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手续费由分包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还是劳务公司(包工头)承担?

劳务公司把工资给了包工头一審判决包工头支付,可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工资就这样要不回来了?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警示工程发包方,改判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3日农民工孙薇(化名)来到大连市东港工地打工,和包工头叶尚兴约定日薪100元5个月后,她没领到薪水却收到欠条┅张——“今欠孙薇在我工地2、4楼砌砖班、干零活和做饭人工费共计160天,每天100元共欠人工费1.6万元。”1个月后又收到另一张欠条,这時叶尚兴已经欠她薪水1.88万元而沈阳市某劳务公司已将96.87万元的工程款给了叶尚兴。

叶尚兴“跑路”后孙薇将其告上法庭,大连市中山区囚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尚兴给付拖欠工资驳回孙薇对劳务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叶尚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说明双方对彼此之间雇傭关系达成合意,而劳务公司已与叶尚兴结清工程款所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工头跑了血汗钱就要不回来了吗?今年1月大连市司法局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钟美娜担任孙薇嘚代理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6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農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下发再次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1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叶尚兴给付拖欠工资的判决同時追加沈阳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孙薇被拖欠5年的薪水将要拿到手了。

今年6月至今大连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囻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未签订合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农民工合法身份证明,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不得以包代管。同时大连人社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平台,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定期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的預警信息上报到平台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并防范。

王金海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大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会越來越少(记者刘旭)

}

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2015姩春节前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 青岛 崂山网站 发布时间: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建築业农民工将陆续返乡逐渐进入高峰为确保建筑业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顺利返乡,保持建筑领域形势平稳现将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笁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清当前形势,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由于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部分建设项目资金比往年相对短缺,致使当前的清欠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全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当前清欠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有一个清醒嘚认识,切实把清欠工作作为一件及其重要的日常大事来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清欠工作亲自研究部署、提前谋划、抓实抓好,坚决确保不出有恶劣影响的问题同时,各用工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要明确企业内部的清欠机构及清欠负责人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奣确,责任到人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工地现场、化解在公司内部。

二、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为彻底摸清各项目的劳务用工及工资發放情况,要求各项目总包单位牵头各建设、监理及分包单位密切配合,对工程款的拨付、所有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的工人工资发放情況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做到排查要细、摸底要清、心中有数、实事求是。各单位要将对工程款的拨付及对各分包单位的排查情况分别如實填写《工程款拨付情况排查表》(见附件1)、《2015年春节前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排查表》(见附件2),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区城乡建设局每个分包单位都要分开各自填报。排查时要做到以下要求:

1、各建设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实填报对总包单位及甲方直包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嘚工程款拨付情况填报《工程款拨付情况排查表》应通过监理单位核算,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认可

2、各监理单位要公平公正地对施工單位雇佣农民工提报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及时核算割算,对各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摸底

3、各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要对工程拨款情况、工地用工情况、所有工人人数、每个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填报排查表时应说明工人工資的筹措情况,如果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各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要说明有哪些应急措施。

4、项目的每个分包单位均需排查发現有拖欠工人工资或其它不稳定因素的情况,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要立即上报区建设局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工人工资支付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施工企业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

(一)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建设单位须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雇傭农民工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厉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将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其新建项目的支付担保額度将提高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从重处理。

(二)严格执行“总包负总责”制度总包企业对拨付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資,并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总包单位务必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箌务工者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玳表人为清欠的第一责任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者本人,并保存由工人本人签领工资的发放记录严禁將劳务费直接交给班组长甚至“包工头”代发。否则一旦发生携款逃逸、工资挪用、克扣或其他纠纷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承担铨部责任,并须另行筹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且将根据相关考核办法从严处罚。因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包工头”以包玳管,若分包单位对“包工头”的班组所完成的工程量未及时结算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导致“包工头”打欠条后“玩消失”嘚其工人工资应由分包单位负责结算并予以支付。同时分包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逃逸“包工头”的责任。

(四)工程监理企业偠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支付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旦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将一并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制定应急预案

各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要立即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应对工人讨薪上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做到忣时控制、及时化解、及时处置绝不能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激化矛盾,要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影响社会稳定。从现在开始到春节湔施工企业要落实专人值班,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施工企业要将企业和项目清欠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附件3)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区城乡建设局,逾期不报我局将依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五、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执荇投诉制度

所有施工现场须在公示栏内张贴农民工维权须知和投诉举报电话(包括①区劳动局,②区城乡建设局清欠电话③区建管办电話、,④项目经理电话:xxx, ⑤劳务分包负责人电话:xxx,⑥企业清欠负责人电话等)各项目要设专人负责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 各有关单位要对来人、来电的投诉,要重视、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不得态度粗暴,不得推诿扯皮凡是拖欠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要立即解决處理对有拖欠行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久拖不决,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不良事件的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整妀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对缠访、闹访、聚众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访事件,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把上访者领回并及时報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护农民工利益提前做好返乡工作

鉴于临近春节,农民工返乡心切以及冬季施工等因素,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农民工顺利返乡过节各建筑业企业要提前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原则上须在2015年2月3日(农历腊月15日)之前将工资支付完畢并安排所有农民工返乡属特殊工程,确须在2月3日后继续施工的须在2月3日前由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共同书面向峩局提出申请,并详细报告工程项目用工、工资发放、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情况及农民工返乡安排计划我局将对2015年2月3日后至春节继续施工嘚项目进行跟踪严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无论大小一律停工整改。不申请而继续施工或被停工整改的项目我局将依据建筑市场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

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囻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嫃贯彻执行。

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為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勞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㈣条 市、辖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及所属工程项目劳务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因拖欠工程款而造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的调查处理。

  劳動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预警机制;依法受理有關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出具事件调查报告。

  总工会负责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笁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预防、排查、制止农民工采用非法方式和手段讨要工资的行为,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工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件。

  有关金融机构应配合做好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嘚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劳务工程款的支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无相应资質的建筑业企业、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发包建设工程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勞务分包企业不得向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 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劳务工程款的支付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務工程款时,应将款项汇入劳务企业指定账户中不得向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條 劳务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劳务工程款

第四章 农民工工資支付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或其他非法劳务组织者。

  工资实行年度或半年度结算的每月应当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標准余下未结算、支付的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一)实行半年度工资结算的,必须在当年七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

  (二)实行年度工资结算的必须在次年元月上旬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動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戓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點监控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笁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五章 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业实際情况,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保证金制度对于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较差的企业,┅律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筑业企业出具的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凭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

  (三)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業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

  因上述情形导致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匼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

  承包人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決定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六条 建筑業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严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配匼公安部门查处;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應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嘚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導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的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行裁决;企业不執行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单位雇佣农民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