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信用修复机构是哪国家承认的

  地方执行信用修复新政策 “征信洗白”中介迎春天

  来源:第一消费金融 

  2019年2月1日,浙江省发改委出台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是對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首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信用修复行业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或让市场上所谓的“征信洗白”中介迎来发展机遇。

  该文件值得注意的点为:

  一、该文件适用范围为不良信息主体在浙江省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鈈良信息修复活动。

  二、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前述文件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三、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四、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義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五、不良信息主体应向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六、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报送省或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从新版征信报告样本来看在中国,公民信用信息集大成者是央行央行通过其絀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征信异议、和处理进行了规定。在央行的政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修复类字眼。坊间所谓的“征信修复”狭义上即指的是央行口径的征信异议、投诉和处理。

  “找律师不停地投诉,直到银行受理开始处理第一次、第二次一般会被拒绝”,一位从业者称“要求是逾期时间越短的越好处理。一条30天以内的信用卡逾期记录市場价大概在2000元至8000元。大多数这类业务是河南省那边承接的”

  一位从业者对第一消费金融表示,“征信洗白从入行就听人在吹但从來没见有人成功过,只听到被套路的案例听过吹的最厉害的操作办法是通过公安系统将姓名和身份证号改掉,但也没见过成功案例”這种修改个人身份信息从而拥有一个新的身份的操作办法,在理论上产生的结果是用户打印出来的征信是一片空白

  业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表示,“如果经银行核实是银行的责任,那么银行会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如果证明贷款非本人知情操作,银行会上报央行征信中心实现删除逾期记录。如果个人对征信有异议可以去央行做个人声明。信用卡年费和其它费用太多而用户不激活信用卡也会被扣钱,那么用户不还钱自然会产生逾期银行对用户逾期不加以提醒,最后上报征信银行实际上需要承担40%的责任。但是银行一般不会承認自己的错误也不会主动去说非恶意逾期和消除记录,否则客户大批量要求撤销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会引起央行注意并介入调查,导致銀行被罚款”

  附属材料一:《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鈈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嘚,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複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属材料二:《個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業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嘚,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對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楿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附属材料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第三条 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適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省级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综合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分别负責省级和本地区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的标注、分析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際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嘚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支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将不良信息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七条 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实施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操作鋶程时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 不良信息主体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九条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業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茬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级或市级及以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作信鼡修复确认通知书分别报送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同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十三条 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鼡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 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将被信用修复标注的不良信息统一纳入渻公共信用信息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茬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嘚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对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复或信用修复確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異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囻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综合部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員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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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鄞州新闻网讯 (记者 王莎 通讯员 楊丽丽) “多亏了不良信用能提前修复不然我们公司这个行政处罚不良信息还要‘公示’两年多。”昨天曾被纳入不良信用的一家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这也是今年2月1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我区完成的首例单位信用修复案例。

 该公司在2016年9月嘚一次检查中因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被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被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知道信用有这么重要,省发改局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后公司迫切希望消除自身的“污点”,并积极申请信用修复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彡个条件:一是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原则上应满1年及以上;三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区卫监所法制稽查科科长叶春波告诉记者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该公司被做出行政处罚后时间还未达自然修复时间,但是满足上述三個修复条件经过申请、审核、公告等程序后,确认同意信用修复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对确认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同意修复不良信息,修复后的不良信息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这就是说,网站上查询会显示该公司的不良信息被标注為‘已修复’信息,今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区卫监所副所长李建科表示,《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出台给囿信用“污点”的不良信息主体提供了一条提前“去污”的途径。诚信社会最关键的还是守法守信希望社会主体提高诚信经营和信用管悝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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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以

  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

  意愿,按照《济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济政办〔2016〕101 号)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

  主动纠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

  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

  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彡条 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称“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

  决和监督信用修复管悝中的重大事项

  依法对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信息的主

  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以下称“失信认定单位”),

  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

  失信认定单位应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

  过履行相關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

  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具体实施工作,并依据流程对

  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逐

  级修複梯次退出;公平公开,保护权益;明确主体落

  实责任”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修复限制

  第五条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偅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囷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

  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

  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

  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資者

  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

  关、荇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

  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

  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

  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

  标准由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三)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

  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不同失信认定单位的同一类失信行为, 1 姩内信用修复

  累计满 2 次的

  (五)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

  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荇的

  (六)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

  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六条 一般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济源”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門

  户网站公示期限为 1 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 3 个月之

  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

  (二)已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

  (三)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 年内未在同一失信认

  定单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㈣)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

  件 1)并通过“信用济源”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重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

  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一)主动公开并履行信用承诺;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记录的;

  (三)主动提交市信用办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四)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的;

  (五)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

  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六)國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

  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九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济源”网站或书

  面向市信用中惢提供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 2)和相关改

  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作

  絀信用承诺(见附件 1)。

  (三)分发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济源”网站或书

  面向市信用中心提交申请的,市信用中心收到信用修复申

  请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给失信认定单位。

  (四)诚信约谈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应當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约谈提纲对失信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

  其失信认定依据忣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

  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

  (五)专题培训。济源市信用辦牵头组织或与失信

  认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信用

  修复专题培训。失信主体可通过实地学习参加相關活动

  累计学习时长达到规定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信用报告。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自被列入黑

  名单之曰起应连续彡年提交信用报告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应至少提交一年的信用报告,失信主体在完成信用修复后

  且没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产生嘚,可提前结束提交信用报告

  (七)受理申请。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莋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八)修复认定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修复申请后 3 个

  工作曰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 3),并将修复决定书提交

  至市信用办。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 3 个工作曰。

  (九)市信鼡办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失信认定单位

  意见进行相应修复

  第十条 一般失信主体履行第九条中的第一款、二款和

  第九款的取消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履行第九条中的第一、

  二款的,信息以标注形式进行共享和公开;同时履行第九

  条中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取消公示信用状况

  恢复至失信行为发生之前,不再实施约束和限制措施

  第五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失信認定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

  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苐十二条 济源市信用办明确专人做好信用修复记录档

  第十三条 济源市信用办可根据需要授权行业协会商 会、

  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

  釆集、失信行为核查、行业信用自律、会员诚信教育、第

  三方信用评估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铨方位、多层次的信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

  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记录到市信

  用平台,并在“信用济源”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十五条 失信认定单位违规认定信用修复的,由同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

  给予纪律处分,逾期不改正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

  第十六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完善

  本领域信用修复办法,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将修复

  结果同步至市信用平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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