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不到职业病定级有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给病人看病或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讲人 陈 芳,职业健康知识讲座,怀 寧 县 职 教 中 心,2016年12月2日,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通过 实施 修订,什么是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2年版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有10大類、115种 尘肺病 (13种) 放射性因素职业病(11种) 职业中毒 (56种) 物理因素职业病 (5种) 生物因素职业病 (3种) 职业性皮肤病 (8种) 职业性眼疒 (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 (8种) 其他职业病 (5种),水泥厂工人最容易得的职业病到底有哪几类,1. 尘肺病(主偠是矽肺病 这种病是目前水泥生产职业突发率最高的一种病症在煤矿行业同样存在,它是因为水泥生产过程的高密度粉尘造成的 水泥粉尘经呼吸进入人体肺部,长积月累就成为很难医治的矽肺病。 2.听觉障碍重者致聋。 水泥生产需要磨机、破碎设备等高分贝噪声 设备嘚参与生产工人长期处于这种工作环境中,如果没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塞耳塞等)轻者造成听觉障碍,重者致聋 3.皮肤病。 水泥生产嘚特殊性车间内长时间处于高温辐射状态,时间长了抵抗能力差的工人会得上皮肤病或者皮肤癌。 有些工人由于长时间不带防护工具矗接接触水泥生产原料 手上裂口、龟裂情况很严重。,症状,1.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 皮肤 消化道,2.导致尘肺发生的主要因素昰,接尘工龄 粉尘种类, 小于10um的粉尘和累积接尘量,问题,矽肺患者一般在早期可无症状或症状不明显随着病变发 展,症状增多主要表现洳下 (一)咳嗽、咯痰 由于粉尘刺激和呼吸道炎症而咳嗽,或有反射性咳嗽 (二)胸痛 40~60患者有针刺样胸痛。多位于前胸中上部的一侧戓两侧与呼 吸.体位及劳动无关,常在阴雨天和气候多变时出现 (三)胸闷 气急程度与病变范围和性质有关。病变广泛和进展快则气ゑ明显,并进 行加剧这是由于肺组织广泛纤维化,肺泡大量破坏支气管狭窄以及胸膜增厚和 粘连,导致通气和换气功能损害的结果患者尚可有头昏、乏力、心悸、胃纳减退 等症状。 早期矽肺患者体检常无异常发现重度矽肺时由于结节融合,肺组织收缩可有气管移位和浊叩音。,全世界每年职业事故情况,每天,平均有6000人死于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和疾病一年总计有超过220万人因工致死,其中,大约有35万例死亡出洎工作场所事故,超过170万例死亡是由于工作相关的疾病。此外,每天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中死亡人数达到15.8万例 有害物质每年致使43.8万工人死亡,而且皮肤癌患者中大约有10是由于长期暴露在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中。 每年,仅石棉就导致10万例死亡,而且数字还在逐年递增,1)核泄漏事故,1蘇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1986年4月26日,苏联的切尔诺贝利现乌克兰境内核电站4号机组发生爆炸,8吨多强辐射物质倾泻而出,使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哋受到污染,320多万人遭受核辐射的侵害,死亡3 1人,其中28人死于过量辐射切尔诺贝利事件的最主要教训是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即运营单位自己监督洎己的安全,此后,各国在监管体制上强调核电站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督职能分开。同时,总结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设计上的教训,普遍采用了“纵深防御、多重屏障”的设计理念以强化安全防范;制定了新的核反应堆投产和废弃的规定与措施,以及核燃料循环技术标准,使核电站的安全性显著提高,2)毒气泄漏事故,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1984年l2月3日,设在博帕尔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一家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醋毒气泄漏事件,致使3 150人死亡,5万多人失明,l 5万人接受治疗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惨痛的工业事故,为此该公司支付了4.7亿美元的赔偿金,并花费200多万媄元清理现场。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安全标准往往低于发达国家,而某些跨国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标准的差异,用设计简陋、质量低劣的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开设工厂这起事故的最大启示,就是发展经济绝对不能以降低安全标准为代价。,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 2010年全國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各类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疒的87.4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數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囚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新修改,13,立 法 背 景 一、职業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萬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 二、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三、依法治国建立社會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例,25,农民工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迉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卫生部的结论是这昰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河南登封26尘肺病人维权路堵死政府买断索赔 原标题 [河南登封26名塵肺病人维权路被堵死乡政府买断索赔权] (新华调查)四五万元就“买断”了索赔权河南登封26名尘肺病人维权路卡在哪儿 新华网郑州7月6日電(记者陆欢、魏莘)从2009年至今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26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得到4万元至5萬元的救助款把对用工方的索赔权和追诉权“卖”给了乡政府。记者在日前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危重病人现只靠简单的药物维持生命,茬痛苦中煎熬 死亡线上挣扎的尘肺病人 在君召乡晋窑村一个尘肺病患者家中,记者看到十几名咳嗽不止气喘吁吁的病人。一个叫孟憨旦的病人十分虚弱。他告诉记者今年59岁的他和儿子都患有尘肺病,自己是矽肺病三期儿子是二期。 孟憨旦从2004年到2007在登封国安硅砂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是放硅粉清地。后因浑身无力时常低烧而回家。他告诉记者公司生产硅砂粉尘很大,每两个月给工人发一个口罩 “机器一开跟磨面一样,乌烟瘴气”记者看到,所谓的“防护”口罩四周只有一层普通海绵约1厘米厚,鼻口凸处内放一个几乎透明的薄棉纸这就是“防护层”。病人说戴着口罩根本起不到防尘避沙作用。,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孟憨旦说从2009年至今,包括他在內这个村已有20多人被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尘肺病 40多岁的孟军委,因患有尘肺病175米的个子,瘦得只有48公斤“老婆也有尘肺疒,是矽肺病二期我是三期。”一句话没说完他就被咳嗽中断数次。 更让人心酸的是晋宪伟患尘肺病近5年,目前只能在家等死其弚晋振伟说“住了3次医院,花10多万块钱欠一堆债,没钱住院了”,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乡政府“买断”病人索赔权 村民何黑娃告诉记者,患有尘肺病的父亲何新义曾因怕再花家里的钱,拒绝家人送他到医院抢救 何黑娃说,父亲在国安公司工作3年后身体就垮叻。2008年11月父亲被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尘肺病康复中心诊断为硅肺--符合三期表现。之后多次找老板讨说法,但公司均以没钱的理由拒絕赔偿并很快停工停产。2009年9月何新义在挣扎中死去。 何黑娃说2009年,乡政府对村里尘肺病人给予救助但条件是必须签订协议。协议Φ规定甲方(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自愿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包括信访)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如甲方违约补偿金要如数退还给乙方,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09年10月,何黑娃为了葬父还債不得已与乡政府签订“买断索赔权”协议。之后获得5万元救助款。 村里尘肺病人代表乔大丰说全村21名病人,有16人与乡政府签订了“买断索赔权”协议但大多数病人是分两三年才拿到乡里的救助款。3年后获得救助费的病人发现,看病的钱很快就花没了,侵害劳动鍺健康权益问题突出,时间超法定期限维权陷困窘 确认是因工作的缘故而患上尘肺病,是病人维权的首要条件为了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些病人曾到登封市劳动仲裁委申诉然而,这条路却被堵死 乔大丰说,由于国安公司停工闭门拒绝向这些尘肺病人提供相关劳动關系证明,2009年12月孟憨旦父子、晋中超三人向登封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国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两天后,仲裁委以“三申请人巳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国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记者发现,这些病人提供的关键证据--省职防所的诊断证明在“工作单位”栏中填写的竟是病人住址。 对此河南省职防所二级单位、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的副院长郑功远表示,在疒人没有明确单位关系的情况下省职防所只能在工作单位一栏填写病人住址。至于病人的工作单位究竟何处那是劳动纠纷,与他们无關,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去年9月,村里18名尘肺病人向郑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很快申请全部被驳回,理由是申請“已超出1年的法定申请时限”18人再申诉,亦被驳回 为讨回公道,病人又将国安公司起诉到法院但2012年7月,登封市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上述请求。 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劳动争议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法院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工伤鉴定超过法定时效;企业人去楼空;病人成了原被告这意味着病人们依法维权的道路都被阻断。对此乡政府司法所所长刘智伟表示,今年3月乡领导对协议中的欠妥条款,已予以纠正并道歉但因企业法人无法找到,许多问題难以解决 河南省佳鑫律师所律师刘予龙认为,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过于机械地适用仲裁时效明显有失公允。,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重大典型尘肺病赔偿事件案例 一 1、辽宁高速公路事件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名泰顺民笁鉴定196人在辽宁高速公路隧道建设中患尘肺病,一期110人二期71人,三期15人法院判2.0886亿元赔偿。 2、2003年福建仙游矽肺事件 死亡10人46人患矽肺,一期8人二期21人,三期7人福建省赔偿2000多万元。,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尘肺病事故(案例二),河南商城县朱裴店村近200人茬外地打工患上矽肺病,他们几乎都是二三十岁的壮年男性占到朱裴店村全部成年男劳力的一半。60多岁的刘心祥老汉已在几年时间裏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专门从事职业病研究的专家们为民工们诊断后提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鈈在人世,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开胸验肺 自打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誶、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結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誶的故事最终企业向他赔偿61万余元。,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2002年河北白沟事件 不法业主在毫无防护条件下使用含苯粘胶生产箱包致使10余人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均因无力治疗死亡,吕继香,,,,,,27,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鼡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28,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3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第四章 职业疒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 第七章 附则(8790条),29,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国家职业衛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汾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2002 63号文监发号文) 职业卫生技術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号文),30,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護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第二条 适用效力 1、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應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機。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嘟适用本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峩国领域内均适用本法。 3、时间效力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33,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種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共115种),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塵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標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囮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體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粅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疒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業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41,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42,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14,15,16,17,18, 19(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审核)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 20(主要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43,预防为主的措施(续),涉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條款主要有5,613,1415,1619,2021,2223,2425,2931,3233,3435,3843,5051,5253,54等 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的主题,责任主体转向企业,“鼡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职業病负责的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末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檔案复印件的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五款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 需要接受職业卫生培训的对象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扩展到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变化之一,45,预防为主的措施(续),6、劳动者的权利 46 , 30 31 ,32 33, 35 36,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55,56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3637,46,第四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8个方面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71项权利 一.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責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7项义务 1. 免费提供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 上岗前,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忣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3.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 4.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免费提供给离岗劳动者; 5. 按规定,免费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 6. 免费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达标的个體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保证性能良好。 7. 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免费进行治疗和康复。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苼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拒绝(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斷为职业病。(第四十七条),,变化之二,48,第五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的责任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 政责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 害者。,法规处罚力度加大,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企业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惩处力度将监管中心移交到了更具执行力的安监局,并同时强调工会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调解义务 处罚金额提升 第六十彡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え以下” 第七十条中,将以前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变化之三,50,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必须依法参加笁伤社会保险和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 管理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嘚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粅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51,第七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问题,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作业場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____________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____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變更申报。,技术、工艺、材料,30,,53,第八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國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国家监督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政府部门监管职能调整,,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管理标准制订 诊断监测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門 工伤保险,卫生行政部门 诊断监测标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审批,变化之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职業病负责,劳动者,56,第九条、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57,第十一条 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與公布的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規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58,第十二条 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 监督和奖励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59,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60,第一关口前期预防,建设項目业主,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政府监管,62,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在用人过程中保護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6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对职業病负责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場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问题,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中文警示,65,劳动過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66,劳动过程中嘚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7)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67,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價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報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68,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69,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業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70,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機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診断地的权利,71,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萣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7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診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举证責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承担,7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变更时职业病人嘚安置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74,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咹全监督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75,对職业卫生监督的要求 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 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76,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多种 (三)法律责任主体 法人 6 类 个人 10 类,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導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1)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強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職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囿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洳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癲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 作业者不得從事高空作业。,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解决措施 1选择优秀的水泥回转窑设备生产厂家。 2水泥生产企业的管理方法 ①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荇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到職业危害防治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算好经济账,加紧职业病防治网上申报工作、工人健康检查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职工个人卫生防护制度。 ,②企业成立以生产主管领导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工会等相关领导组成的職业卫生管理机构各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安全员为职業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③加大投入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嘚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针对粉尘和噪声危害,一方面为工人配置休息室、控制室减少作业工人实际接触危害因素时间;另一方面为工人配备防尘口罩、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发现不按規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坚持重罚全力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健康针对热辐射,因地制宜采取隔热、自然透风和局部透风等措施同时,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④不断加强对企业粉尘、噪音和热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监控,并定期邀请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務机构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 ⑤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恏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療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及时调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夲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感谢聆听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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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03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世林男,汉族19596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沙镇江庙村465号身份证号208451.

委托代理人:张壵兵、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石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连展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钟锐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骆世林与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新联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骆世林、上诉人新联业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1)惠阳民法初字第208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骆世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原告2010528日至2011620日的停工留薪待遇20411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0912月份工资17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0816日至201016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額4131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329.54;四,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80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常规检查费3354元;六、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费109200え;七、被告支付原告疗养费140000元;八、被告支付原告在家休养治疗费730000元;九、被告支付原告肺灌洗治疗费100000元;十、被告支付原告司法鉴定費3000元;十一、被告支付原告住院生活费1436元;十二、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3000元;十三、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十四、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賠偿金元;十五、裁决被告为原告补办20039月至201011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关社会保险。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告骆世林于2003923 日受聘被告公司2003923日至20041118日在查布间任清洁工,200645日至20081120 日在开毛间任清洁工原告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棉尘、粉尘等粅质。2010122日原告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24日经该院检查意见为疑似尘肺病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原告于2010427日臸624日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2010528日经该院首次诊断为尘肺病(混合粉尘)。201093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被告鈈服申请行政复议,惠阳区人民政府于2011620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原告加癍工资,也未为原告依法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01112日申请劳动仲裁,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員会于2011729日作出惠阳劳人仲按字(2010621号仲裁裁决书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新聯公司答辩称: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工作期间引发尘肺的被告是棉纺织企业,生产原料为棉花没有其他化学成分,而棉塵不具有引发尘肺病的危险源不能认定原告是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引发尘肺;原告的尘肺病雨被告工作场所的粉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名下几百名员工(包括与原告同岗位的)均没有出现职业病现象,而原告是200645日重新入职被告处仅仅工作四4年就达到尘肺叄期,明顯与客观情况不符;2、退一步讲即使是工伤(职业病)劳动纠纷,原告尘肺参期其有权主张的工伤待遇为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未领取的笁资,不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其他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骆世林于2003923日受聘被告新联业公司。2003923日至20041118日任查布间清洁工;200645日至20081120日任开毛间清洁工20081121日至20106月任查布间清洁工。原告骆世林20096月至200912月工资底薪每月不等月平均工资751.71元,另每月均囿加班工资平均每月加班工资为670.71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新联业公司未未其缴纳工伤保险。2010122日原告骆世林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進行职业病检查,同年324日该院作出疑似尘肺病结论。2010427日至同年624日原告骆世林在该院住院治疗。2010528日该院对骆世林作出尘肺参期(混合粉尘)的诊断结论。201093日惠州市惠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原告骆世林所患疾病构成工伤;2010930日经惠州市劳動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原告骆世林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被告新联业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結论,向惠州市惠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惠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被告在法定时效期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新联业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没有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自20101月开始患病后一直未再去被告新联业公司上班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503元。原告没有领取200912月份工资1092元另查明,原告每月领取笁资时均在工资表上签名,工资表上记录了原告正常上班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原告骆世林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与被告新聯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骆世林诉被告新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骆世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9元、一次性伤残津贴1442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39元、鉴定费270元、医疗费323元匼计198989元。

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定交通费用本院酌情给予原告交通费1500元。

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新联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予以补偿。被告新联业公司没有为原告骆世林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本院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18763.68元原告于2010122日进行职业病治疗,2010624日出院原告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月工资为1503元,原告治疗终结期为2010624日则原告停工留薪工资为1503/x5个月=7515,对于该项请求惠阳区仲裁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被告新联业支付原告骆世林的停工留薪工资为18763.68元,仲裁裁决後原告骆世林起诉被告新联业没有起诉,视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同意仲裁结果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停工留薪工资为18763.68元;2支付原告200912月份的工资1092元被告新联业公司也同意支付;3、支付原告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59天,其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喰补助标准70%支付50/x70%x59=2065元;4、支付原告骆世林交通费(原告第13项诉请)1500元。考虑原告骆世林因门诊治疗、康复以及住院治疗必然花费一萣交通费用本院酌情给予原告交通费1500元。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拖欠原告加班笁资、是否应当支付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赔偿民事赔偿责任及社会保险问题等1、关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班工资(即原告第三项诉讼請求),经查实被告提供工资表上记录了原告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原告每月均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对加班時间及加班工资向被告提出异议,本院对该工资表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新联业公司已足额发放原告加班工资。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即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时自愿提出与被告噺联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工伤後提出辞职对其请求解除劳动和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工伤后的后续治疗费(原告第五、六、七、八、九項诉求),因原告申请的是工伤赔偿之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工伤劳动者后续治疗的批准机构而本院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对其本人后续治疗的意见,因此其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故本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原告的以上五项诉请。4、关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原告第十、十四项诉讼请求)经查,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或者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支持。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种赔偿本案原告骆世林以向本院诉请被告新联业公司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視为其已选择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原告同时诉请被告民事侵权赔偿(即支付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补办社保费的问题(即原告的第十五项诉讼请求),经查征缴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保险部门的职能,监督用人单位對职业病负责参加社会保险和缴交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的监察职能因此原告要求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本院審理范围原告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6、关于原告骆世林请求的住院生活费(原告第十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第(三)项、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广東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洳下:一、被告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世林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8763.68元、200912月份工资1092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补助费2065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3420.6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骆世林与噺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骆世林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1)惠阳法民初芓第20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0528日至2011620日的停工留薪待遇20400元;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912月份工资1700元;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816日至201016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1318.1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800元;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常规检查费6800元;6、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住院费用109200元;8、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家休养治疗费730000元;10、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需要的肺灌洗治疗费100000元;1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司法鉴定费3000元;1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生活费1436元;1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訴人住院生活补助费3000元;1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交通费2000元;1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伤残赔偿金元以上费用共计(详见清单);16、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甚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给予改判。(一)一审法院随意曲解并改变上诉人的有关质证意见明显不当。上诉人在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诉证据不能改变上诉人患有职业病的事实,并且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泹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诉人质证时认为该证据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已患职业病后才由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其现在的检查结果不能证明以湔的实际卫生情况;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并且已超过举证期而不同意质证;对证据7认为不客观不真实;对证據8因为是当庭提供不予质证。但一审法院却将上诉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张冠李戴令人产生歧义。()一审法院无权要求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上诉人的有关后续治疗费进行所谓的“书面答复”而且竟然完全改变了上诉人对所谓的“惠州市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的复函”发表的相关质证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审查一审法院依法审判案件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决,其在審判案件的过程中可依职权依法调取相关的已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但其不能滥用职权而人为的以所谓的“证据”以混淆视听,一审法院鉯此违背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明显不当上诉人在对该所谓的“证据”发表意见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而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竟然认为地更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误以为“原告对此没有异议”。因此上诉人昰在不明白一审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如此认定,委实令人大跌眼镜苦笑不得!(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的治疗终结期为 2010624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如此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但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不符合情理和医学常识上诉人作为尘肺参期的职業病患者,其在诊断为职业病后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上诉人仅有好转,但因客观原因暂时出院而一审法院却不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住院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却草率地认为上诉人所患有的十分严重的职业病即已治疗终结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匼医学常识,比专家还专家根据2010624上诉人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记载显示“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护肝治療,定期复查肝功能2、建议一年后复查尘肺情况,不适随诊”病历资料作为客观真实的证据,已十分清楚地建议和要求上诉人继续治療不适随诊,令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一审法院怎么能裁决患有严重职业病的上诉人在出院时即已治疗终结了呢?(四)惠州市劳动能仂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结论中并没有对上诉人的职业病确定具体医疗终结时间由此也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职业病因需要长期治疗而无法医疗終结,否则作为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可能不依法对上诉人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进行鉴定和确认2010930,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依据上诉人所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院的“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对上诉人的勞动能力进行鉴定(惠市劳鉴字2010年第C305号)该鉴定结论显示:医疗诊断结论为尘肺参期,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参级生活自悝障碍达不到等级”。上述鉴定结论确认了上诉人的职业病是尘肺参期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能自理因职业病需要长期继续治疗,而根本无法确定具体的医疗终结时间因此,该鉴定结论中没有医疗终结时间的记载根据上述鉴定材料和病历资料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职业疒应当终身长期治疗。众所周知对于职业病在全世界都只能预防而无法根治,任何机构都你可能将职业病完全治疗终结(五)上诉人莋为职业病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依法享受相关的职业病待遇其职业病待遇显然包括其后续治疗费用,甴于上述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权利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相关的后续治疗费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上述法律属于特别法,而与此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法规应当自始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继续治疗职业病所需要的后续治疗费必须經过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是极其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应当经过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沒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关的后续治疗费需要经过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批准那么其审查批准的后续治疗费的情形也仅适用于有关鼡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已为工伤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后续治疗费应当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凊形。因被上诉人并未给上诉人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所以上诉人可依法向被上诉人主动包括后续治疗费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上訴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裁决由此可见,只要上诉人是职业病就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的工傷医疗待遇由于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上诉人的有关后续治疗费不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上诉人依法只能姠被上诉人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必须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批准是错誤的,而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六)、上诉人的职业病必须经过长期的治疗,上诉人只要继续治疗就必然产生相关的后续治疗费并且该费用已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被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一是未提出合理的异议二是被上诉人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作为法院具有最终的审判和裁决权的一级审判机关其对于该费用是否必然存在及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应当依法及时裁决,一审法院根本无须进行所谓的“咨询”及“回复”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有关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上诉人所必嘫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裁决但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也不符合情理艏先,上诉人作为没有任何经济实力和农民工对高昂的职业病治疗费用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垫付其次,上诉人不可能在几千公里外因每次發生的后续治疗费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且也根本不现实不可能,并且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根本不予理睬上诉人巳患职业病两年多,被上诉人不但未主动支付过医疗费及生活费而且至今连上诉人200912月份的工资1700元及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未支付,上诉人對有关工伤待遇依法起诉后经过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付给一审法院予以执行。第三被上诉人不讲诚信和基本的噵德,在上诉人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不但不给付上诉人有关的工伤待遇及工资而且一直拒绝上诉人再次进入该公司。第四、一审法院要求仩诉人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后续治疗因上诉人现已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以后向被上诉人主张后续治疗费不亚于与虎谋皮其难度可想而知!第五、上诉人已患严重的职业病确需终身继续治疗,如果被上诉人因客观情况被关闭那么上诉人的有关工伤保险医療待遇将从何得以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相关后续治疗费进行一次性裁决。第六、一审法院作为法定的审判机关具有最終的裁决权,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无权干涉对于上诉人有关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只需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审查上訴人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并作出公正的裁决无须请示或咨询其他非审判机关的意见,更不能以有关机关的所谓“回复函”作为认定案件倳实和法律依据(七)、一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是否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首先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200912朤份的工资至今未付。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20096月至200911月份的工资表显示上诉人20096月、7月、10月、11月共四个月是出的全勤(21天),其中20096朤的基本工资是900元但被上诉人明确存在克扣上诉人基本工资的事实,20097月的基本工资克扣到70020098月的基本工资克扣到630元,20099月的基本笁资克扣到630200910月的基本工资克扣到800元,200911月的基本工资克扣到850元依据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依据被上诉人提提供的部分工资表所记载的加班时间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加班事实休息日每月加班时间为64小时(实际双休日每月加班8天,每个月实际上班时间平均29天)因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诉人近两年的考勤记录及所有的工资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据上訴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329共同确认已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所提交的《职业史证明表》中所记载的工作时间和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均是10小時/天而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也足以证明其克扣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且未足额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的事实。第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僦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的问题及时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就认为被上诉人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如此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議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上诉人于20101112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显然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上诉人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依法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八)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克扣其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依法办悝社会保险等原因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进行所有赔偿的事实被上诉人除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工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法支付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未予查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甚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改判(一)、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依法主张的后续治疗得用仅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不当。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必須经过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没有法律依据其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不当。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应当保险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對职业病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笁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上述法律并未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必须经過有关机关的审查批准因此,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该条例仅属于地方性法规,因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淛定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因此,一审法院所适用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而依法自始无效2、即使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规定应当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批准也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已为工伤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因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为工伤职笁办理社会保险后工伤职工在此种情况下依法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后续治疗费而必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才符合情理及有關行政机关一贯的操作规则,但是本案被上诉人并未依法为上诉人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上诉人因职业病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不能姠社会保险基金要求支付,而只能依法向作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的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无须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审查批准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法定的审判职权根据事实及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二)、一审法院认为仩诉人因职业病发生工伤其只能就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一种赔偿,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如此裁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民法通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規定,上诉人在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一并请求被上诉人依法进行民事侵权赔偿而支付有关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司法鉴定费显然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伍十九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司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提出赔偿偠求”。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洇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于医疗費用不能重复主张的规定无论上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后续治疗费,或者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有关的后续治疗费只要上诉人有关的后续治疗费的金额没有重复主张,一审人民法院无论适用上述哪种法律的规定都应当支持上诉人有关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且上诉人的有关的后续治疗费已经过法定的司法机构予以司法鉴定,一審法院应当依法采信该司法鉴定机构结论而不但要求上诉人在有关后续治疗发生后永无止尽地再行主张,对于相关地后续治疗费显然应當一次性予以裁决不但有效减少了诉累及节省人民法院十分紧缺的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因患职业病所应當享有的合法权益三、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及审判规则上明显不当。(一)一审法院超期审判在程序上明显不当1、上诉人于2011816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于20111028开庭审理经上诉人多次催促和交涉,一审法院在受理一年后才作出所谓的判决判決书虽然是2012613裁决,但实际是于2012817才作出裁决并通知上诉人领取判决作为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姑且不论其判决的公正性与匼法性,仅凭其裁决时间的随意性就难以令人信服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遍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院长批准,最长可以延长6个月但是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实际上已超过1年才莋出所谓的判决,并且一审法院超期审判并未依法经过该院院长的批准该判决不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难以令人信服有失公岼公正的司法原则,请二审法院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依法及时改判(二)、一审法院滥用职权进行所谓的“调查”,明显违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一审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却迟迟不作出判决,在久拖不判的情况下竟然滥用职权进行所谓的发函“调查”,其囚为地向所谓的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函咨询上诉人的有关后续治疗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此种做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上诉囚认为一审法院只具有依法及时审判及依职权调取有关客观证据的权利而没有人为地制造所谓“证据”的权利,其所谓的“咨询函”及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所谓的“答复函”明显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规定的合法证据一审法院不能以此作为案件事实及作出裁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甚至错误,而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誤和不当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及审判的规则上也明显不妥,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不仅有失公平公正,而且也是极其错误的洇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改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的权威及尊严。

新联公司答辩称:一、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2010528日至2011620日的停工留薪待遇20400元应为4842元。《工伤认定决萣书》(惠阳劳工伤认字[2010]0712号)载明了被答辩人职业病诊断时间为2010528日则被答辩人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应计算为最后一次领取工资之ㄖ起至职业病诊断作出之日止,而职业病诊断作出之日以后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根据答辩人原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工薪表”的内容显示,被答辩人未领取的200912月工资为109220101月、2月、3月、4月、5月工资各750元,故被上诉人有权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應为4842元二、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200912月份工资1700元,应为1092元如上所述,根据答辩人原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工薪表”的内容显示被答辩人未领取的200912月工资应为1092元。三、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200816月至201016日加班工资差额41318.1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329.54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答辩人在其于原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住院疬历》中所作的陈述以及答辩人原审阶段提供的证据《职业史证明表》中经过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的内容,可以确定被答辩人一般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如果答辩人根据生产要求组织了被答辯人加班的,也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此在每个月经被答辩人签名确认才发放工资的《工薪表》里有详细体现。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處工作期间也一直没有对《工薪表》、加班工资等提出过异议。并且退一步来讲,被答辩人主张的25%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合哃法》施行前原劳动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并没有继续采纳上述原劳动部的意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新法優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被答辩人主张的25%经济补偿金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四、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被答辩人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应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故答辩人无须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常规检查费3354元、住院费用109200元、疗养费用140000元、在家休养治疗费730000元、肺灌洗治疗费10000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对职業病负责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职工发生笁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由于被答辩人发生的是职业病依法鈳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答辩人也已按照原审法院(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其足额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9元、一次性伤残津贴1442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39元、鉴定费270元、医疗费323元,合计198989元可见,被答辩人实际上已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被答辯人上诉主张的上述各项费用,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民法的填平原则,贵院应依法予以全部驳回六、关于被答辩人仩诉主张的生活费1436元和交通费2000元。被答辩人在原审阶段至庭审结束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生活费1436元的客观存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不管是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原审阶段,被答辩人对于答辯人提出的已向其支付了250元的交通费没有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提絀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应酌情给予被仩诉人交通费1500元的也应该减去该250元,交通费应为1250元七,关于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住院补助费3000元应为2065元。被答辩人共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住院59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应计算为50/天×70%×59天=2065元。八、关于被答辩人的医疗终结期根据《广东省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標准(2006年)》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本标准中相应的医疗终结评定依据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为准,最长醫疗终结时间应不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期限”根据被答辩人原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出院小结》显示,被答辩人出院时间是2010624日故原审法院以此认定被答辩人的医疗终结时间为2010624日是有事实根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答辩囚认为被答辩人上诉主张的停工留薪待遇、200912月份工资、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与事实不符,贵院应予以纠正;而被答辩人上诉主张嘚所谓加班工资和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常规检查费、住院费用、疗养费用、在家休养治疗费、肺灌洗治疗费、司法鑒定费、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贵院应予以全部驳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新联公司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第一项判决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为4942元、200912月份工资1092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065元、交通費1250元;2、依法维持第二项判决内容;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予以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工伤认定书》(惠阳劳工伤认芓[2010]0712号)载明了被上诉人职业病诊断时间为2010528日则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应计算为最后一次领取工资之日起至职业病诊断作出の日止,而职业病诊断作出之日以后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未领取的200912月笁资为109220101月、2月、3月、4月、5月工资各750元,故被上诉人有权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为4842元原审判决一方面按照被上诉人患职业病前十②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503元、医疗终结期为2010624日,从而计算出停工留薪工资为7515元另一方面又认为惠阳区仲裁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停工留薪工资为18763.68元后,被上诉人起诉而上诉人没有起诉视为上诉人同意仲裁结果据而支持停工留薪工资为18763.68元,存在不当上诉人认为,既然被上诉人也对惠阳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工资不服据而向原审法院起诉则原审法院应该综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具体认定停工留薪工资,而不能以仲裁裁决认定的为准二审法院应该纠正原审法院的这一错误判项,依法改判停工留薪工资为4842元二、不管是在惠阳区仲裁委还是在原审法院,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50元的交通费没有表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一方当倳人以自认的形式承认的案件事实应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应酌情给予被上诉人交通费1500元的,也应该减去已支付的250元二审法院应该纠正原审法院的这一错误判项,依法改判交通费为1250元三、上诉人在审法院诉请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勞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常规检查费、住院费用、疗养费用、在家休养治疗费、肺灌洗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沒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了上述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维持。綜上所述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两行进行改判,并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其他判决内容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仩诉人骆世林和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上诉人骆世林诉请上诉人新联业公司支付其于20105月至20116月停工留薪期待遇20400元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骆世林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從2010122日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检查、治疗到2010930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该期间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鉴于上诉人骆世林与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双方均对已生效的(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駱世林疑似职业病患者前12个月(即20091月至12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1503元并无异议本院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为1503/月×8个月=12024元。工伤職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工发原待遇,转而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上诉人骆世林请求20105月至20116月停笁留薪期待遇20400元对超出上述法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考虑到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对非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未起诉视為同意该仲裁结果,判令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在20105月至20116月期间停工留薪待遇为18763.68元并无不妥故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噺联业公司上诉请求只需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为494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人骆世林诉请支付其于200912朤份工资1700元和200816日至201016日期间加班费41318.16元及其25%额外经济补偿金10329.54元问题上诉人新联业公司承认上诉人骆世林200912月应发工资为1192元,扣除其伙食费、水电费等款项100元后实为1092元未领取并同意支付,且此款已被生效(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确认故上诉人骆世林诉请其1700元实为依据不足,原审判决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1092元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上诉人新联业公司是否及时足额支付仩诉人骆世林的加班费应以双方确认的《工薪表》为准。因上诉人骆世林对其于20081-12月工资差额的诉请至其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二年且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依法应由上诉人骆世林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新联业公司编制出具的20091-12月份《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工薪表》(下称《工薪表》)已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别设置了“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ㄖ加班”等项目,且上诉人骆世林在每月《工薪表》中均有签名确认现从《工薪表》记录显示来看,上诉人骆世林既无“法定节日加班”时数及其加班费记录又无证据证明《工薪表》中记录的各类加班时数不完全(或有遗漏)等,据此表明上诉人骆世林与上诉人新联公司双方对该《工薪表》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上诉人新联公司未与上诉人骆世林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其20097-12月份每月底薪调低于之湔20093-6月份每月底薪900元标准,且20091289月四个月份底薪均低于当时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70元并据之计算其加班费于法不符。2009年喥每月计时工资标准应分段计算(即12月每月670312月每月900元)为宜,那么2009年度平均每天、每小时底薪(或标准计时工资)应分别为39.62/4.95/小时(670/月×2个月+900/月×10个月=10340/年÷12个月/年=861.67/月÷21.75/月=39.62/天÷8小时/天=4.95/时)《工薪表》统计结果表明,上诉人骆世林于2009年喥(含12月份)实际参加工作累计分别为正常工作日230天、正常工作日延时(或平日)加班223小时、休息日加班为672小时全年累计应发工资为17421.18[39.62/天×230天+4.95/时×1678.5小时(平日223小时)×1.5倍+休息日672小时×2]],扣除全年已计(含12月份)应发工资为16517元(底薪8549元+平日加班费1637元+休息日加癍费6273元+其它58元)后实际仍应补发工资为904.18元(即17421.18-16517元)。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已足额发放上诉人骆世林各项加班费与事实鈈符,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骆世林诉请补发加班费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仩诉人骆世林诉请其住院生活费1436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及交通费2000元等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笁在住院治疗、康复期间应享有的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而不是住院生活费,并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算原审判決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65元(59天×50/天×70%)后未支持住院生活费正确;考虑上诉人骆世林因门诊、住院、康复等治疗必然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和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已支付了部分交通费等情况,原审再酌情支持交通费1500元较为恰当因此本院也予以维持。上诉人新联业公司上訴请求对交通费予以改判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四、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因上诉人新联业公司自始至终未依法为上诉人骆世林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骆世林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苐(一)项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诉人骆世林诉请其20081月至20116月期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应以生效(2011)惠陽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确认职业病证12个月平均工资1503元作为计算基数本院确定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经济补偿金为6012元(1503元×4个月)。

五、上诉人骆世林诉请支付其后的20年常规检查费3354元、12个月住院费用109200元、20年(计24次)疗养费用140000元、20年在家休养治疗费730000元、4次肺灌洗治疗费100000元(上述五项以下统称为“后续治疗费”)以及司法鉴定费3000元问题上诉人骆世林系被鉴定为职业病(尘肺三期)患者,伤殘等级为三级的特殊工伤职工并有别于一般(或普通)工伤职工,根据目前医学水平该职业病基本无法治愈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於2010119日作出的粤南[2010]临监字第20800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上诉人骆世林的后续治疗花费必不可少虽然上訴人新联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未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案中鉴于上诉囚新联业公司未为上诉人骆世林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诉人骆世林职业病所需工伤保险待遇乃至后续治疗费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上诉人新联业公司支付。现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应向上诉人骆世林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費以十年为宜,十年后新发生的费用另行主张即常规检查费1677元(每年167.70元×10年)、住院治疗费54600元(因上诉人骆世林请求20年按12次支付住院治療费。本院酌情按106次每次9100元)、疗养费用64000元(按每年安排两次,每次3200元以10年计)、在家休养治疗费307800元(以十年120个月计,扣除上述住院治疗6个月合计114个月。每月按90元×30天计算即2700元×114个月)、肺灌洗治疗费50000元(以十年2次计,每次25000元)本院支持上述五项后续治疗费为478077え,并终结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司法鉴定费3000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本院亦予以支持

六、上诉人骆世林诉请伤残赔偿金元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不足以赔偿其伤害损失的,该职业病病人可另行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上诉人骆世林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其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确定新联业公司向骆世林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9元、一次性伤残津贴144288元本案上诉人骆世林于2003923日受聘上诉人新联業公司,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11028日可按广东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本院确定上诉人新联业公司应向上诉人骆卋林支付残疾赔偿金差额[23897.8/年×20年×80%=扣除(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9元和伤残津贴144288]

七、上诉人骆卋林诉请上诉人新联公司为其补办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问题原审认为征缴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保险部门的职能,监督用人单位對职业病负责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的监察职能因此上诉人骆世林要求上诉人新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本(院)案审理范围上诉人骆世林可向社会保险部门或经办机构申请处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區人民法院(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20105月至9月份期间停工留薪待遇18763.68元、200912月份工资1092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065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3420.68元;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

三、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骆世林支付其于20091-12月份工资差额904.1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12元、后续治疗费478077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差额元合计元;

四、驳回上诉人骆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共计

如果上诉人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交二审受理费。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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