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正确享受个税专项个税附加扣除除这件事决不能错!
对于应在何时申报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确定税款所属期的问题,原以为经历了10月份的申报纠葛之后,应当都清楚了即使以往申报错误(包括当月发放工资同时代扣税款并当月申报解缴,税款所属期选择当月或上月两种情形)的这两个月也应都调整为正确的申报时间了。
殊不知近日,又听到有网友在问此事且居然还有人说,在12月份还是申报了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即前期错误的“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方式)此外,也有人问:个税新政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般情况丅,2019年1月发放的是2018年12月工资2018年12月个税计提怎么办?
我的天啊还在考虑什么1月份发放工资是属于12月的个税(即是否按新扣除项目计税)。你2019年1月发放工资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就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啊,怎么又扯到12月份的工资去了(将税款所属期与工资归属期混在┅起考虑)!
2018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茬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019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扣缴义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報(所属期为当月)”(如11月发工资、同时代扣税款,在11月份征期作为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进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是“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期正确、申报期错误)。
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所属期为上月)”(如11月发工资、同时代扣税款在11月份征期作为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进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是错误的选择了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期均错误)
对于扣繳义务人代扣的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唯一正确的申报方式是:
扣缴义务人在当月(如11月份)发放工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次月(如12月份)的征期(如12月15日以前)将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如11月份)的代扣税款申报解缴除此之外,其他申报方式、税款所属期的选择等都是错误的!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个税附加扣除除将实施。扣缴义务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每月发放工資时,应按税法规定对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个税附加扣除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当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员工自愿选择当期不减除专项个税附加扣除除而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再减除的情形除外)。
如果扣缴义务人仍然采用前述错误的申报方式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將影响员工在1月份依法享受新增的减除专项个税附加扣除除等惠民政策后果很严重!
因此,仍在错误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迅速与主管稅务机关联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为正确的申报方式。以确保2019年1月1日起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1月份发放工资时正确预扣预缴員工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在2月份如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