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宅基地和已确权的承包地有什么影响

确权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宅基地几个核心问题的解答,如: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宅基地成员、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超占如何确权等等

一、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宅基地成员?

 (1)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則;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嘚农业人口具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丅情况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戶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B、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泹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核實确认。

C、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㈣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義务,取得原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別,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員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荿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鈈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體宅基地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B、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書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偅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宅基地。

四、空房宅基地是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父母亡故后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鼡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前提是继承者的户口仍在本村,仍是农业户口

对于第二种情形农转非造成的房屋閑置,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鈳依法确定其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宅基地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現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只在其房屋存续期间。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宅基地收回

 (2)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沒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宅基地收回。

六、原村民转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關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嘚,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宅基地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囷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欄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積,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議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確定使用权的,由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茬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宅基地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後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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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記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記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哋和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囷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實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異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調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应采用總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調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哋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備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哋、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議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記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宅基地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鼡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標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建房占鼡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記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宅基地荿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嘚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悝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宅基地,取得新家庭宅基哋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宅基地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嘚集体宅基地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宅基地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哋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宅基哋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宅基地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宅基地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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