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户口要迁回原籍的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当事人未就业(已失业)、有相应的户口迁移理由(如: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在原籍有固定住所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
2、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關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叺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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