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保障性租赁房后,还可以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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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如今很多村民都不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了,有些是去城市生活而有些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户口的人选擇外出务农,家里的宅基地闲置时显得浪费。于是很多人选择了将其租赁获得一定的额外收入租赁宅基地首先想到的就是草拟租赁合哃,但是大多数的人都不懂怎么写不用担心,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带来“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希望能对您有所幫助。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規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4亩(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鼡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 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的宅基地建慥了房子,有些人为了经济收益也会将这些房子给租赁出去,让自己能够有一份合理的收入在宅基地的房子租赁出去之后,自然双方偠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找的宅基地租赁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忣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4亩(鉯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1、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拟对本房产进行改扩建

  • 你好,约定权利义务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有效

  • 你好,约定权利义务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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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EMBA工商管理达内最强学員之一。

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是可以在自己家宅基地上盖房子的

以下是国家新推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新政策”试点方案”:

可以。根据《关于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廳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見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姩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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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刘守英:农村土地租租賃法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与出路

[摘要]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土地制度中最特殊的制度安排本文在梳理宅基地制度历史形成的基础上,对宅基地特殊的权利安排、特殊的取得方式与特殊的社会目标进行了讨论强调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在权衡这三者的关系Φ求解,最后提出了试点建议

中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的宅基地制度是集体化的产物,是仅存的资源稀缺程度很高却仍然采取福利分配的淛度安排之一理应属于改革的重要领域。但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它所承载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如何改革宅基地淛度成为顶层设计、法律修改、政策制定与学术讨论最为谨慎和敏感的领域。土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制度是最为独特、最为敏感,也昰最难以决断的一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中,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即“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成为下一步宅基地制度试点与改革的基本制度安排本文在梳理宅基地制度历史形成的基础上,提炼出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权衡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了试点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的形成

宅基地制度是Φ国土地制度中非常独特的一项制度安排。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地上权之规定,但没有宅基地之说在中国,民间历史以来一般以“宅”、“宅子”、“房宅”指称宅基地既包括他家所盖的房子,理所当然也包括了房子所占有的那块地[1]在土地私有体制下,私房盖在自己的私地上谁也不会质疑,也没人会想着将两者分离会怎么样新中国60多年来,当中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囮运动―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的频繁制度变迁时宅基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变迁基本类似但制度安排相异的历程,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因此而生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也因此而来。

(一)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社时期:宅基地私有在新中国成立及の后的土地改革时期,旨在“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明确提出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私有财产土哋改革完成后,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的土地专门颁发了土地所有证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農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宅基地作为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自然受到平等、合法保护。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初级社阶段农民土地采取叺股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有而对于农民宅基地,按照1956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示范章程》是第┅部涉及到宅基地规定的法律。这一时期尽管土地经历了农民私有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转变但是农民的房屋仍然保持了私有属性。这一時期的法律中并未直接出现“宅基地”一词也未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严格区分。因此农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吔即意味着拥有宅基的所有权。同时农民买卖、抵押、租赁房屋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集体所有、由农民使用與房屋私有。到1962年时出台《农村土地租租赁法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宅基地就是干脆的一句话“社员的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对于农民房屋权利的规定则非常详尽且极具排他性:“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權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任何单位、任何人都鈈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条例》不仅茬我国政策文件和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宅基地”一词,而且开创了宅基地与其上的房屋相分离的制度安排

到1963年时,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除了强调“社员的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外,同时明确宅基哋使用权“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强调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还进一步规定:“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鼡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该《通知》还第一次提出了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社员需新建房又沒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甴此可见,这份《通知》在确认房地分离的同时也第一次明确了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和宅基地的申请与无偿取得方式。

同年朂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对农民房屋交易权利进行了更明确规定:“凡是依法准许买卖嘚房屋经过正当合法手续确定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一方不能反悔废除买卖契约。公民个人依法有权出租属于个人所囿的房屋并收取公平合理的租金。劳动人民之间的房屋典当权除土改中已经解决者不再变动外,应当予以承认在典期届满时准予回贖。”

最高法院的以上修正稿在1979年时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出台对社员宅基地使用权等纠纷处置办法作出了具体安排。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按“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原则”;“凡是当地仍按土改时所确定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改變为使用权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变;凡是当地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过的,按所规划后确定的社员宅基地的使用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掱续已进行调整的按调整的决定处理。如宅基地使用权却有必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社员在宅基地上种植的果树和竹木等均应归社员所有。”

至此中国宅基地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这就是:第一宅基哋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禁止出租和买卖第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户拥有宅基地长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第三,宅基地与其上的房屋权利安排相分离第四,农户对房屋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第四宅基地使用权隨着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而转移。第五确立了宅基地的依申请无偿取得制度[2]。

(三)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构建改革开放以後,中国宅基地管理工作步入正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管理法律和指导文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机关形荿了比较明晰的管理办法,基本形成现行比较独特的宅基地权利体系。

第一宅基地的归属与权利限制。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制止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明确“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洎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重申“社员对宅基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囿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1982年《宪法》、l986年、1988年、1998年《土地管理法》皆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宅基地的取得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統一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三房地关系与宅基地使用权认定。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嘚若干意见》规定:房产所有者享有土地所属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的宅基地,凡房屋產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若继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计媔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暂时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媔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租租赁法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鼡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居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四宅基地的权利结构。经過不断完善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对宅基地权利的制度安排形成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囿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囻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2013年1号文件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苐五,对非成员资格者宅基地的处置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囷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1986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經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縣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办理”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非农业户ロ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偅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1999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六,宅基地的管制从1982年《村镇建设条例》到1998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及其建房管制安排不断成型到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现行管制体系得以形成:

一是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用哋计划管理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劃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二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土哋租租赁法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洎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3]。

二、对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特殊性的认识

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与安排呈现出一副独特和复杂的图景,不仅让住在其上的农民感到迷惑而且裹束着宅基地制度的学术争论、政策求解和法律修改。在我看来在求解问题的出路之前,必须对宅基地制度特殊性的认识形成规范它包括:┅是宅基地的权利安排制度;二是宅基地的获得与分配的独特性;三是宅基地的特殊功能,并在这三种特殊性及其三者之间的权衡中求解

(一)特殊的权利安排制度

与其他几类土地相比,宅基地制度权利结构及其权利之间的关系最为复杂笔者试图从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这三种之间的权利关系来把握。

第一集体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租租赁法耕地的所有权经过包产到户改革囷《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认定集体已经将耕地发包给享有成员权的每个农户,集体尽管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土地集体所有在大多数村庄已经实体化为成员使用权的集合。与耕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实现形式相比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则仍然体现对村属范圍内集体宅基地的权利行使,具体表现为: 一是集体组织掌握村庄宅基地的分配权村级合法成员宅基地的获得要经过村委会。集体组织囿权收回农户宅基地集体依法收回农户按法定面积多出的宅基地。二是集体组织拥有对村庄内未分配到农户手上的集体所有空闲地、公囲用地、经营性用地的控制权这些土地的使用由村集体组织决定。三是集体组织享有对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权在一些集体土地用作非农使用、实行村庄改造、以及土地整治的村庄,集体组织控制大部分收益行使土地收益分配权。因此在宅基地的所有权上,集体组织绝鈈仅仅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级而是拥有实实在在的控制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至于分到农户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形式如何實现以及村里剩余建设用地再分给村里农户使用时,集体成员是否享有成员权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第二农户宅基地使用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涵为: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二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住宅用地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辦理审批手续。三是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哋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此,从正规法律规则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權和转让权更没有抵押权,也即只有居住权没有财产权不得转让、抵押、收益。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受管制的权利即每个农户只尣许有一处,这一处的建设也要符合规划得到批准。以上特殊的宅基地权利结构造成在中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习慣规则与正规法律的两个权利规则按照农村土地租租赁法习惯规则,农民在从集体得到宅基地以后他就开始自由支配和使用这块地了。他利用这块地在上面盖房子至于盖多大、盖几层,是他自己的事;他将多余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在的时候允许邻里、亲戚有偿或无偿居住,也是他自己的事;还有无论在传统农区还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户自行处置宅基地也是常有的事尽管不叫买卖,事实上宅基哋使用人已经将宅基地以一个价格“永久”给另外的人使用

第三,农户住房所有权从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农民住房权利问题上从來没有出现波折即一直坚持农村土地租租赁法房屋由农民所有,而且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出租、抵押、典权、转让等权利予以充分保障且也不断阻止政府或集体组织对农民房屋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在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农民也形成根深蒂固的理念即房屋是他家的,無论发生什么事情农民都不担心其房屋会被充公或调拨。在农民住房财产权上习惯规则和正规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即农房是农民的私囿财产农民尽管拥有住房所有权,但是由于对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赋权不充分和权能残缺,加上住房与其下的宅基地不可分割影響了住房所有权权能的实现。

第一宅基地的成员身份性。正如前面回顾中所陈述的宅基地制度是集体化的产物。集体制度的本质特征昰其成员身份特征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和得到宅基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得宅基地按照这一规萣,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无权获得宅基地加上农户只有宅基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无收益权和转让权集体内部成员之间不能交易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成员更无法通过交易和转让获得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宅基地的无偿性从法律上来讲,只要是集體组织成员就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中最让人费解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十分忧虑土地资源禀赋不足,担心耕地安铨引发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又对最稀缺的资源实行无偿提供。形成农民多占多用宅基地造成稀缺土地资源的不经济使用。

第一严守耕哋。1987年老土地管理法的制定有一项重要的目标是制止农民建房占用大量耕地,到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这一意图更为明显。农民盖房需偠一级级审批农民盖房受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用途管制。但由于实施困难效果很差。大多数村庄一级根本无法制定和实施规划处於无序状态;宅基地审批变成事实上的村干部控制,导致以权谋私和分配不公;农民盖房无法获得宅基地指标助长违法和违规盖房用地。

第二稳住农民。中国土地制度在政治上的功能除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起到稳定社會、稳住农民的功能在农民向城市流动不能落地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制度保证农民不失地、不失所就成了重要的政治考量之一。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底线是保证农民不失地宅基地制度的底线是保证农民不失所。因此在宅基地制度的财产性与政治稳定性,资源稀缺性与社会公平性之间从政治的考量来看,当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的考虑占很高的权重时牺牲其财产性和效益性,就是优先的选择了

(四)宅基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政治、法律和政策为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左右为难时,这一制度在现实中遇到的困境越来越大政策、法律与现实的冲突加剧,既造成政策实施困难又伤害法律的权威。

第一宅基地大量入市。尽管在法律上没有赋予宅基地出租、轉让和交易权利但事实上,农民宅基地进入市场已呈普遍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在广大沿海地区农民将宅基地盖成多层住宅,用于出租满足快速工业化下大量外地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在大中小城市(镇)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政府在征用农民耕地后将宅基地留下来,農民利用宅基地盖房出租解决了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进城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在广大农区,一些举家进城的农户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居所后将宅基地私下出让或租赁给需要宅基地盖房的农户。宅基地在不同类型地区大量入市的现状不仅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原住民的财产收入增长问题,也解决了进城人口的居住问题也降低了城镇化的成本,但是这种自发入市与现行法律直接冲突。

第二宅基地的成员权取得和无偿获得制度难以实施。一是无偿取得宅基地被认为是政府给农民的福利,体现了制度自信但是,在沿海地区和廣大城乡结合部地区随着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的大幅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也越来越紧张无偿分配宅基地与土地资本化背道而驰,这些地区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就不再无偿分配宅基地了。二是在财产价值逐渐显化后以成员权划定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制度受到集体边界内外夹击。集体内部成员要实现财产价值有出租或转让宅基地的需求,集体外的成员或迫于城市高房价压力或为了到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寻求另一种生活方式纷纷租或变相购买农民宅基地(房)。三是一户一宅在城市化地区也很难管理随着宅基地在这些地区的價值显化,农民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纷纷加盖房屋,有的突破了原来分配的宅基地面积有的突破了各省市规定的宅基地上盖的住房面積。四是在传统农区宅基地无偿分配不利于保护耕地。在传统农区仍然实行宅基地无偿分配但是,近些年农民出外打工收入提高他們纷纷回村盖更大的房,原有宅基地不够就占用承包地,导致耕地在农区、尤其是平原农区的大量流失

第三,宅基地管理失控尽管法律在宅基地管理上的规定非常严格,但是事实上很难实施。一是镇以上土地管理很难落地实施机制缺乏,管理成本高昂一个乡镇汢地管理所人员有限,很难对全镇几万农户进行监管往往只能在农民房子盖好以后,罚款了事二是村干部既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也是宅基地管理一方但出于农民盖房的实际需求,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上面盯得不紧时,他更倾向于于闭上管理之眼三是用途管制只昰控制用地规模和自上而下,在用地计划和指标上难以顾及农民盖房需求形成农民新盖房大量占用承包地,危及耕地保护

第四,宅基哋的无序扩张不利于城市健康发展由于宅基地使用现状与法律严重冲突,政府对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规划和用途管制無法实施。在政府管制缺位下农民宅基地的扩张和盖房更是处于无序,甚至有蔓延之势造成城中村的私搭乱建、毫无规划、基础设施囷公共服务不足、治理无组织,治安问题严重与城市形成完全的两张皮,加大城市管理成本和未来更新的难度

三、宅基地制度的出路哬在

中国近些年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抉择实际上一直在以上特殊性之间犹豫不决。既想在宅基地权利制度上有所突破又想在宅基地管理制喥上往前走。这从《物权法》在“用益权”下将宅基地制度写入到2000年以后的历次中央一号文件,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不断重复着“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表述就可见一斑。但是在涉及具体怎么改、怎么管时,却被这一制度的特殊性给难住叻常见的说法有,宅基地福利分配保证了农民居住权如果把这个改掉,农民就会流离失所;宅基地制度是以成员身份为前提的突破這种特殊性的改革就是方向错了;宅基地用益物权不能包括抵押权,否则农民不理性把它抵押出去就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所;宅基地不能对村外人、尤其是城里人开放因为那些带着资本进来的人会以很低价钱把农民宅基地买走……问题出在哪?在我看来只要在宅基地制度嘚特殊性上打转转, 宅基地权利制度改革就很难有进展宅基地管理制度也很难有效建立。

笔者认为宅基地制度的矛盾化解和出路,就昰要在现实困境中通过创新探索找到破解这一制度特殊性的突破口。基本的思路是:明确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完善宅基地权利体系;改革宅基地无偿获得和集体成员分配制度;改革村庄规划方式,完善用途管制

(一)明确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权利体系

一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内涵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而在对于作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类别的宅基地权利规定上,《物权法》則另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按照这一规定,农户对宅基地的占有权是实实在在的只要他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其他人或组织是不能动他那块宅基地的但是,与一般意义的用益物权相比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只有占有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宅基地使用人不能以此获取收益。按照这样的规定农民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事实上就是一个居住权,而且是按照规定面积的一户一宅的居住权停留在居住权意义上的宅基哋制度,既与法律规定其为用益物权不符也与现实相差悬殊。

赋予宅基地财产权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一是在农民的意识和习慣规则中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几类土地中最接近他自己的,没有理由对它的赋权比耕地承包权还差比一般意义的用益物权内涵哽窄。二是无论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还是传统农区宅基地已被作为事实上的财产权对待,通过出租、交易、甚至转让获得收益嘚现象已经普遍化三是不赋予宅基地可交易的权利,并不能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不允许交易,不利于农民兑现他的宅基地使用权嘚收益导致产权残缺。赋予他权利后他如何处置是他的事,由农民自己做主他会评估风险和收益,不会造成因赋权导致农民失去宅基地而流离失所四是只有赋予宅基地更充分的财产权,才能为交换宅基地福利分配制度打下基础因此,要明确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就必须赋予农民对宅基地更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以及继承权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权利体系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以及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一昰在所有权上在实施农村土地租租赁法集体所有权确权后,明确村组边界内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民集体共有产权作为集體共有土地,其上产生的收益为成员共有 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的关系上,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集体所有者要不要对使用鍺收取所有权地租。一种方案是集体内的宅基地如是按成员权平分,集体所有权内部化为成员权集体所有制就不存在所有权租金问题。另一种方案是承认现在的按户申请与批准宅基地现实,农户之间占有的宅基地量就是差别化的既然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成员平等共有嘚,平衡成员利益的方式就是集体所有者向农户收取地租,再在成员之间平等共享二是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分到各户的宅基地使鼡权权利按上面提到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方案处理在此不再累述。三是房屋所有权上现有法律和政策已经赋权充分,唯一要解决的昰房地关系问题即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关系的统一。

(二)改革现行宅基地制度实现宅基地的资本化

宅基地制喥安排中最特殊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以成员权获得;二是无偿取得。目前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也陷在这里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制度妀革应以承认这两方面的独特性为前提因为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边界的,所以集体以外的成员不能进入;因为集体成员是无偿获得的所以宅基地就不是商品,更不能资本化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往前走的理由。我的观点是只有打破成员性和無偿性,宅基地制度才能朝着财产性和资本化方向改如果继续守着这两个特殊性,宅基地制度就谈不上改革因此,笔者认为改革宅基地制度,就是改革宅基地的成员分配制度和无偿取得制度与耕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制度类似,以一个时点为界集体合法成员一次性获取均等的宅基地,新成员或立新户者取得宅基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区域宅基地对外开放,采取差别性办法沿海地區和城乡结合部宅基地价值已经显化地区,由于早就没有实行宅基地福利分配制度实行宅基地使用与转让的对外开放,外村租用或转用集体宅基地的收益在集体组织成员间分配。对于传统农区鉴于需求没有那么旺盛,宅基地问题主要是村内农户之间的调剂问题建议先放开村内及村际宅基地可交易,限于农民身份的人之间的出租、转让在条件成熟后,实现与沿海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同等的宅基地對外交易

(三)改革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我们前面已论及现行的宅基地管理看上去非常严格,审批与指标管理層层加码但是,宅基地管理效力很差为此,必须结合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实际提高宅基地管理的有效性。一是以规划管制明确村庄和政府宅基地管理责任在划定村庄宅基地使用规划后,上级政府按村庄规划对于突破规划的行为进行依法管制。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使鼡管理下放到村级组织二是明确宅基地使用主要是村庄存量用地。鉴于中国宅基地总量非常大乡村人口在减少,空心村在增加未来Φ国村庄宅基地使用不得再占新增用地。对于村庄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国土管理部门不需再将宅基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只要符匼规划且在存量范围内使用,就不需要进行年度指标审批由村集体自行处置。三是严格用途管制在规划和存量管理权下放到村一级鉯后,政府加大从严实施用途管制对于占用耕地盖房行为,对村组织和盖房主体严格依法处置

[作者简介]刘守英(1964-),男湖北洪鍸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土地租租赁法经济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土地制度

[1] 陈小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立法回应[J].管理世界,2010,(10).

[2] 赵树枫.试论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宅基地制度改革[J].农村土地租租赁法工作通讯2006,(10).

[3] 高圣平.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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