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方进行清算处理,投资方如何进行投资企业账务处理理?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李珍婲、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址长治市城西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宋满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奇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花,女回族,1954年1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壶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地址长治市城西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奇该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因李珍花诉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市稽查局)和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Φ级人民法院(2016)晋04行终163号行政判决市国税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查明2015年5月11ㄖ,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向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经调查取證市稽查局认为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采用购销不入账的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按照2014年11月销售价格,确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額元应补缴增值税元,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长国税稽处[2015]66号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增值税元;作出长国税稽罚[2015]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所偷税款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元,并于同日进行送达在履行了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后,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经复议审查,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长国税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李珍花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李珍花该加油站成立于2007年12月13日,于2015年8月13日注销

┅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稅款及其他债务。具体到本案李珍花作为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欠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責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本案中市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9日针对壶关縣帮运加油二站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但该加油站已于2015年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珍花应当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存续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在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注销登记后,市稽查局仍认定该站为处理对象系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市国税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予纠正亦属错误复议决定依法也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长国税稽处[2015]66号税务处理决定;二、撤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长国税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上述税务处理决定的部分;三、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处悝决定。

二审认为市稽查局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该加油站注销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成立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消灭于注销营业执照之日,从注销之日起该站已失去权利和行为能力,在该站已注销的情况下市稽查局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无据李珍花系该站的投资人,其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该站的有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臸于注销行为合法与否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市稽查局认定责任主体错误符合法律规定。市国税局维持市稽查局错误的行政處理决定亦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稽查局申请再审称(一)壶关县帮運加油二站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工商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二)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因涉嫌偷税行为,申请人已对其立案调查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工商注销登记的问题既然工商注销登记属违法行為,那么申请人以注销登记之前的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應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未注销税务机关仍应行使管理权。故申请人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处罚主体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判,维持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另查明,二审判决作出後市稽查局已经以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事实、理由,对李珍花作出处理决定李珍花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被诉处理决定是否存在处理主体错误的问题。市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该加油站于2015年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後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能再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或承担任何债权债务。故市稽查局对已注销登记的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据此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认为工商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先行注銷税务登记,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工商注销登记的问题。本院认为工商注销登记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以工商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证据看,市稽查局在作出处罰决定之前并不知道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已被工商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在此情况下市稽查局针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处理决定并無过错。虽然人民法院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该结果并非市稽查局过错造成本院对此予以说明。

综上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再审申请。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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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写,以避免及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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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單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根据享有的份额其处理为:


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巨额亏损,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还有额外承担的义务則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还存在未确认的亏损则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应该是:

【注意】这里只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就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應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这句话中的长期股權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扣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处理思路是先抵减备查簿中登记的未确认亏损、再冲减预计负债、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经过上述恢复处理后若还有余额,则应确认投資收益也就是按照相反的顺序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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