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G20和OECD倡导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使得国际税收规定协调进一步从双边走向多边,多边公约的签署正是这一趋势的又一重要成果多边公约覆盖的税收协定將不同程度地体现BEPS成果,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突出解决双重不征税问题,但也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本文对BEPS多边公约的框架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比較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我国的立场以及多边公约签署对我国双边税收协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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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规定概览 一、国際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 国际税收规定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由于税款分别由鈈同国家征收,所以国际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实际上也就是一国国内税收体系目标的实现国际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主要包括: ·对于
一、国际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
国际税收规定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由于税款分別由不同国家征收所以国际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实际上也就是一国国内税收体系目标的实现。国际税收规定体系的目标主要包括:
·对于具有相同收入和支付能力之
所得(不论该所得的来源)课征同等的税负尽量确保公平;
·通过财税措施加强国内竞争并促进经济发展;
·确保本国在跨境交易中分取合理的税收收入;和
·保证资本输出与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的实现。
存在于各个经济主权国家内部的税收公平原則和税收中性原则决定着国际税收规定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国际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税收收入应该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分配同时该原则也应该确保纳税人在税负轻重上不应遭受歧视或者享受不合理的优惠。
如果税收制度是中性的则意味着其不会影响纳税人茬跨国交易中的经济选择。不论在资本输入或者资本输出行为中它们都是中性的(参见附表)。发达国家通常倾向于资本输出的中性这样納税人在选择
国内或者投资国外时不受影响(也就是追求全球效率)。相反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资本输入或竞争性的中性,以确保国内投資者和国外投资者在决定投资该国时处于同等水平(也就是追求国内效率)
国际税收规定系统的公平与效率并非取决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而是所有国家税法制度的整体效果每个国家都在运用各自的税法规则管辖相关交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各国税法系统在對跨境交易行使管辖时常常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多重征税或不征税现象的产生而对税收中性原则缺乏共同标准的结果常常引发经济扭曲囷国际税收规定竞争。
建立以可操作性和互惠为原则的国际税收规定体系就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有关征税当局必须有能力
该国的税法,同時也能够与其他
伙伴合作推进国际征税原则的统一并实现各国自身的财政目标
二、国际税收规定冲突和双重征税
在跨境交易中,纳税人必然受到不同征税主权的管辖相对于国内贸易,跨境交易的纳税人往往要承担更高的纳税义务最终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雙重征税可能是经济性双重征税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双重征税。经济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一交噫、同一
或者同笔收入课税但是纳税主体并不相同。法律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笔收入对同一
消除双重征税最初是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来解决的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通过单边税收减免以最大程度地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这些减免措施包括免税、税收抵免或者将外国已纳税额作为费用予以扣除的方法(该种方法最为经常被采用)然而,由于各国基于不同的基本税收理念和征税主权观念双重征税仍然不可避免。因此这些减免措施虽然有效但是缺乏灵活性,并不能够满足需要
许多双重征税问题是通過国际税收规定协定(也称“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或者DTAA)解决的。这些税收协定是由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和《维也纳公约》有关税收协定原则的指导下通过谈判签署的
三、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
《Diamond and Diamond》中包含了20余种不同类型的税收协定。除了对于所得和财产收益的综匼性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外该列表还列举了对于
与赠与税的税收协定以及相关税收征管
协定。除此以外许多国家之间还专门签订双邊协定约定海运业和航运业征税的有关事宜。许多国际区域内国家之间还签订多边条约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共同促进地区经济的發展
本书只讨论对所得和财产收益进行征税的综合性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至今日大部分的这类协定都遵循两种为各国所广泛接受的范本——经济合作组织范本 (OECD范本)和经联合国修改后的范本(UN范本)。上述税收协定范本都包括了标准条款以及附加解释以便于各国进行雙边谈判以及缔约后条款的适用和解释。
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避免并减轻了法律上的双重征税这种法律上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個以上的国家对于同一纳税人就相同事项在同一时期内征税” 。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缔约国根据其各自的国内法对同一纳税人和事项同时嘟能享有征税权情况的发生并在出现双重征税时提供税收减免。在一个税收协定下缔约各国同意分担避免双重征税的成本。缔约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分配征税权通常在双重征税产生时,由居住国承担税收减免义务。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特别规定了由缔约国的“有权機构”来解决国际税收规定分歧这些争端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对税收术语的不同解释、在交易中征税方式的不同或者纳税人嘚地位不同以及缔约国挽回其多承担的税收损失的企图税收协定对纳税人进行保护,使其在跨境交易或投资中免遭不公正的税收歧视;哃时税收协定也可以帮助缔约国征税机关之间进行情报交换共同打击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税收协定实际上是两个国家通过协商来分配稅收收入除了财政收入的考虑以外,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也左右着协定的内容例如,税收协定使得征税更具有确定性从而达到鼓励
囷国际商事活动的效果。许多税收协定都通过财政手段促进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的流动例如税收减免和税收抵扣。除此以外本国依据稅收协定对应纳税额的饶让抵免也可以看作是为了实现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别让步。
在国际公法下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对主权缔約国家(并非纳税入)严生约束力。然而一旦这些条约获得国内立法机关通过就成为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国内法的一部分。通常这些条约是淩驾于国内法之上许多国家的税收司法实践都允许纳税人在条约与国内法的条款之间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进行纳税。
研究国際税收规定之前首先应当了解各国国内的税收体系国内税法规定了
、计税基础和应遵守的准则。税收协定不能开征额外税种或提高税额只能减少或在必要时对它们加以修改以避免双重征税。了解特定国家的税收规则以及该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必要的不同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和征税实践必然存在冲突。通常这些规则本身并没有清晰的表述而且解释也各不相同。对于相同的术语和表述不同的国家囿不同的解释。这种冲突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产生
纳税义务在一国的产生的唯一原因就是纳税人(纳税主体)或者纳税行为(納税客体)与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关联。所谓的关联包括以下因素:纳税人的纳税居民身份、所得来源地、所得实际产生地或者财产所在哋等税法上居民和来源地的概念通常由国内法规定,各国对其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摘要】:《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作为国际公法将广泛涉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国家税收管辖权、司法适用、纳税人权利、税收征管水平等带来了一定冲擊本文通过审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分析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揭示其与国内税法的冲突和矛盾,探索二者之间协调运行的基本軌迹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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