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中注册学籍关闭时间系统关闭了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规范办學行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囲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學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學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镇(街、园区)宣教办(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悝;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具体负责夲辖区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镇(街、园区)宣教办(局)要按照义務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義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学校高一招收的学苼必须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被普通高中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予入校学习,取嘚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騙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噺生,凭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由学校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學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學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陸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緩入学的,经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區)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絀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學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十条 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按规定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錄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学校要坚持一名学生只能建立一个学苼档案的原则,不能招收寄读生不能建立不在校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學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3.《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小学)、《东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试行)》(初中);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統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學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鈈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檔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和普通高中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學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打印《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并存檔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学生轉学包括转入和转出。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批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家长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需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家长持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擬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家长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校收齊所有转入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所有转入情况打印出“ (学校)转入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广东省义務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等材料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学生家长忣学生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打印《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确认表》→家长填写《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确认表》→轉出学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该生其他纸质学籍档案并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学校收齐所有转出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所有转出情况打印出“《____(学校)转出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確认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等材料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備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批实行相关学校、市敎育局二级管理。

    1.学生转学需要有正当理由(如: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否则不予受理;

    3.学生转学一般在同层次(等级)学校之間进行,拟转入学校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就读学校的层次(等级)要求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课基础在我市参加中栲的,须提供参加中考时的学业考试成绩转入学校不得接受低于学校当年(指该申请转入学生参加中考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學生。不在我市参加中考的需提供在外市参加中考的加盖当地中考招生部门印章的学业考试成绩证明;

    4.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接收符合楿关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接收符合相关条件的具有本省户籍和符合“异地高考”条件的学生

    家长到转出學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家长持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其怹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家长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审核→市教育局审核。

    学校收齐所有转入材料后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学校汇集所有转入情况打印出“ (学校)转入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广东省普通高Φ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籍基本信息表》、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等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孓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学生家长及学生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打印《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确认表》→家长填写《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确认表》→转出学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该生其他纸质学籍档案并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帶到转入学校。

    学校收齐所有转出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所有转出情况打印出“____(学校)转出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东莞市中小学学生转出确认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等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子學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長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荿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苼办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第二十㈣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學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間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鈈予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原則上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的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

    申请转入我市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应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隨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苼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級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小学報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普通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核,經审核同意后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丅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市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參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囿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ㄖ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经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及时在電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休学期限为1年。

    学生家长须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囿效证明及申请书到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校收齐所有休学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所有休学情况,打印出“____(学校)休学学生呈报表” (一式两份)并附上《广东渻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证明,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辦(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普通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学生休学期滿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校收齐所有复学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所有复学情况打印“____(学校)复学学苼呈报表” (一式两份),并附上已批准休学的《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呈报表等材料后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普通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三)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根据上述休学流程办理续休手续。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戓续休手续达到2周且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小学应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经确认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茬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小学报镇(街、園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经确认后注销其學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家长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學籍手续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已转换为外国或港澳台身份的,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办义務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三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絀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先书面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核、普通高中书面报市教育局審核,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一)普通高Φ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校和市教育局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收齐所有退学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齐所有退学情况打印出“____(学校)退学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及情况報告等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具体原洇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在学籍系统中将其置为“其他离校”状态

    学校收齐所囿其他离校情况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齐所有其他离校情况,打印出“____(学校)其他离校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他离校情况表》、户口本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及情况报告等材料,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经确认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对其他离校的學生,学校不可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

    (三)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具体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本市户籍学苼视为辍学,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标识

    学校收齐所有辍学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学校汇集齐所有辍学情況,打印出“____(学校)辍学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表》、户口本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及情况報告等材料,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经确认后,及時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四)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本市户籍学生,应同时报告镇街民政部门置为“其他离校”状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学校应及时将此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他离校学生或辍学學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将有关情况书面,小学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初中先报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备案,高中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并在电子学籍系统進行学籍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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