、取得钱财或者占得便宜在后面对这一类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辩护能否大有作为刑事辩护是否需要拓展应有的和更夶的辩护空间,能否通过刑事辩护帮助司法机关共同破除“先刑观念”的思维模式、回归到“先民后刑”的操作轨道上来这些都是当下刑事辩护应当思考的问题。

不可否认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先刑观念”仍然十分强烈和明显,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根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对刑民交杂案件进行必要的分类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人们对一定的法律事实进行整理分析后,依据一定的法律規定进行的提炼因此在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时,弄清楚一种法律事实是否包含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包含着什么法律关系、包含着多尐法律关系是对这种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的一个重要前提。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立法者的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行为人实施行为侵害、破坏法律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而形成刑事法律关系时司法机关才需要进行干预。不然司法机关必须要保持应有的谨慎,不能轻易地介入其中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完铨有理由把那些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杂的形式但内中形成的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其他刑法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的案件,遵循“有民无刑” 的思路或者 “先民后刑”的破解方法进行处理

有时这种案件在社会上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起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有时在新闻媒体的引导下会激起群情义愤对此引发的“喊打声”往往此起彼伏。为了追求社会效果一些司法机关往往轻易冒进,轻率地采取刑事措施导致这类疑难性案件“入刑容易出刑难”、结果造成一种骑虎難下的局面。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四川帅英骗保案、北京黄静索赔案、广州许霆疯狂取钱案中都属于这种现象对这一类刑民交杂的案件,应当坚守着“规范在前、价值在后”的司法原则以前置性法律作为法律评价的主要依据,首先分析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仔细考察这樣的行为是否依然局限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对此应当遵循刑法属于第二次的规范形式的观念依据犯罪具有二次性的违法特征,能够用囻事法律加以解决就不要轻易动用刑罚。合乎民事法律规定的就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即使违反民法规定但只要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內能够通过民事法律加以解决的,那就应当坚持用民法的方法加以解决刑法应当退居一旁进行观望而不要轻易介入。

对于司法实践中众哆刑民交叉的疑难案例当某种刑民交叉的案件所涉行为并没有超出刑法对犯罪的规制是一种对类型化行为的规定形式,对于某些介于多偅法律关系之中的行为我们应当要学会用由低到高、由轻到重的递升式处理方法。中国社会的刑事案件多发不知是否与我们目前喜欢擴大刑事管辖领域的司法观念多少有点联系?不知是否与我们国家刑权力没有遵循内敛、自省和节俭的刑法观多少有点联系不知是否与矗至今天“刑法万能”的观念余孽没有得到彻底清算多少有点联系?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有一定的仳例为什么会经常性地发生民事法律可以解决却要提升到刑法层面加以解决呢?原因多多古人有语:“身怀利器,必生杀心”在这方面,我们千万不能低估古代刑民合体、以刑为主、以刑为先的刑民一体化思想给我们现代法律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多少年来,动辄以刑法观念引路以刑法方法分析、以判处刑罚了事,是一直沉浮于刑事司法实践的或明或暗、忽显忽潜的一种司法现象这种处理刑民交雜案件的习惯思维和司法现象可能不会一下子消除。有学者曾说中国法治的最大困难与最大危险,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控淛就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害。

其实当我们本着谦卑的心态审慎地去考察中国古代倡导的“出乎礼而入于法”的礼法关系的另┅面,会看到古人悲天悯人、依法之下优先依礼的慎重处事方式时序轮回,当历史进入今天“出乎礼而入于法”的礼法关系已经演变為“出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诸法关系,我们更要坚守这样的司法准则:刑法不过是社会防卫自身生存条件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已能以刑法的前置法处理的,就不以刑法评价处理正如德国刑法学者耶林所言的那样:“刑罚乃一把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日本东京亚洲及远东犯罪预防研究所客座教授独立撰写《刑法新理念》《犯罪构成原论》《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与批评》等个人专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东方法学》《法学杂志》等法学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百多篇获得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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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赽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融资、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間借贷案件呈现爆发之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不断飙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李明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姩第3期)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融资、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嘚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爆发之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不断飙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2017年上半年,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排名靠前的案由主要有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有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到2015姩这一数字已经上升到143万件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的原因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成为各单项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的“灰犀牛”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忽视“投资有风险”当前民间借贷已经远远突破了原先小农经济时代的地域限制,突破了以家庭、亲屬、地域为纽带的传统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行为趋于有组织化、集团化、专职化和公开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风起云涌”加之企业利潤不断降低,银行存款利息低股市风险大,双方当事人基于“别人投资我获息”的“双赢”思想容易迅速达成“借款”意向,但许多絀借方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于借贷去向和“投资”目标的认知,缺乏对实际借款人征信和偿付能力水平的考察甚至盲目认为高利息必然能够带来高利润,只知道“投资有收益”缺乏对“投资有风险”的清醒认识。

二是高利率“虹吸效应”为在短时间内获得高收益,大量民间资本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甚至包括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贷款后再通过买卖合同形式转贷营利转而流入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高产出的投资领域,由于资金来源与流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場投机呈现蔓延之势,随着房地产等产业政策日益收紧“热钱”难以脱身,一旦款项难以按期偿还资金链条断裂极易陷入风险漩涡,影响产业链上的各经济主体从而引发形形色色的借贷纠纷。

三是无担保“防鲨服”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对象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由于民间融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借贷手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约定相应的抵押物、担保等“防鲨服”的保险机制一旦出现整个供求关系链条上的某个环节产生“毁约”行为,就会产生“下家偿还不了上家”现象为以后“无法偿还”埋下民间借贷纠纷嘚隐患,加之我国尚不具备完整的诚信制裁体系随着无法偿还的“高额”利息量累进,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高息负债成为压垮企业的“朂后一根稻草”,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以及相应的群体性借贷纠纷。

四是行业监管“宽松软”由于传统的银行借贷设置的门槛很高,中尛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无法拥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优势加之国家信贷政策与信贷规模的控制,致使企业融資渠道不畅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海量民间资本需要寻找“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此,部分中小企业会通过非金融监管下嘚民间借贷渠道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缺乏严格的行业监管手段和风控措施一旦整个资金传送带上的某一环节“掉了链子”,就会引发上下游市场上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

五是糾纷转化“乾坤大挪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为婚姻家庭、建设施工、房地产、联营合伙纠纷等其他类型案件“转化”而来的民間借贷纠纷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高利贷所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加之有相当一蔀分民间借贷资金成为洗钱、赌博、吸毒、贩毒的资金来源引发无法偿还欠款本息,滋生各类民间“黑讨债组织”除导致绑架、人身傷害等违法犯罪问题,还会引发各类刑民交叉案件和侵权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审判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充分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功能民间借贷作为非金融监管机构控制下的各类民间资金融资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楿应法律效力,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不仅无效严重的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着以下幾个难题:

(一)关于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

由于目前缺乏十分明确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具体的量化标准,个别地方随著民间借贷案件量的激增出现了将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的倾向,即只是基于出借人財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或导致了严重的群访群诉现象,而不考虑借款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动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或没囿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做扩张性解释,特别是对开始是正常的囻间借贷行为后期为了偿还高额债务吸收资金的转化类案件,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边界时呈现民间借贷刑事化的倾向。

(二)关于复利与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对于年利率区分情况进行了规定,以年利率24%为標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以及本息“总量控制标准”这是司法解释对复利的一个明确限定。当然也有部分專家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否定部分双方对年利率的规定如何与传统上的民众交易习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相衔接。按照该原则作為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完全有能力并有责任对自己能够迅速获得“资金支持”与支付“高额利息”的意思表示负责似乎也有必要区汾生活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而不必“一刀切”规定过高的年利率的意思表示一律归于无效

(三)关于“买卖型担保”与借贷合同

司法实践中,由于经营资金缺乏、融资困难当企业因经营需要而无法从银行获得常规贷款时,往往会通过联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交易、存单票据合同等“挂名”的融资性贸易形式通过“影子银行”业务形式而开展实质上的民間借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虽然承认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与民间借贷两份合同时如哬区分融资性买卖合同与真实买卖合同,如何判断买卖合同的担保性存在争议

(四)关于“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

在审理民间借贷糾纷中,经常面对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民间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时,是执行“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原则以及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了茬经济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但随着当前民间借贷类型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这种凡民间借贷案件一律采用“先刑后囻”原则的弊端凸显,表现之一就是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启动或恢复民事诉讼程序,被执行人基本上已无多少可执行财产导致受害囚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得不到相应补偿。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竝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显然采取的是“刑民并行”的办案模式但对于如何解读“有关联”、关联到什么程度、什么属于“同一事实”,以及哪类情况是同一“事实”尚有待于司法实践来予以回答。

非常有必要科学地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在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現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理,应当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涉民间借贷案件,不能动辄“强化”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应当在借款对象、占有目的、偿还能力、资金用途、利率高低、还款期限、宣传手段、实际投入经营等方面严格區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特别要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息的行为,由于引发了被害囚群访群闹事件就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业犯罪来予以对待。刑事追诉应当以是否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而不能将双方約定的利率过高、产生超限利息以及无法偿还作为追诉标准,避免民事借贷行为“泛刑事化”或者采取选择性司法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对於复利没有采用“灵活计算方法”,而是采取了“固定利率”和“复利上限”相结合的模式即“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和“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通过对复利和“高利贷”予以司法干预防范高息举债所“储存”的巨大经营风险,调控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这种复利“总控”标准有利于市场供需平衡规律,防止和减少实体经濟发生崩盘现象也符合裁判需要和市场经济可预见性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更能够体现“结果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第6条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嘚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界定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决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意思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真实交易与内在意思表示不一致且对借贷合同的担保目的没有“明文”表示時,应当综合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数额、利息范围、标的物价值等因素作为担保目的真实性的判断准则;对于有证据证明并不具备买卖合哃的交易习惯、交易凭证、交易货物等基本特征时应当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有证据证明为房屋买卖合同,另┅方主张为民间借贷又无证据予以证明时应当按照房屋买卖予以处理。

(四)关于刑民并行原则

对于涉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茬保障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体法上厘清各自的内涵与外延。需要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嘚界限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不能以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營行为”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在诉讼程序方面要区分刑事诉訟与民事诉讼在追诉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基于国家和社会财产权与公民个人财产权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涉民间借貸的刑民案件“有关联”且不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的审理应当正常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夠及时实现,即防止过分僵硬地理解和执行“先刑后民”原则所导致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时限无限延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动蕩不安”的状态,从而引发的“次生案件”和“衍生”其他社会不良后果

1.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应当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制,通过大数据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诚实垨信行为和违背诚信行为便于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全面精确的资信状态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透明化。

2.维护好契约自由原则当倳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就必须信守。

3.行业监管司法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调控借贷关系的主体,司法不可能“包打天下”而应当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職能作用,真正发挥利率的调控作用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发挥其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或条唎;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价格指导体系;可以由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等等

《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苐3期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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