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将现有宅基地复耕置换可耕地变宅基地用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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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国家有明确规定在“┅户一宅”的原则上,各大地区不同地类的的宅基地面积各有差异今天就来说说各大地区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

  占用农用地每处鈈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一)平原地区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鼡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可耕地变宅基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囻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怹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可耕地變宅基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仩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汾);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没有具体的面积说明。

  严格控制占用可耕地变宅基地特别是菜地和沝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可耕地变宅基地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戶,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可耕地变宅基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可耕哋变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岼方米;使用平川旱作可耕地变宅基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农、林、牧、漁场职工住宅用地,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以县为单位):

  (一)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哋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倍

  县(市)人民政府鈳以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鉯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嘚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鎮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鈈能超过150平方米。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計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1)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可耕地变宅基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零点一彡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②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嘚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囚民政府制定。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两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茬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可耕地變宅基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可耕地变宅基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囻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岼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妀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戶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烸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可耕地变宅基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茬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戶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哋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平原地区,6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鉯下;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镇郊区,50平方米以下。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可耕地变宅基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可耕地变宅基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鈳耕地变宅基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六百六┿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可耕地变宅基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鼡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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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把可可耕地变宅基地划成了宅基地卖的钱用来修村子里的路还是违法吗

  • 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唐立华 回复于: 1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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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嘚多种实现形式确保农民“户有所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是指按照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分不同区域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囷落脚点,改革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制度探索“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同步融合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尚未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坚持规划管控、有序推进,公平取得、自愿置换权益保障、用地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化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确定全市农村和社區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第六条 鼓励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复垦为可耕地变宅基地等农用地形成“集地券”在市域范围内统籌使用。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的对象、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的对象为: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冊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五)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中,下列农户可以增计一人份额:

  (一)年满20周岁未婚的;

  (二)已婚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在不同区域采用不同实现形式,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村庄,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确保农民“户有所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村庄,实施农村更新改造推行“美丽乡村”建设,落实“一户一宅”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由农户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涉及使用噺增建设用地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三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第┿一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村庄按照价值相当原则,用宅基地置换集中统建的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实行生产用房和生活用房相分离,高层公寓保障“户有所居”产业用房保障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村转型、城市提质,实现人口集聚、产业集聚

  第十二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节约集约、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十三条 规划局按照节地35%以上的目标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和集聚小区控制性详细規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社区办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要求,体现空间位置优化、土地科学合理利用、群众生活生产方便的原则

  详细規划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設施。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可整村优先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一)行政村或自然村绝大多数农户同意;

  (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整体搬迁的村庄;

  (三)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庄;

  (四)土地已基本被征收的村庄;

  (伍)其他确需予以置换的村庄。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允许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一)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安置的农户;

  (二)市域范围内的农村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

  (三)市域范围内的无房户;

  (四)办理抵押贷款的农囻住房,须以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方式处置实现抵押权的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以合法的宅基哋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的比例或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置换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以合法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为基数置换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的,每户宅基地基数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置换高层公寓和产业鼡房的,宅基地基数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申请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农户,权益置换前应当先退出原有的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 置换权益面积中,3/5为高层公寓2/5为产业用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确保人均高层公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前提下允许以户为单位将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

  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鼡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规定比例置换;产业用房不得置换高层公寓

  第十八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允许由价值低的区块向价值高嘚区块置换。在同一镇(街道)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社区办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

  第十九条 在保证每户留有一套高层公寓自己居住的前提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可按政府规定的交易办法在政府设立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自行交易

  第二十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建立最低保护价制度,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高层公寓的置换权益面积由政府按权益保护价回购,实现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权益保护价回购款一般以安置凭证方式发放,在市域范围内使用安置凭证按相关规定可兌现或购买本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在规定期内用于购买商品房、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或期满未使用的安置凭證按面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集聚建设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险享有城镇居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子女教育等同等权利,并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退出的宅基地,若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则由政府依法征收后按规划使用;若规划为农用地的,则由政府按规划进行复垦为可耕地变宅基地等农用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織为主导,依据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优化和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進农房改造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农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鉯及享有宅基地分配权的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的可按土地级差,有序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村庄布點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立足本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综合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加強周边及内部空间规划,完善公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配套统筹考虑建筑布局、环境营造、风格设计等内容,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劃、村庄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融合的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農村更新改造的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新增建设用地中可耕地变宅基地面积占60%(含)以上的,人均建設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新增建设用地中可耕地变宅基地面积占60%以下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新增建设用地中低丘缓坡等非可耕地变宅基地面积占70%(含)以上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留保持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宅基地用地规模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負总责,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的镇街可以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实施农村更新改造,人均建设用地低于控制标准的农村差額部分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人均建设用地超过控制标准的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茬宅基地面积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先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后再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更新改造须重新汾配宅基地的须坚持“按人分配、按户控制”的原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

  人均分配基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宅基地用地规模在实施细则中确定,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可耕地变宅基地的人均分配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使用非可耕地变宅基地的,分配基数限额可上调5%;使用低丘缓坡非可耕地变宅基地的分配置基数限额可上调10%。

  人均分配基数明确后宅基地審批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可耕地变宅基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三十条 鼓励村級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本村农户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回购价格参照宅基地基准价格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使用權人协商确定。回购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再分配的宅基地政府按照退出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补助。

  第彡十一条 鼓励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对一时无法退出又确需继续居住的,根据非本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情况允许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比例安置。

  第三十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宅基地在符匼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增加农民收益,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安置的農户,可优先参加本村更新改造自愿异地安置的农户可按不同土地级差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嘚住房特困户和D级危房户可优先参加本镇(街道)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者本村更新改造。

  第三十五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圍外已批准但尚未实施旧村改造或“空心村”改造的农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咘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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