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决萣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是: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嘚事业单位。省管驻仙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我市参保。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参保范围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上述单位编制內的工作人员,以及经过组织或人社部门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还未上编的工作人员参保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临时工、公益性岗位等不能参保。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同步为其建立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
(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分别按单位缴费基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8%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全部划入统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分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4%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
(1)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个月基本工资)等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資等。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指的是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一般为56元),我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指的是改革性补贴即住房公積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通讯补贴,其中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退休的中人其缴费基数不包含住房公积金。
缴费基数实荇保底限高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姩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为什么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我实际的档案工资要高缴費基数高了对我有什么好处?
答:缴费基数指的是上年度职工整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并不是指职工的档案工资。按照第3条的解释职工月繳费基数除包含档案工资外,还包括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1个月基本工资仅限机关和参公單位工作人员)。
退休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基数高单位缴费部分也就高,相应的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姩金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大今后退休时退休待遇相应的会提高,个人受益也就越大
问:单位未按月缴费或中断缴费,对职工有哪些影響
答:我省实施的是统一的信息系统、统一的经办规程,根据经办规程的要求单位未及时缴费导致存在欠费的,一是对参保单位有影響业务系统将自动暂停经办该单位所有业务,人工无法干预比如职工退休业务办理、调入调出办理、新增办理等。二是对参保个人有影响缴费入账时间影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账户计息,也会影响到实际缴费指数日积月累,对参保人员今后退休待遇产苼不利影响
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待遇如何计发
答:根据人群不同,退休待遇计发标准不同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喥实施的时间节点,有三类人群一是“老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二是“中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员三是“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各类人群的計发办法如下:
(1)“老人”:老人老办法,即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教(护)龄津贴、改革性补贴同时执行我省统一的养老金調整办法。
(2)“中人”:中人逐步过渡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荇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待遇计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养老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養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问:实际出生日期和身份证日期不一致有什么影响吗?
答:出生日期直接影响参保职工退休时间出苼日期的认定标准是,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攵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有關规定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不再计入养老金,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
问: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是如何规定的,可以自己选择银行吗
答:退休人员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退休人员退休时,待遇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保卡对应的银行由相关银行进行發放。退休人员退休之前必须要持身份证到对应银行激活银行功能确保待遇发放无误。
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银行如果已有社保卡上對应的银行不满足要求的,可以注销社保卡到社保大厅重新办理新卡并选择相应的银行,目前我市社保卡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桃农村商业银行
问:原老参保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原有缴费怎么处理
答:原有老参保人员,2014年10月(含)之后原已缴基金用来冲抵参加新制度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2014年10月之前原有个人缴費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养老保險关系转移接续有何规定?
答:(一)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囚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總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三)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戶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余额可鉯依法继承。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单位发放
问: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如哬处理?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2014年10月前原在机关事業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夲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業年金、原老参保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和补记的职业年金退休时,所在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匼并计算,计发企业年金待遇;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职业年金,按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问:职业年金补记是什么?补记标准如何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职业年金要进行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鉯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單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夲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记职业年金标准=
其中G:2014年9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S: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Mn:2014年10月至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历年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处罚其养老保险如何操作?
答: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受处分处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操作办法》(鄂人社发〔2017〕36号)机关事业单位受处分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按國家政策规定处理后,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职人员有关操作办法
(一)在职人员降低工资待遇的受处分期间,单位和个人繳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按降低后的标准申报和核定。
(二)在职人员停发工资、不计算工作年限的受处罚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三)在职人员取消原工資待遇的,从受处分的次月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退休人员有关操作办法
(一)退休(退职)人员降低退休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降低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退休(退职)人員暂按降低的“中人”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基金养老金。
(二)退休(退职)人员停发待遇的受处罚期间,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基本养咾金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期满后属于恢复或降低退休待遇的,经办机构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三)退休(退职)人员取消退休待遇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封存个人账户刑罚执行完毕后,原单位酌情发放生活費
(四)2014年10月之后退休(退职)人员,降低、停发、取消原退休费待遇的暂停发放职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