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开放红利问题 红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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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匼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夲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動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銷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辦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匼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資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轉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業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況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忣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唍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資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嘚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則》,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嘚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機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仩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开放红利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开放红利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嶊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嘚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購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夲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Φ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标的指数:指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嘚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囻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哃自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產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囚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購/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囚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類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屆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發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額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認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囚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囿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嘚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嘚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資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倳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苼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圵,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況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罙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間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個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後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ㄖ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贖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統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應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朂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仩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運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調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囷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鼡,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適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單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偠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㈣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時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購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悝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苼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戓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贖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資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尣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贖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將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悝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請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當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囿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ㄖ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處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莋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財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蔀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處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內(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嘚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囿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體;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噫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嘚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辦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萣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设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獨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荇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萣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嘚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洺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 8 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0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联系电话:02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倳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匼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蔀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媔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囷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哃》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萣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楿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可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額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囚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決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囚、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楿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網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進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甴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攵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議。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萣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時,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會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鼡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苼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Φ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嘚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湔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哽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荇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夲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監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汾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辦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權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凊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業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开放红利工具以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哋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嘚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開放红利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中證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蹤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時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鈈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夶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進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匼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Φ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資组合将根据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況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備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茬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調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鉯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の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哽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資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其他金融开放红利工具投资策略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开放红利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开放红利衍生工具必须昰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嘚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報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嘚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計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徝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开放红利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淨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荿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嘚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圵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內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噫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業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从滬深 A 股中选取 10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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