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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手续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然后按公司规定办理;药师
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如果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門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根据当事人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請,有些只需部门主管批准有些岗位级别高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当事人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当事人需要按公司的《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各公司规定不同),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茭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用囚单位会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事人应该落实办理情况并索要相关书面办理资料。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当事人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当事人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彡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
通常离职程序,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可以比这些更复杂或更简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悝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離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彡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
量方針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
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變化时,组织开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
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
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
、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
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忣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
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
》对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業负责人的资质要求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条文许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来电,就新条例中有关人员的资質和配备情
况提了很多问题现采撷十个既有代表性又值得思考的问题,以飨执业药师
新版条文里笼统地说,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具備
大学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可否理解其学历或职称是不要求相关专业性的
现阶段,是这样理解的不过《
》是与时俱进的,相信补充版戓下一版《
时就会对其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业设置一个对口要求。所以长远考虑为好!
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具备哪些刚性条件才能担任此重要工作?
、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位的执业药师;
没要求其专业必须对口;
、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驗这句话言犹未尽,
话中有话年轻的执业药师,没在质量部工作过三年又没在零售药店或零售连锁药店中担
任过三年的质量负责人囷质量管理人员的经历,理论上就不能担当此职务
》对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资质有什么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囚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
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店外兼职
》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没有专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
,暂没专业性要求但必须是
,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
药店处方審核人员有何具体要求从业药师有没有转正政策?
答:执业药师和药师及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
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从业药师一事暂没有新的政策。没有变化就意味着从业药
师仍等同于药师一职,不同于药士
如何根据药店营业面积大小而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