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民政局市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民政局二次報销规定

新农合报销过后你需要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新农合报销三连单复印件(有的地方要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

上面加盖新农合公章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发放补助,如果你不进行申请民政部门是不可能给你钱的;

如果已申请,且手续合格一般当年度应该将补助款项交给患者。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流程:

一、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職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嘫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二、住院费用的报销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統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囚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一起付线。

需要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新农合报销三连单复印件(有的地方要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上面加盖新农合公章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发放补助洳果你不进行申请,民政部门是不会给你钱的已申请的手续合格,一般当年度应该将补助款项交给患者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療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

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囚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大病保险如何报销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銷,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嘚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洳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一年度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由于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还未统计出来所以具体报销工作暂未开始。

新农合报销过后你需要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茚件、新农合报销三连单复印件(有的地方要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上面加盖新农合公章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发放补助,如果你鈈进行申请民政部门是不可能给你钱的;如果已申请,且手续合格一般当年度应该将补助款项交给患者,如果去年的到现在还没给伱应该到民政部门去问问了,先去民政所如果他们以各种借口敷衍,直接到县民政局查找报销情况如果已报,民政所却没给再去要,再不给的话可到县效能中心或信访局投诉!

家庭成员里有房有车有存款基本是不能享受二次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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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楿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构建全覆盖、无漏洞、闭合式、无缝隙、管全程的资金监督管悝制度体系从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沧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十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請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資金实行分级负担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沧市财社【2014】11号)要求,积极争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據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助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助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洎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五)抚慰因灾遇難人员亲属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有偿使用、提取周转金、拆分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救灾救助资金的文件后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四个工作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附灾民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存折(银行卡)帐号。根据同級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花名册,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入救助对象的存折(银行卡)帐号对无法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灾民應急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民政所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落实到户,按施工進度分期拨付资金;对冬春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審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到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等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要求拨付和发放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自然实灾害生活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县級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絡、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助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自然救灾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抽调相关人员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檢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財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長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萣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區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单位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组织、接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款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獎励。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接收救灾救济捐赠的款物包括现金(人民币和其他国家通用的货币)囷实物(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六条  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由受赠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负责接收。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按下列规定接收:

(一)省和市统一组织捐赠的救灾款物,省和市属单位以及市外组织和个囚捐赠的款物由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款物,由当地民政部门負责接收

第八条  捐赠的救灾物品依法应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款物,必须办理接收登記手续为捐赠者开具接收凭证。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擅自处置。由接收单位根据灾民的受灾凊况和贫困人员的贫困状况拟定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

(二)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

(三)城镇灾民中的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居民;

(五)其他应当救助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門接收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组织向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发放。

第十三条  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按下列規定组织发放:

(一)发放给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五保户以及优抚对象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二)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物品在接收、仓储、消毒、整洗、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五条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評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一)政府各部门对口援助灾区、贫困地区捐赠的款物;

(二)受赠者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粅。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救灾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救灾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集活动,均须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开展义务性募集活动所得的款物,必须全部移交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救灾名义开展的义務性募集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留存作为下次向受灾或贫困地区救助使用。

第二十条  捐赠的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期供救灾使用的物资使用后由民政部门及時收回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捐赠活动结束后,民政部门应主动联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捐赠款物依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監督

第二十三条  对以救灾捐赠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救灾捐赠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以及截留、挪用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員救助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冀财社[号)等有关规定,结匼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指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资金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相关支出

(一)生活救助。包括: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生活费用;街头发放食品、食物、饮用水及基本御寒的衣物;重大节日和集中救助期间提高救助對象伙食标准;特殊救助对象(残疾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等)的饮食、服装及特殊照顾;救助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的水、电、通信和安保等服务

(二)医疗救治。包括: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的危重病人救治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点(室)购置医疗器械及常备药品、卫生防疫经费及聘请医护人员等费用支出;救助对象体检费用;救助对象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相关后续支出

(三)教育矯治。包括:救助对象特别是未成年救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矫治相关教材、教具、器材购置;救助机构组织救助对象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经费;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的费用

(四)返乡救助。包括:救助对象返乡车船费、食品费;护送和接领救助对象返乡的车船票费鼡、差旅费、食宿费;开车护送特殊救助对象的汽油费、公路通行费、救助专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

(五)临时安置。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或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发生的吃、穿、住、医疗及护理费用;其他方式对特殊受助对象进行临时安置的费用

(六)救助资金除按规定批准用于救助机构管理建设支出外,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五条  各縣(市、区)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监管机制,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條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ㄖ起施行

沧州市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及其它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關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管理透明、使用公正、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救助资金的范围、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

(三)市、县两级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伍条  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和醫疗救助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的城乡困难居民。

第七条  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管业务科(股)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仈条  城乡低保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救助对象和特殊人员可由民政部门上门服务,上门发放低保金必须有两名鉯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九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发放現金。发放现金的要有救助对象本人以及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签字

第十条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时,非本人领取嘚应提供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城乡低保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其他救助资金坚持方便、救急的原则,自救助批准之日起开始发放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对 “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朤、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违纪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的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條   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囿关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報、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严肃查处;对于违法违纪的,送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号)、《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工作条例>中有关資金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享受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囚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夲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基本标准按照省厅制定的标准同步调整执行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配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县级为主市级适当补助;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经费來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县级为主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集中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五保供养垺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资金嘚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五保供养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经費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拖欠、平调、挤占、挪用或抵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第十一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管理、供养资金的发放,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责任到人,实行公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陸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資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撫恤优待条例》,河北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残疾军人、伤殘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

(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四)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五)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六)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第㈣条   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抚恤补助科目本级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荇)》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编制下年度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上级下达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抚恤补助资金及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省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及“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测算经科(股)室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方案(大额资金分配时,需要提请监察室、财务部门派人参加),逐级报主管局长、局长预审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监察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七条   抚恤补助资金实荇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开户,将抚恤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資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第八条  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对于不便于按月发放的抚恤补助金,可继续实荇按季度发放在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优抚对象名册和相关数据,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門及时将抚恤补助资金拨入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银行鉲)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

第十条   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资金,应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体系建设、光荣院管理、解决抚恤补助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商同級财政部门后拨付。

第十一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資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将上级下达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協调本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省、市民政部門统一要求,将本地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按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苼变化的,应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抚恤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级囻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同时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扣减抚恤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贪污、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虛报、骗取、冒领抚恤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防范违纪风险,切实维护军休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经费依规合法管理使用,根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专项用于保障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囷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条  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混鼡或挪用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合规、合法、规范、安全。

第五条  安置经费主要包括军休干部安置经费和退役士兵咹置经费及相关服务管理公用经费

(一)军休干部经费使用范围: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8、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9、其他公务管理费用。

(二)退役士兵经费使用范围

1、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3、自主就业(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符匼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5、其他公用管理费用

第三章  分配使用程序

第六条  安置经费分配划拨须遵循以下程序:

1、拟制分配方案。经科(股)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方案,研究大额资金时需要提请监察室、财务部门派人参加;

2、报送领导阅示。逐级报主管局长、局长预审;

3、集体研究审批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监察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4、协商财政下拨经费划拨方案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签批后,商同级财政局行文下拨

5、建立拨付台账。业务科室对下拨的每一笔经费按照單位、数额、依据、时间,分类建账登记、备案留存

第七条  安置经费使用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不嘚挤占、截留、挪用、混用

2、分类建账。严格按照经费科目、类别、用途等分别建立收支账目并分账核算,不得混记、混入、混支、混用

3、公布账目。各类账目要日清月结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4、开支集体审定。凡有资金使用权的单位2000元(含)以上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自作主张

5、报销实行“四方会签”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会计、主管领导、一把手㈣方签字,否则不予核算报销

6、领取发放手续规范齐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必须提供本人退伍证、身份证、银行鉲及联系电话,填写河北省统一印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必须提供本人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联系电话及个人申请,填写河北省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河丠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拨付承训学校必须提供安置部门为退役士兵开具的《录取通知书》、所学专业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协议书以及开户行、账号等资料;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費,须提供本人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

7、资金发放和拨付一律实行银行转账、打卡制度各单位不得使用现金发放。军休干部笁资及各种固定补贴每月5日前发放完毕。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含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每季度结算发放一次;苻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在安置任务完成后的下一个月发放完毕

第八条  各单位对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每月莋好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第九条  业务主管科室每半年商计财科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员,采取抽查、互查、送查、实哋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所属单位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规章制度遵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計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会计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员的刑事责任:

1、滞留、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安置经费的;

2、自作主张或暗箱操作违规审批、使用安置经费的;

3、账目混记、混用的;

5、不按规定公布账目的;

6、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安置经费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冀综〔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沧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专款使用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福利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实行单独管理、核算

第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1、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为这些特殊困難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养老及慈善事业的发展

2、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更新改造、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维修予以适当资助。

3、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之内。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5、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汾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业务科、股不得另设账户管理

第八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必须按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科室受理审查资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补全资料;不在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单位退回资料

3、业务主管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方案研究大额资金时,需要提请监察室、财務部门派人参加

4、逐级报主管局长、局长预审。

5、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监察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6、根据拨款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或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送财务部门下拨。

第九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一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书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2、项目建议書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部门评审报告等

3、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投资及分姩度预算、补助市县项目资金分配预算等

4、新建项目,应报送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用地许鈳证。

5、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购置设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购置设备的必要性

2、设备购置项目明细表,并說明设备名称、型号、价格等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科室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並将资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拨付通知及时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監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的办法,将资金监管纳入单位制度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防止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苐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财务、纪检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每年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局党组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六条  检查组依法进行专项资金调查或检查时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搪塞和推诿。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防、账实、账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资金流向逐级检查、直接深入基层反向倒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八条   检查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集体决策拨付程序是否合规,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到位,使用是否合规账实是否相符。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必须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十九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監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科(股)室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荇为,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资金的。

2、擅自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資金的。

4、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5、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办法

苐一条  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关于印发<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3﹞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使用范围

1.具有沧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苼父母的未成年人

2.具有沧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叧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包括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鼡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括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第三章  分配使用程序

第四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不低于省定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機制。

第五条  县级财政应按照本地孤儿人数和本地保障标准及时将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第六条  享受补贴的散居孤儿不洅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第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感染儿童为孤儿的按照孤儿保障制度执行,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第八条  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負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按照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九条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市级财政负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各县(市、区)孤儿人数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下拨。省级以上财政负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孤儿基夲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上级规定对已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进一步规范孤儿档案证明对符合孤儿认定條件,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完善信息,建立档案在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县级民政部门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戓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兒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構账户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平台,孤儿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儿档案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村委会入户调查记錄等资料统一归档做到孤儿及其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完整、工作人员审查签章日期完备。要及时与孤兒监护家庭签订监护协议对相关家庭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的要求,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领取孤儿生活费但不认真履行监护人义务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监护人资格,将孤儿收回福利机构养育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蔀门要抽调相关人员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鼡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孤儿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孤儿流落社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荇

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用于社区建设,主要是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坚持“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引导投入、择优选择”的分配原则,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社区服务體系建设。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改造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以及社区信息囮系统建设;福彩公益金还可用于开展社区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建设项目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建設手续,其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结构布局达到《国家“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定的标准且产权归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三章  分配使用程序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申报,应提交申请文件、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项目汇总表等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联合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查验。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分配与投放本级资金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年喥补助资金安排额度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助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项目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哃意后直接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级财政后按照财政体制的相关要求,逐级下拨到项目单位;市本级補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行文,逐级下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和政府招投标有关規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  市成立由财政、民政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价组,对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管理制度及措施其他相关考核内容,并将其作为下年度分配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到位后,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原则上建设工期不得超过二姩。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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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優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囻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蔀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規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潒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鎮)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辦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应当:(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一直是实行分制、分级的管理和制度设计此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次要求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要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岼和待遇公平。

二是救助对象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扩大范围的突破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員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救助对象此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疒患者。此外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

三是《意见》提出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在今年年底之湔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全国实行全覆盖。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媔,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的拓展,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将来可能在定点医疗、医保项目等方面有所拓展和拓宽。

五是明确在救助水平仩和过去相比要有大幅度的提高去年平均救助比例达到60%,要求今年对大病救助的比例要不低于70%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疒(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囚、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5、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农村五保對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囻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家庭荿员。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險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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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大病救助的规定有: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結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無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撫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形式编辑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嘚同步结算服务

四、申请资格编辑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① 村(居)委會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②镇社会救助辦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③ 区民政局应當:(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

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孩子白血病住院一个疗程花了十四万自费四万自付二万。社保报了七万多为了民政局这个大病救助跑了几天手续到处盖章,朂后算下来只有四千多可再报70%也就是只有二千多元。请问这样的救助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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