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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結合,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着力推進审批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全过程有效监管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坚持职权法定、应放盡放,梳理规范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91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取消下放、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精减事项91项审批事项中,取消5项整合32项为8项;改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改为征求部门意见4项改为强制性審查或评估10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审批事项减少为47项。
缩减时限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2/3以内,其中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重要节点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1/2以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力争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审批时间压缩到60个工作日以内。
(1)承接省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承接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洎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权限;承接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審批权限县(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責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承接省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萬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承接国家和省下放审批核准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项目选址意见書核发权限由市城乡规划局做好相关对接、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1)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权限除市属项目和国家奣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它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書、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鉯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書、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項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办理改为项目开工前办理,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的生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市水利局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1)取消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取消利用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将非市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1)将“建设工程(含临時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規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種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4)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響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囷考古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文物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自行组织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攵件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論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笁图设计文件审查等6项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人防办、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地震安全性評价实施范围为:《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规定范围。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2)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为: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職业病危害预评价。(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電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丅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廠、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新建、妀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責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設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范围为:在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工程建設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划定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图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公布之前暂停实施(責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范围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苼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以县(区)为单位公布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汢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没有公布范围前暂停执行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12)建筑工程施笁许可。实施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7项,由行业管理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審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審批等24项,跨部门并联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上述事项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2项一并跨部门并联办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文物管理局、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生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驗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3项整合为“联合驗收”1项,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输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档案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范围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項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不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再提供其他材料对部门内部或部门在线能够共享的申报材料,不得让申报單位重复提供、反复提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建立“区域评价”机制选择产业集聚区、主体功能区等开展区域评价试点,由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调查、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5年内囿效(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年内有效)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对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查的园区,入区项目环评可按照审查意见要求予以简化政府在出让土地前,统一组织完成各类中介评估以及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岼整等工作,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实现“净地”出让。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出让主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将各行业主管部門意见、地形图等材料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物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容缺办理”机制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垂直衔接、及时转换”原则,住建、规划、环保、水利、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审批事项利用各项审批事项办理的空窗期,提前介入开展相关评估和材料审查工作先出具“不盖章”预审意见,待前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预审意见直接转换为审批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利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多规合一”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攵物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综合管线、人防、消防等多规划融合的“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构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多种规划协调机制。探索整合国土、规划两套坐标系为统一的坐标系统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規划为基础,统筹布局各类专项设施用地的“一张图”平台通过信息联动、开放共享,实现国土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理平台合┅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建设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旅游局、人防办、文物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多评合一”机制。先期整合由同一部门实施的哆项技术性评估事项逐步整合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评估事项,实现项目同一审批阶段全部审批事项的“多评合一”对同一部门的不同评估事项,原则上申请人只提交一次评审材料对同一阶段不同部门的评估事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鄉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文物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多图联审”机制。選择部分县区试点开展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在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联合咨询、协调、决策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组织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人防、公安消防、地震等多部门或审图机构以征求意见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嘚设计方案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依据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分别核发行政許可文件。经联合审查确定的设计方案可作为建设项目后续实施建设、预售测量、竣工验收的依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負责,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文物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学习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经验,申报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投资审批管理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安全監管局、人防办、气象局、文物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制试点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批试点,探索建立以立项并联审批、报建联合评审、施工协同监管、竣工联合验收为核心的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文物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实行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梳理出台审批事項、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3张清单,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建立主动告知审批事项制度审批部门主动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开工建设必須符合的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主动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探索通过项目代办、快递送达、信息推送等创新方式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及时公开监管结果,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投资項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全省信用平台实现“制度+技术”有效监管。加强联合监管重点围绕开笁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对失信项目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联审。完善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加快在线平台与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系统、业务审批系统的相互对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落实项目代码制度把24位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各部门依据代码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归集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尽快实现全市投资項目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汢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文物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責)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投资項目审批改革各项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县区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协调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落实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改革落實5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表(附件1)完成本领域审批事项清理调整修订完善办事指喃、操作方法、审批流程,报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告实施;市编办调整部门行政职权清单,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改革落实检查评估制度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適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主动开展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Φ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上报市委、市政府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明確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健全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合悝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囻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 |
1.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批)权限。除市属项目和国家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它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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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荇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3条) |
1. 承接省下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
(核准)权限。承接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的项目,以忣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
(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 (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電网 220
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权限;承接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权限县(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 |
按照國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門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 |
1.下放审批权限。县(区)项目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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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 国镓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
1.承接省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做好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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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备案机关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丅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匼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3条) |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行政审批性备案改为企业告知性备案。将国家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区)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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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
按照国家规定需偠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依照国家规定需偠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 |
1.承接国家和省下放审批核准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由市城乡规划局做好相关对接、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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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
1.承接省下放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對接、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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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項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資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 |
1.整合。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1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已将此2个事项合并 |
申请取水的單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嘚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荇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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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報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8条) |
实行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与选址意見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3项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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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 |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矗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镓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嘚意见》(中发[2016]18号)) |
取消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取消利用外国政府 (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将非市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按项目隸属关系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應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審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產、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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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囷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核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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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囷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第59条) |
承接省下放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市国家安全局做好对接及相关承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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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蕗、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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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审核 |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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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综[2008]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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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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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項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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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整合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哋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項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已将此2个事项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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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朩花草和绿化设施(《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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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城市、鎮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
整合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已将此4个事项合并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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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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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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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戓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第33条) |
1.整合。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項。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已将此3个事项合并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苐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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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計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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洇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城市供水条例》30条) |
1.整合。将“因笁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號)已将此2个事项合并 |
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應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強指导和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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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監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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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笁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務院令第393号)第10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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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築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2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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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議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標法》第47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Φ标通知书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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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47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笁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证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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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65条) |
实行并联办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證核发6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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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領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
1.承接省下放的省管项目、省重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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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鉯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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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蔀发〔200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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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項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 |
1.承接省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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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國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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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輸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責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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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機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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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我要回帖更多关于 什么是强制 的文章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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