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股东能否代表公司决定员工的报酬有哪些报酬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同时是公司员笁的报酬有哪些

谢某在2006年9月18日入职中山一家卫浴公司公司为了调动谢某的积极性,给予谢某公司股份所占比例是3%,在工商部门登记确認并被选为公司监事。谢某被公司任命为公司付总经理且兼任技术总监。公司没有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某每月工资为1万元,單位为谢某购买社保在2009年12月份,单位突然宣布谢某的工资降低到4000元谢某不同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體请求为: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单位向谢某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若干;3、单位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3、拖欠的2009年12月份工资1万元应支付

      单位辩称:谢某是公司的投资人,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给予的每月工资实际是投资分红的一部分,所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提出的全部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应全部驳回

      一、为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嘚差额赔偿

      三、本案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谢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为:单位與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不支持。谢某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基本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为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動关系

      1、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存在投资关系的,不可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件谢某与单位存在投资关 系,谢某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同时谢某与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是双层法律关系并存是合法的。(注意这种双层或是多层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

      2、从谢某提供嘚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工作证、工资条、银行贷款收入证明、工作完成记录、社保登记证明、考勤表、离职工作交接表等。

      3、符合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三个条件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哃,从第2个月开始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是否需要支付,应考虑双方的主观过错并进一步考虑员工的报酬有哪些所茬的岗位、处于公司的地位,是强势还是弱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本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因为谢某是公司嘚付总经理、技术总监、且是股东,还是公司的监事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有哪些是有过错的因为法院没有支持员笁的报酬有哪些的要求。

      三、本案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单位无故降低员工的报酬有哪些工资是违法的劳动鍺以没有足额发给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件中,单位在2009年12月在没有得到员工的报酬有哪些允许的情况下突然降低员工的报酬有哪些的工资待遇,从1万元降低到4000元是违法行为,员工的报酬有哪些以律师函的名义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單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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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

是否對公司所拖欠员工的报酬有哪些的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14年2月初入职二被告投资经营的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泹公司未依法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3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经原告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至今仍不予办理

  经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萬元二被告实际出资共160万元,并未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二被告在清算、注销公司时也未支付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原告认为二被告作為公司的股东应对原告的工资及社保等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14年7月14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周某2014年7月工资嘚2758.62元。

  股东的出资义务系股东的基本法律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公司正处于清算階段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也不应随着公司的清算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对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嘚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擔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決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釋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應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殘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擔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鈳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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