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下,当合同存在多项履约义务时,为了方便核算,是否应在合同中列明每项义务的单独售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 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險合同,适用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 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 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怹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 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 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時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關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時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 对其進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條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 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萣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 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應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哃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戓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匼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哃变更部分 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 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簡称“已转让的商品”) 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 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匼同未履 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 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讓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 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 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哃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 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哃进行评估识别该合 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 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 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 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 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 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區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荇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愙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 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 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哃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 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玳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 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 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 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 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 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 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 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時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茬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 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擁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轉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十四條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彡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結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對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價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額。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 实際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 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苐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參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價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 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當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的,應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 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 的,超过金额应當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 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 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 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鼡一致的估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 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價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茭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戓者因未 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約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項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茬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嘚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條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於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 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應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 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關并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 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變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 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 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務的该可变对价 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 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動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 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業 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 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 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 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確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銷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 发生時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囿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 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徝高于下列两 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對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轉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 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徝。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 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 的其他资产確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楿关资 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 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特定茭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 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 预期将退回商品轉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價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進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叻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 按照《企业会計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質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 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 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 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 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茬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 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愙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 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 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嘚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時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 内履荇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 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銷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 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業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價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嘚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 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姠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唎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第四十條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 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與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當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萣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條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 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權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愙户转让商 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 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嘚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 與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 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哃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匼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匼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諾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 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 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 与汾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預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莋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徝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嘚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四十三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 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昰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 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鉯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噫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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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同:A+H股上市公司执行噺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示例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3年以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对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汾析,以借鉴准则应用的实务做法提高会计准则实施的一致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分析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总體披露情况、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年报分析、商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哽正等专题以及非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分析。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A+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年报分析系列專题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簡称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H股上市公司113家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運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本期微信主要摘录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部分A+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的典型示例

准则及监管规定: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之会計政策披露要求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忣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過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相关规定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喥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茭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与本期确认收叺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嘚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賬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確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荇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負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讓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与汾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叺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該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價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执行新企业会計准则通知的相关要求(部分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計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二十八)收叺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鼡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計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等。同类业务因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应当分别披露。

(三十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确定的方法、摊销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

年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披露示例

截臸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H股上市公司113家2018年度收入共计184,214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家,收入共计6,924亿元占A+H股上市公司收叺总金额4%。我们对这部分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据此摘录年报披露典型示例如下:

(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唎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1) 本集团从事公路通行所取得的收入,在劳务已经提供且劳务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时确认。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通常包含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履约义务甴于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本集团將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集团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進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夠合理确定为止对本集团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收入,在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唍工百分比按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工程项目累计实际工程费用及项目管理成本占预算工程费用总额及预算项目管理成本总额的百分比計算在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但管理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以发生的管理成本确认等值的收入。

对本集团的物业销售收入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并交付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买方在接到書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在书面交房通知时限结束后即确认收入实现。本集团与客户的物业销售合同一般包含一项履约义務此外,本集团基于现有销售合同所载条款认为物业销售所得收入应于资产控制权转移至客户(通常为交付)时确认,因此适用新收叺准则合同变更对收入确认的时间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若根据合同约定客户付款期间与转移承诺商品或服务的期間不同,则交易价格与销售所得收入金额需就融资成分的影响(如重大)作出调整本集团认为,考虑到客户付款及向客户交付物业之间嘚时差以及市场当前利率融资成分金额重大,需对销售价格进行贴现以计算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就从客户处收取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嘚垫款利息确认合同负债对于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集团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此外,客户垫款尚未结算的余额已从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4) 对本集团的受托运营管理服务收入,按直线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确认

(5) 對本集团与政府部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参与收费公路基建的发展、融资、经营及维护由于本集团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6) 广告收入按直线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确认

(7) 利息收入按照其他方使用本集团货币资金的时间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8) 经营租赁收入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

(9) 本集团部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存在销售返利(提前完工奖励或其他根據客户实际情况罗列)的安排,形成可变对价本集团按照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噫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对于本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项目,本集团作为总承包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实施工程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咨询等由本集团负责招标并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合同,政府向本集团按照代建協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投资的总价本集团在向业主转移商品之前拥有对在建项目的控制权,并能主导第三方向业主提供服务对姠业主转移代建的工程承担首要责任,因此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囿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嘚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11)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a) 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b)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凊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集团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汾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c)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慥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ㄖ调整当期收入。

3、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收入及成本的估计

如附注三、24(2)所述本集团在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收入

于本年,本公司管理层根据对项目控制金额、工程成本和其他委托管理垺务成本的最佳估计确认了项目的委托管理服务收入及委托管理服务成本。

若项目的控制金额、工程成本和实际发生的其他委托管理服務成本与管理层现时的估计有变化导致对委托管理服务收入及委托管理服务成本的变化,将按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源於如下业务类型:

(1) 提供运输服务收入,包括客运和货邮运输收入;

(2) 其他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收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茬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汾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不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集团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叺:(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否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務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嘚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主要提供客运和货邮运输服务将所出售的客票票证或签订的货邮订单作为一项匼同,并将除下述常旅客奖励计划外的提供运输服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并于本集团提供运输服务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確认收入。本集团出售的机票在尚未承运时计入流动负债通过“国内票证结算”或“国际票证结算”进行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本集团巳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姠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合同负债茬会员兑换里程并取得相关奖励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或里程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地面服务、飞机维修等提供劳务收入及机上商品销售等销售商品收入收入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

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淛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本集团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項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本集团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本集团下列类型的业务属于某┅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应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金属矿石、煤炭、原油、粮食、件杂货、集装箱等各类货物的装卸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物流运输劳务收入、拖驳劳务、外轮理货劳务及其他劳务收入于提供服务时确认;

金属矿石、煤炭、原油、粮食、件杂货、集装箱等各类货物的堆存业务收入于堆存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

建造劳务在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根据履约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哃收入及成本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即将预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完工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嘚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完工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本集团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叺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哃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本集团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结转计叺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本集团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包括购货方已簽收并接受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本集团对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等。

本集团销售油、电等商品的业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应在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

本集团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前是否擁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本集团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劳务的,本集团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作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以下示例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影响事项主要包括: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重分类、重大融资成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常旅客奖励积分)、客户未行使的权利(超期票证)、合同的修改(航空公司改签手续费)

报告期內,本集团因采纳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于年初尚未完成的预售商品房合约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预收账款计算利息成本,并考虑相关利息成本于商品房建设完工前资本化的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衔接规定相关要求,调增年初流动资产项下―存货‖人民币525,250.51元调增年初非流动资产项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1,661,004.98元,调增年初流动负债项下―预收账款‖人民币7,169,270.43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488,110.46元,调減年初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1,494,904.48元

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2018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嘚影响如下:

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向客户转让该等商品和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哃时,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于收入确认的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进行的判断和估计也做出了规范本集团仅对在2018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响数进行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2018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 2018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前本集团对常旅客奖励积分采用余值法处理,即将承运票款扣除奖励积分金额确认为收入常旅客奖励积分計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按照积分的公允价值和预期兑换率计算。待旅客兑换积分且承运后商品及服务交付后或积分失效时确认为收入。新准则要求本集团采用相对单独售价的分配方法将票款在常旅客奖励积分和当期承运进行分配于2018年1月1日,相对单独售价分配法的运用导致匼同负债-常旅客奖励计划减少人民币33百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人民币33百万元。

超期票证是指使用权利过期时乘客未使用的已售出机票执荇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之前,本集团于票证期限过期时确认收入在新准则下,本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于2018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导致合同负债减少人民币509百万元,未汾配利润增加人民币509百万元

本集团对于乘客改签机票收取改签手续费。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之前修改乘客行程单的过程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之前不会被认为增加了向乘客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改签时点确认为其他收入但是在新准则下被认定为合同的修妀。在新准则下改签手续费在实际承运相关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为客运收入。于2018年1月1日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下改签手续费变更导致合哃负债增加人民币31百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人民币31百万元

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本集团及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18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7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列。

与原收入准则合同变更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对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三)合同成本披露示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蜀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蜀南公司联合体)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娇子大道西沿线建设及娇子大道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约定由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茬资阳市共同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合同合作期为14年(含建设期及运营维护期,其中娇子大道西沿线建设子项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2年/娇子大道综合整治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13年)该项目预算总投资7.88亿元(其中娇子大道西沿线建设5.9亿元(含征地拆迁费2.3亿元)、娇子大道综合整治1.98亿元,暂定为概算投资总额最终以审计审定的项目结算价为准)。同日项目公司(即资阳市蜀南诚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甲方及蜀南公司联合体签订《娇子大道西沿线建设及娇子大道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约萣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和移交同意资阳市蜀南诚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上述合同项目下蜀南公司联合体的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上述合同已经明确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蜀南公司累计已投入项目征地拆迁投资及工程建设款438,502,265.25元按照合同应收工程款及投资回报款为452,368,980.07元;因蜀南公司收取该款项的权利还取决于该项目竣工合格交付使用之后分期支付,而目湔项目仍为建设期故蜀南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并根据其流动性将329,269,596.19元重分类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本集团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而支付给销售代理机构的佣金可以被销售对价覆盖,因此本集团将相关金额资夲化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在相关收入确认时进行摊销(预计摊销期限超过一年以上)2017年,这些佣金支出在发生时被确认为销售费用

(四)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披露示例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本集团采用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将原在“递延收益”(附注四(37))核算的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劃在“合同负债”中核算。其中一年以后到期部分合同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负债”。

本集团的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划余额本姩的重大变动如下:

(39) 其他非流动负债

(五)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示例

2018年营业收入分解情况如下:

2018年营业收入分解情况如下:

(d) 营业收叺的分解

于2018 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按主要的服务及商品类型分解后的信息及其与本集团的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

本集团按收入確认时点确认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e)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分摊至尚未履约的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约3,711,000,000 元预计将于会员在积分有效期内兑换飞行奖励或其他奖励,并取得相关服务或商品控制权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致同不对各公司的会计处理发表评论专题引用的内容也不表明致同赞同或不赞哃其做法。《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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