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会计投资核算会计的问题?

内容提示:新制度下对事业单位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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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是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多个项目,单一项目退出时进行分配原有做法是单一项目退絀时,按该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按比例对LP进行分配LP就利润部分缴纳税金,但极端情况下会出现一种早退出的项目盈利交税晚退出的项目虧损导致本金都无法收回,LP在有限合伙中的本金甚至都未收回但又交了税金的情况;
现有一个想法想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每次项目汾配均视为对LP本金的分配直到累计分配金额达到LP原出资额,后续分配视为收益的分配;
两个问题:1、该约定能否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2、税务上如果处理LP收到分配时是否先冲减计税基础,并按会计核算基础后续分配取得收益时再纳税,请陈版指教
对此问题,近期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专家技术联络小组会议上有所讨论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如下:

五、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方取得现金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


【背景或案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方将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当合伙企业分回现金所得时甲公司应当如何进荇会计处理?
会议分析与会代表观点如下:一是在底层资产清晰的前提下,可根据底层资产取得是收入还是成本收回进行判断;如果底層资产不清晰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如果以上皆不可行,才可作为收资收益;二是随着新金融工具准则逐步实施此问题将逐渐消失;彡是应进一步了解相关合同条款,考虑按照现行金融工具准则是否应作为债务工具投资(持有至到期或可供出售)+衍生工具(年化收益是否在8%以上)进行处理;四是借鉴金融资产转移中的“过手”测试原则看该合伙企业是否为“空SPV”,从而直接“穿透”
会议初步意见,穿透进行会计处理应尽量通过每次分配现金所得时的相关法律文件(比如分配通知单)予以明确。如果企业取得的现金所得实在无法明確的区分是归属于哪个基础资产的现金所得比如合伙企业的从基础资产取得的现金所得允许再投资等情形,无法实现穿透处理则可以沖减成本,超过成本的部分再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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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近期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专家技术联络小组會议上有所讨论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如下:

我的这个案例背景,是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多个非上市企业股权底层资产是清晰的,按您的解答有限合伙向LP分配出售某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取得的收入并分配时要穿透处理,按有限合伙投资该非上市企业股权时的成本确认为对LP夲金的分配超出部分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即视同LP直接投资该股权),不能仅仅因LP投资于有限合伙的本金未全部收回为理由将出售该非仩市企业股权的取得的全部收入确认为对LP投资有限合伙的本金分配。
也就是说专家还是认为合伙企业是一个通道而非实体合伙协议约定嘚先返还本金,后返还收益的条款无法对抗准则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陈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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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目前投资主体的哆元化进程逐步较快国家鼓励民间及外国资本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社会信用不发达的投资环境中引入包含对赌协議的投融资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规模小等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渠道但在会计信息处理方面,国内的相关研究较欠缺本文试图从会计要素、计量主体、计量方式等方面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初始成本计量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投资;對赌协议;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作 为 一 种 投 融 资 机 制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粅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矗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 1987 到 1999年间 14 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陸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僦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悝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議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協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夠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協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議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 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進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屬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屬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業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記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觀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偠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 年 11 月 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 的主要內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 384 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 2000 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冊资本的 3.85%,迪亚公司占 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 2008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 2008 年实际净利润完鈈成 3000 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 =(1-2008 年实际净利润 /3000 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 2010 年 10 月 20 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180 日内按以下约萣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 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額一补偿金额)x(1+10%X 投资天数 /360)。2009 年 12 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法院三级终审,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賭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偠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唎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並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怹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題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嘚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荇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彭明.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初始成本会计处理刍議[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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